摘要:森林存在的文化价值、生态价值在越来越多的经济利益驱动下成为了远年话题,于是森林文明的虔诚守护者们必须站出来振臂高呼。对比曾经的文明衰亡与森林的关系,在法制社会的今天,我们必然强调森林立法与执法的重要性及探讨其出现的问题。用“法”这一工具来捍卫原始的森林文明,事实上也在捍卫我们保持心灵净土的权利。 关键词:森林、文明、立法、执法 一、 前言 每周一次的《森林文化与美学》课早已结束,但源远流长的森林文明时时仍会在脑海中浮现,让我着实为森林文明的博大精深而感慨不已。每次听课,就像徜徉在林海一样,甚至像是一位迷失方向而步履蹒跚的老人。然而我却愿意这样的迷失,自在、尽兴,每一处丛林灌木都存在新的让人惊喜的东西,每一种观点和认识都给人一种耳目一新的感觉:比如东方文化的森林思考和西方的沙漠思考,从火图腾到动物图腾到植物图腾的崇拜史;比如楼兰法则,汤因比的逆境论,孔子环境观;比如文明时钟学说、遗传因子学说和文明寿命学说;再比如古树理论、风景园林建筑的哲理,风水理论;从竹文化、茶文化、花文化、园林文化、盆景文化到森林美学的艺术情操……这些观点学说开阔了我的视野,让我对森林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有了一个更具体、直接和广泛的体会与认识,并能引发我更深层次的思考。 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林业大学的树荫下穿梭了快三年的时间,但对森林的认识和敬畏在此之前却微乎其微。不得不承认人都是自私的,在各种私利的驱使下我们忘记了时间,忘记了生存伦理,忘记了校园里身边这一棵棵成年或未成年的大树展开臂膀带来的沁人心脾的绿意和淅沥的阳光穿过闪烁的绿影渗透进我心灵时的安详与恬静。突然想起周国平的生命感悟,“人的心,进化的最高产物,世上最复杂的东西,在这小小的绿芽面前,才恢复了片刻的纯净。”[1] 但面对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有太多的灯红酒绿、森林破坏、生态失衡,太多的贫瘠和荒芜,太多的失落的文明。强调这一种群的文化存在的永恒价值会显得尤为重要。谁愿意看到中国的大地上再一次重演两河流域的悲哀?我们的森林文化是否会越走越寂寞?我们能用什么来守护这一方最原始的净土文明?作为一位法律专业学生,理所当然要倡导法律保护的工具性价值。本文便从森林与文明的关系、森林立法、森林执法的角度对这样的保护进行一次浅显的剖析。不管怎样,我们应该始终相信,文明并不拒绝寂寞,森林的存在至少告诉历史21世纪的中华文明还存在着不带多少火焦气的一角。在这一角中,一种精致的生态,风韵永存。 二、 西方文明的衰亡与森林 (一)、苏美尔文明与森林 世界古代文明摇篮之一的亚洲西南部美索不达米亚极其毗邻区域,自公元前3000年左右先后兴起了一批奴隶制城市国家,包括苏美尔。苏美尔人创造了楔形文字,之后的各国都用此文字来镌刻自己的法律,其中最完备的一部是巴比伦王国的《汉谟拉比法典》。镌刻法典的石柱经战乱和洗劫部分条款早已残缺。东方学学者们在释读和研究过程中,根据在苏萨、尼尼微、晚期巴比伦诸城遗址及亚述图书馆发现的泥版文书上的法典抄本断片,将磨损部分的条款予以补缀,使我们今日得以通观法柱的全貌。法柱现陈列在法国巴黎卢孚宫内。[2] 在法典的内容中,关于保护国家森林的条款几乎不存在,到是可以看见一些保护私有牧场、田园的法条,如未经主人允许,在邻人田园、牧场放羊,毁坏草地或庄稼,或私自砍伐他人田园中的树木,均负赔偿实物或银之责任。[2]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使用工具,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受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这是马克思哲学历史唯物主义永恒不变的真理。但是两河流域,特别是下游,严酷的自然条件给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打击。首先是降雨量稀少,且在年内的分配也不均匀,在作物最需要水分的8月至10月恰是枯水季,甚至整年没有一滴雨;其次,这里的气温很高,夏季往往超过40℃。高温增大了土壤表面的蒸发,导致土壤的盐化。另外,平坦的地形和低渗透性的土壤,在上游森林的破坏而引发的洪水,加剧了土壤的涝化和盐化。土壤盐化的直接结果是土地生产力的下降,表现为不耐盐的小麦(仅能容许土壤的含盐量小于0.5%)在这块土地上的消失:公元前3500年前的所有土地全部种植小麦;到公元前2500年,小麦占了谷类生产的15%;而到了公元前2100年,小麦仅占2%;公元前1700年,这里再也见不到小麦了。[3] 盐化所带来的另一个更严重的问题是耕地减少。随着人口的增长,苏美尔人每年都要花上大量的人力来开垦新的土地。但土壤盐碱化越来越严重,而新垦土地的量毕竟有限。公元前2400年,耕地的数量达到了顶点,随即下降:在公元前2400梍2100年,每新垦1公顷的土地,即有42%的土地出现盐化;到公元前1700年,后者即达到了65%。当时的文字记载的大意是“土地变白了”。森林的毁坏、土地和作物情况的恶化,使文明的“生命支持系统”濒于崩溃,并最终导致文明的衰落。苏美尔地区中独立的城邦维持到公元前2370年,即为当时的外部入侵者(闪米特人)萨尔贡一世所征服。[3]在这以后的历次朝代,都没有能恢复土地的生产力,以及改善环境和资源的恶化状况。苏美尔地区永远地沦为一个人口稀少的穷乡僻壤。 森林、肥沃土壤的消失严重削弱了生产力,作为它的上层建筑的巴比伦法典便失去了它真正发挥作用的经济基础,法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缺失加剧了这一历史必然性。美索不达米亚文明的中心永远地北移了。 (二)、玛雅文明与森林 中北美洲低地丛林的玛雅文明,其最早的定居记载是在公元前2500年。这是一个高度文明的繁荣社会,其文明的程度反映在他们对宇宙的认识程度,以及城市、建筑的设计艺术和独特深奥的玛雅文字方面。但是这样一个伟大的文明后来却突然地消失了。玛雅文明的第一个鼎盛时期大约在公元900年神秘地自行结束了;两个世纪之后,在原地址以北250km出现的玛雅文明的第二个鼎盛时期,然而在15世纪前后却突然消失了。 对玛雅社会的了解源于对玛雅城市中石碑的研究,这一研究在1960年获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美国学者的研究表明,由僧侣阶层管理的玛雅社会是一个爱好和平、文明的社会。而整个社会的文明支持系统,是一种在热带地区非常适宜,而且生产力也稳定的“焚林农业”(swidden-agriculture):即每年在12月至第二年3月的旱季用原始的石斧清除一片林地,并在雨季来临之前进行烧荒,然后种植玉米和大豆;开垦的土地在使用几年后,因肥力的下降和很难清除的杂草的侵入而被放弃。这种焚林农业经济需要在广阔土地的不同地块上轮次进行。已耕作过的地段经过一段时间的地力恢复后才能再次使用,这段时间一般需要20年或者更长。然而对公元603~799年的泰克尔统治时期城市遗址的进一步考察,考古工作者估计,当时人口数量最高可能达到3万人,甚至到5万人。据此可以认为整个玛雅低地丛林中生活的人口最高可能接近500万人(今天,这块土地上却仅生活着几十万人)。这样一个庞大的人口数量对其生存的土地将产生巨大的环境压力,文明的存在基础很显然已经不能由粗放的“swidden agriculture”系统来解释。考古学者进而发现,玛雅社会当时已经产生了集约化程度很高的农业系统。这种系统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对土地的治理上:在坡地上的丛林清理以后,土地被垒成了台地以防止水土流失;而在低湿地区则采取了网格状的排水沟,这样不仅可以排除洪水,而且利用沟中的淤泥来升高地表(墨西哥中部地区的生产若不在湖里进行就只能采取抬升地面的办法)。当时玛雅人主要的作物是大豆和玉米,也有棉花和可可之类。[3] 但是他们没有认识到,热带雨林地区土壤的侵蚀非常严重。今天看来,玛雅社会所在的那片肥沃土地,其中 3/4属于侵蚀高敏感地区。例如,泰克尔城周围75%的土地是非常肥沃的,但有近60%的土地属于易侵蚀的。这就是说,一旦森林覆被消失,土壤也就随之消失,而农业用地、建材以及燃料的需求,都使森林的消失不可避免。另外,玛雅社会因缺乏家畜而对土壤中的有机肥补充不足。环境的恶化直接导致了农业生产力的下降,威胁着玛雅文明的生存。公元800年,食品的生产开始下降。从当时的墓葬就可发现:婴儿和母亲因营养不足而大量死亡。[3]加之战争的频繁导致了人口的锐减及城市的废弃。于是历史上又一个高度发达的文明终于消失了。 (三)地中海文明与森林 地中海文明包括环地中海地区的各个文明,主要的有黎巴嫩地区的腓尼基文明、古希腊文明和古罗马文明,以及北非和小亚细亚地区的文明。历史从这个地区找到的例证,相当具有说服力,它证明了文明人是怎样毁坏了自己的生存环境。 腓尼基人的国土位于海边,由一条狭长的丘陵地带组成。这里有肥沃的土壤,充足的降水,郁郁葱葱的森林和草被,包括著名的黎巴嫩雪松。另外,有利的地形阻止了好战的内陆部落的入侵,给腓尼基人提供了可靠的保护,同时也阻碍了腓尼基人向陆上发展。因此他们转而出海经商。腓尼基人很早就发现了遍布其国土上的木材是一种畅销商品,尤其是对于埃及及两河流域等大平原上的文明人来说这些木材更是弥足珍贵。于是贸易使林地迅速减少。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6世纪,腓尼基人度过了他们的黄金时期。当希腊的舰队在公元前480年成为海上霸主时,腓尼基文明因海权的丧失而开始衰落了。 而在希腊,第一次大规模的环境破坏发生于公元前680年,原因是人口的增长和聚居区的扩大。其实就在公元前8世纪中叶,希腊人已经开始了殖民政策,以求缓解本土上的人口压力。尽管希腊人从其亲身的教训中痛切地认识到保护土壤的重要性:肥料的使用可保护土地的肥力和土壤的结构,台地可防止水土流失,等等。但人口的压力仍使大多数希腊城市在公元前6世纪以后仅能依靠其商业和工业为生了。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公元前399年的伯罗奔尼撒战争之后。希腊文明终于衰落。 历史惊人地相似:几个世纪之后,同样的情形在意大利的罗马重演。人口的增长引起森林与植被的消失、水土的流失和洪水的泛滥造成严重的土壤侵蚀,使肥沃的表土被带进河流,在河口沉积下来,形成沼泽。环境的恶化使繁荣的都市一个接一个地消失于沼泽和荒漠中。古代罗马主要港口之一的佩斯图姆港在公元前1世纪被沉积物完全淤塞,整个城市变成一望无际的沼泽,疟疾的流行使该城到公元9世纪后才开始有人。[3] 森林的任意破坏加之没有一个凌驾与其之上的统治阶级法律对森林保护规定的保障,文明的衰亡成为必然。 三、 我国森林立法 (一)、保持着的文明与森林 相对于早已崩溃了的西方古文明,中华文明作为我们东方人的生命基座也已伤痕累累,大量的毁林开荒造就了如今黄河上游大面积的水土流失和下游的泥沙淤积,曾经的楼兰和丝绸之路早已成了远年文明的碎片。“然而,历受磨难的中华文明却避免了整体性的崩坍。这种避免付出了多大的代价?哪些代价是正面的,哪些代价是负面的?过去的避免能否担保今后?”[4] 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大国,能有自己统一的文明并经久不衰,这与她的自然条件有很大关系。中国历史上一直都存在着东西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种不平衡是自然地理状况造成的。东部是农耕经济,属于农业文明或者说是森林文明,而西部属于游牧经济。这种东西不平衡造成西部地区对东部地区的依赖。这种依赖在历史上是一点点加强的,开始时很难说游牧经济就比农耕经济落后,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东部的农业经济逐渐显示出优越性,东部郁郁葱葱的丘陵和园林文化在荒漠、高原和雪山面前占了上风。虽然西部的游牧民族一浪又一浪地进攻和占领东部,在不少时期成为东部的征服者,但最终又被东部的汉族文明所同化。[5]可见,中国的统一是有理由的,中华文明整体上的保持与东部优良的森林居住环境和森林农业文明的建设分不开。 (二)、森林保护的立法 1、秦代立法 早在秦代就有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秦代的经济法规颇多,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发现大量的经济法规,其中从有关农业生产管理的规定《田律》中可以管窥秦代对自然资源是怎样保护的。该律规定:春天二月正值树木生长之时,故不得砍伐树木;土地干旱需水浇灌,不得堵塞水道;若非夏季不准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采摘植物的幼芽;不许捕捉幼兽、鸟卵及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不许猎取正在繁殖的野兽,等等。[6] 由此可见,秦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已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他们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合乎自然生态规律的。之后的各种律、令中都有这样的规定,充分说明在法律上中国对森林的保护意识已经走在了世界历史的前列。 2、现代立法 虽然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在世界历史上可能是最早出现的,但是现代环境法的产生,我国要比西方国家至少晚一个世纪。[7]1972年,我国参加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在该会议的影响下,于1973年8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由国务院予以颁发。该规定是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环境保护行政法规。1978年,我国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次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国家根本大法,1989年在对原《环境保护法》作大范围修改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环境保护法》,使环境法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部门法。其中有关森林保护的规定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城市绿化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暂行规定》、《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等,从而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8] 三、我国森林执法——森林资源的保护、经营管理与建设 森林环境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占有陆地面积近30%,其中的生物量为地球上的60%以上,具有巨大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9](P186)但工业文明带来了对原始森林文明的冲击,绿色净土在一次次遭受猛烈的侵蚀与掠夺。对此,仅有国家立法已远远不够,怎样让纸上的法律变为实际的具体操作性之法,怎样让上层建筑与普通百姓对林业的实际保护意识、技术含量高的经营管理相结合是我们所关注的重点,而环境法的执法问题及如何与自然科学的专业技术性结合也是当今我们环境法学者面临的一大课题。 (一)、森林环境问题 它包含了水资源问题、土资源、大气资源问题、自然灾害和森林物种多样性的消灭。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不仅仅有开发历史长的原因,人口给环境带来的压力,更是经济活动决策失误。法制不健全,有法不依;土地与森林权管理紊乱,单位之间权利交叉,矛盾重重。地区的各个部门的关系不协调,农林牧水渔工不搞统一规划。污染控制、生态环境管理不搞统一规划,综合治理。[9](P193) (二)、森林资源管理 1、森林资源监测 原林业部《关于建立全国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有关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森林资源监测的技术标准。监测的主要内容是森林蓄积量和面积现状、消长变化情况;森林资源消耗和消耗结构;预测森林资源的发展趋势。 2、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森林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了此项制度。此不再详述。 3、森林档案管理 森林档案是应用一定格式和表簿、卡片、图像材料及文字说明,记录和反映林业单位各个时期的森林资源变化情况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经过归档的技术经济文件和材料。分为经营档案和资源档案。一般认为有了森林资源变动记载和相当于短期连续复查,加上各项专业问题的数据处理,只要长期合理经营,基本上能按既定的森林经营方案及收获调整方法,走上可持续经营的道路。[9](P261-262) 4、森林调查规划设计管理,包括调查、经营方案管理、管理复查和经营方案修订、森林作业设计四步骤。 5、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FRMIS) 其作用就是采集数据并将其转换成对管理者可用的信息,需要运用林学、系统论、管理学、计算机等科学技术,为各级森林管理部门的计划、决策、组织、控制和协调等提供有效的森林资源信息,以森林生态系统的动态管理,最大限度的发展森林的多样效益。 6、公众参与森林资源管理 公众是森林资源的直接受益(害)者,是各种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有权参与资源的利用与保护,有能力影响决策者的行为。公众参与能避免政府决策的失误,增强公众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感,减少致害和受害双方的冲突。其途径有:森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公开利用森林的资料信息,有效组织提高参与效率,决策法制化、程序化,为公众参与提供保障。[9](P268-269) (三)自然保护区建设 1、保护区大小与形状规划 面积应根据保护对象和保护目的来确定。一般情况,物种数量与生存空间成正比。目前保护区多孤立分布与人为干扰少的环境中,呈现岛屿状分布。按岛屿生物地理学理论,随着岛屿上物种数目增多,物种迁入率下降,但灭绝率升高。保护区大小也与遗传多样性有关,并应考虑到干扰与环境变化的作用。 关于形状,认同较多的是圆形好于长形,因为圆形保护区可以减小边缘效应,而狭长形保护区的造价高,受人为影响较大。若采用南北向的狭长形保护区,则要保持足够的宽度。 2、保护区的功能分区 核心区:原生生态系统和物种保存最好的地段,应加以严格保护,严禁任何狩猎和砍伐,禁止参观和游览的人员进入,以保护基因和物种多样性以及进行系统基本规律的科学研究。因此,除毗邻国境、自然保护区、悬崖等特殊情况外,核心区外围必须有缓冲区的保护,其面积一般为保护区总面积的1/3。[9](P290) 缓冲区:包括一部分原生性的生态系统类型和由演替系列所占据的,受过干扰的地段,防止核心区受干扰。 实验区:以便有计划的发展本地特有的动植物资源,进行大专院校的教学实习,进行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再循环方面的实验研究及进行生态旅游。 以上分区在《自然保护区条例》均有规定。 3、生境走廊 若一个保护区内有多于一个的核心区,则核心区之间必须有可以保护迁移生物安全的生境走廊。人类活动所导致的生境破碎化是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最大威胁,生境走廊可以将其相连。在建设生境走廊费用高的后面,所带来的保护成果可能很大。构建保护网和设计生物移动通道需要生态学知识与技术。 综上可知,立法的执行必须与不同地区、不同森林种群的实际状况和设计管理者自身的技术才能相结合,才不至于让立法者辛苦研究出来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四、 总结 文明的产生和发展是人与环境相互协调的产物,它依赖于物质生产者与自然环境资源之间进行的劳动及其产出。而这种劳动和产出的过程构成人类文明的“生命支持系统”。文明的延续,需要这种系统必须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持续下去;而文明的衰落,如若抛开形形色色的臆说,则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对于人类文明生存的重要性,尤其是森林对于人类文明的重要性。 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是一个对环境施压越来越大的历史。我们今天面临的问题是怎样保护环境,以把这种压力减到最小,从而寻求一种可持续和健康的发展。可以说,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给我们提供了机会和挑战。[10]在这里,我们需要发挥法律的强制性、预防性的作用,通过合理有效的执法来管理森林生态系统,让更多的人树立回归森林的理念和对森林的敬畏和人文主义关爱,让更多的人用法律工具来守护一方原始的净土文明。 参考文献: [1]《安静的位置》,周国平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P122 [2]《外国法制史》,由嵘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2版,P39、42 [3]《森林环境学》,贺庆棠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9第1版,P245-247 [4]《千年一叹》序,余秋雨著,作家出版社,2000.7第1版,P3 [5]《思想的魅力——我在北大听讲座》第三辑,文池主编, “西部开发政策的文化分析”,宁骚著,新世界出版社,2001.1,P224 [6]《中国法制史》,曾宪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第1版,P72 [7]《环境法学》,金瑞林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P47 [8]《环境法》,周珂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8第1版,P23 [9]《森林资源与环境导轮》,韩海荣主编,中国林业出版社,2002.9第1版 [10] http://www.silentwoo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