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公平的伦理向度和实践保障
龙新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摘要:环境公平一直是许多学者关注的问题,本文从环境公平的定义出发,对环境公平的伦理向度和内容进行分析,并针对现实中环境公平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实践保障措施,因而认为环境公平应该成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环境公平 环境公平的伦理向度 代内公平 代际公平 人与动物之间的公平 环境公平存在的问题 实践保障 环境公平权
楔子 : 环境公平一直是环境学者和伦理学者所关心的问题,许多学者对此都有深刻的论述,我国著名环境法学家蔡守秋教授认为,可持续发展具有公平性特性,“这一特性揭示,可持续发展是由人去推动的运动,只能建立在社会公平即社会正义和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只有保持公平,才能调动和维持可持续发展主体即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特性,失去公平性也就失去了可持续发展。” 他进而大力推介环境公平这一概念,并且得出了“在21世纪,环境公平将成为可持续发展的中心问题”这一命题。[1]
一 环境公平的认知
(一)环境公平的定义
环境公平不仅仅指人们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即有平等的环境权,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此外,环境公平还指人们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不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去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环境公平是要避免由于环境保护所引发的社会不公正。环境公平还包括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
(二)环境公平的实质和内涵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公平、秩序和效率。公平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一个重要属性,包括形式上的公平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2]形式上的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是在承认人的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是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的公平。环境公平追求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是更强调实际意义上的公平即:公平必须以差别为前提,同时又不以差别本身为标准。恰恰相反,公平要求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要以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重视利益的均衡关系。因此环境公平的内涵就是要平衡各种利益,消除不合理的差别,确保每个公民的平等的环境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以及人与自然的和偕的目的。
(三) 环境公平与协调可持续发展观
我国目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发展观”,即“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这一观点认为,可持续发展是一种以人的发展为中心,以包括自然、经济、社会内的系统整体的全面、协调、持续性发展为宗旨的新的发展观。[3]在这里,可持续发展观不仅不否定人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原则,相反是在更全面、更合理的意义上对人的中心地位和主体性原则的一种肯定。强调改造自然是以人为主体的实践活动;同样,保护自然也是人主体性的体现。关键是要解决的是人类无限发展的需求与自然资源有限性这样一对基本矛盾。当然这里的“人”,不仅包括当代人,也包括后代人;不仅仅关怀人类现实的利益和发展,而更关怀人类未来的利益和发展。但是这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人类中心主义”的演化,只不过它反映的是人类主体性的成熟与完善,追求人类在更高层次上、更自觉的意义上成为世界的中心和主体。这一观点反映了我国在目前经济水平总体不高的情况下对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理解与尝试,也可以认为是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间寻求平衡。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仅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协调发展观是以人为本,但是以人为本并不是役使自然、割裂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人为本并不是以牺牲环境与公共利益为代价,盲目追求经济利益。例如滇池污染的治理,由于一味追求通过“以人为本”的方式来治理污染,近40亿人民币投入后,其结果与预期目标相差甚远,水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原因很简单,在滇池治理的过程中过分重视工业技术对污染的控制,而忽略了自然生态环境对污染的缓解。治理污染的投资大部分集中在工业点源和城市污水的处理上,但通过截污并没有缓解湖水富营养化;底泥疏浚工程只能在短期内缓解滇池的富营养化,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滇池的内源污染。治理观念局限于人类对自然资源最大限度的利用和对自然界的控制,这是以人为本的环境价值观在实践中的一次失败。[4]在以人为本的影响下,总有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个体或团体的经济利益,而对于由此产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残局却由希望国家和社会来收拾。在现有环境法价值追求与实现模式下,环境法调整的对象仅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不足以确认和保护环境的重要地位。这也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在环境法上的又一典型表现。当然,我这里并不是反对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因为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环境法也不例外。当前环境法中的“协调发展”原则是以人为本,但它与“生态整体利益”的要求不应该相互矛盾的。我们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和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致力于构建“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5] 因此,我认为环境公平和可持续协调发展观之间并不矛盾,相反,两者恰恰是互相促进,和偕发展的关系。
二环境公平的伦理向度: 环境公平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伦理问题,而且具有环境、法律、发展、经济等方面的实际意义。 从伦理学角度来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态与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以及工业文明时期价值观的错位,人们越来越发现如果不把人和自然的关系纳入到伦理学的范畴,那么,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生态危机与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人类将会自毁文明,而造成这种文明自毁的根源在于传统伦理学的缺陷。因为传统伦理学只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关注人的利益和权利,而忽视非人类的自然界的生存权利。而新道德伦理观在坚持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的前提下,尊重自然,保护自然,对人与人、人和自然的关系给了科学的诠释。即既不把人当做目的,也不把自然当做目的,而是把人和自然看成一个系统,当成一个复合体来对待,从道德伦理的角度来维护和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与共同进化,为人类社会发展寻求新的发展途径。基于此,环境伦理学应运而生。环境伦理学倡导尊重生命、尊重自然、热爱自然,它不仅关心人的幸福,而且关心其他所有生物和环境的福利。 从发展观念来说,发展观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如何寻求发展的观念,不同的发展观将导致不同的发展结果。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例,它们把以经济增长作为其发展观的核心内容。把增长等同发展,认为GDP的增长能自动改善生活质量,这时的发展观变成了彻底的“唯经济增长观”。“唯经济增长观”的盛行,虽然使经济发展获得了暂时的繁荣,但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带来社会的繁荣进步,人们开始寻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0世纪80年代初,“唯经济增长观”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遭到极大的破坏,人们通过对现代化发展道路的重新审视和工业文明的反思,人类将目光投向了可持续发展观,可持续发展观现在已经被各国普遍接受,而且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并在1992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得到了充分肯定,并迅速在国际社会中达成共识。虽然世界各国在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上有所不同,但是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却是共同的目标追求。而公平性是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 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靠提高经济效益来实现的,提高经济效益是各国经济工作的重点和归宿,但是无论是宏观经济效益还是微观经济效益,都要符合环境效益和环境公平。因此,就要正确处理好公平和效益的关系,要达到两者的协调。公平与效益协调论认为公平与效益之间决不是一种彼此消涨的负相关关系,即公平产生低效益,高效益必须以丧失公正为代价。同样两者也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即越公平越有效益。效益与公平之间并不存在优劣的问题,效益与公平既是法律资源配置的价值取向,又是对配置结果的评价。一方面,效益与公平常与稳定或发展联系在一起,追求和谐稳定则强调公正,追求发展则强调效益。另一方面,效益和公平是一种利益比较的结果,并非截然对立而不相容追求或放弃公平并非必然造成低或高的效益状态,此外从历史的角度看,效益与公平是内在统一的没有公平的效益虽然在社会中广泛存在但它不可能作为一种制度的基本支柱。反过来没有效益的公平只能是一种乌托邦式的公平它虽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能够激起某种激情,但是同样不能够作为社会制度的现实基础任何社会长期低效益的背后必然是公平的丧失和破坏。因为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平,如果没有效益必然导致社会的集体贫困,那么也谈不上什么公平,即使有公平也是不可取的。[6] 因此,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环境公平之间的关系。而在实际当中,各国往往特别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公平,导致了环境的破坏,而环境资源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资源,环境公平的破坏也必然会导致经济效益的降低,最终不利于一国的发展,要做到持续发展就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环境公平所追求的公平是一种实质公平,它不仅仅只追求机会均等,并且它要要求分配结果上的公平,环境公平所追求的价值就是承认主体差异的前提下,均衡各方利益,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的公平。但在实际社会当中,要做到实质公平就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作用,环境公平的实现也不例外。例如,由于地理位置和国家政策、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影响,会造成地区之间,人和人之间的差别——即产生贫富不均的现象。这就需要国家对其进行适度的干预,以达到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维持现存的社会秩序。在实践当中,国家对这种现象的干预以两种集中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是以行政手段的方式为之,二是以法律手段的方式为之。[7]但基于法律手段的优越性,国家对此进行干预时,往往采用法律的手段。在环境保护当中,存在着地方与地方之间,个人和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不公平,而这些都需要国家出于平衡利益,基于社会本位的角度,运用法律的手段,对其进行适度的干预。由于人们在客观社会结构以及经济活动过程中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始终存在着不公平的现象。对次,社会应当作出某种补偿或纠正,以保障获利最少者取得必要的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而最好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因此要通过法律来保障环境公平。
三 环境公平的主要内容:代内与代际的双向公平和人与动物之间的公平 环境公平包括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区域公平、生命体之间的公平等内容[8]这里先谈谈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环境与资源这一天然纽带,将一国内部的人与人之间,国际社会的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生存和发展问题联系在一起,形成横向的代内和纵向的代际的社会关系纽带。 代内公平指代内的所有人,不论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发面的差异,都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平等的权利。< <人类环境宣言》明确宣示:“人类有在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的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9] 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使各国不能孤立的看本国的环境,还必须超越国界进行协商和合作,而合作的前提条件就是各国的公平的分担环境责任。发达国家对解决国际公平问题,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贫困阶层往往分担更多的环境负担。历史上,发达国家是把财富建立在对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不平等的掠夺基础上的。现在发展中国家受发达国家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平等的接受发达国家的环境垃圾。从目前的情况看,发达国家的资源消费和污染排放,都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1990年,统计资料世界最终能源消费中,发达国家 73%,发展中国家27%。 二代际公平:关于代际公平,最具影响的是美国环境法专家爱迪b维丝教授提出的“行星托管”的理论,她指出,每一代人都是后代人的地球权益的托管人,并提出实现每一代人之间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方面的权利的平等。她认为代际公平由三项基本原则组成。其一是“保存选择”,即每一代人既应该为后代人保存自然的和文化的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以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拥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的权利。其二是“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代人既应保持行星的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代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况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的权利。其三是“保持取得和利用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取得和利用前代人的遗产的权利并为后代人保存这项取得和利用权。她认为这种代际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集体的权利或代权。[10]因此,我们不应该把这一代人的幸福建立在下一代人的痛苦上,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赋予后代人与当代人享有同样的利用环境的权利,已成为共识。要求每一代人留给后代人的环境不低于他们自己接受时的状况,并向下一代人提供获得资源和利益的相同机会。由于后代人的环境资源要求无法在现在反映出来,客观上就要求我们当代人从公平原则出发,加强对自己发展行为的自律,避免环境恶化和资源枯竭的现实。在人类的范围内自由,平等的利用环境是无时间和空间区别的,每个人都有权自由的谋求生存和发展,让世界的每个角落的人都在真正的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为了生存和发展,无论是当代人,还是未来人都需要利用资源。人口和贪欲膨胀又会驱使当代人过度利用资源,破坏资源再生能力,损害未来人的利益,甚至生存基础。这样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利益就发生冲突了。因为,未来人无力制止当代人损害他们利益的行为,如何代际公平地处理当代人与未来人利益就成了一个怎样界定当代人道德义务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代际公平”中的“公平”概念自然是我们传统“公平”概念的延续,即“隔代公平”,而非我们个人意念的刻意构建。 三,人与动物之间的公平: 美国环境伦理学家霍尔姆斯罗尔斯顿认为:人类只是自然界的一个普通成员,人类应该关注非人类存在物、关注生物圈、地球、生态共同体、动物以及那些虽不具有自我意识却具有客观价值的存在物。[11]在人类如何对待动物上,仅仅讲尊重动物的生存发展权远远不够,还应倡导所有的动物都是平等的,人只不过是这个动物大家庭的高等成员,除此之外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动物作为一个其成员比我们人类多得多的物种,应当把大多数都承认的那种适用于我们这个物种所有成员的平等原则扩展到其他的物种身上,从而实现人与动物之间的平等。2003年春季,sars病毒肆虐地球,让人们又再一次重温了人和动物之间的话题。 sars让人类从中看到了一种已知但还没有被大多数人证实的存在,那就是“生物边界”。人和动物之间存在着一种边界,如果人类能够恪守这个边界原则,实际上就是人和动物的平等原则,人类不贸然侵犯其他动物的领地,那么sars病毒也许不会侵入人体。[12] sars病毒的爆发让人类真正认识到:人类要彻底抛弃和放弃做地球“主人”的自恋情结,不要再以那种傲慢,鄙夷,敌视自然界的其他动物,要在人和动物之间架起一座平等的桥梁,使普天下的动物不在受到人类的伤害,这也是环境公平的要求。
三 现实中环境公平存在问题考察. 在现实当中,存在着许多环境不公平的现象,这些都是权利与责任不对等的表现,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环境公平权。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 一 城乡之间的不公平。中国农民为中国现代化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但他们却愈来愈被排挤在现代化成果之外。拿环境来说,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而中国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千万公顷耕地遭到污染,每年1.2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农村在为城市装满“米袋子”、“菜篮子”的同时,出现了地力衰竭、生态退化和农业资源污染。 应该说,在多年来的城市发展中,城市的污染扰民企业有不少已陆续迁往郊区,如此城市的环境的确有了很大的改善,而这些企业也通过土地有偿转让与置换的办法,在经济上得到了不少好处。但想说的是,在这些搬往郊区的污染企业中,在生产时并没增加先进环保措施,而是仍象在城市生产那样在对环境产生着污染,也就是说,这些企业以前污染的是城市,现在却是在污染农村。如此也就产生了一个社会问题:即在城市不容生产的污染企业,在农村就可以生产?难道这些企业在城市有污染、在扰民,在农村就不污染、不扰民了?想这结论也应该是不言自明的,这就是城乡之间的不公平的表现。还有,以现有的城乡关系看,农村大多还是城市副食品的生产基地,所供应的对象也是城市和市民。如果城市污染企业在环保措施未加改善的条件下,就仓促将企业迁往农村,那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环境必定也会受到污染,结果同样也会损害农民与农村利益的同时,最终也会由于环境污染而影响到农副产品的食品安全,进而再影响到城市居民的健康。所以只能说,如此不加改善的污染企业搬迁,应该是一种环保理念的误区。而对此如不加纠正,也很可能会在城乡环境保护问题上陷入尴尬的二难境地。 二 区域发展不公平。几十年来,中国资源富集的不发达地区源源不断地将资源输往发达地区,如今已积累了发展力量的发达地区却没有给予不发达地区足够的补偿。不发达地区在竞争中日趋落后,中国的区域差距日趋扩大,严重影响着中国社会的统一和谐。环境也是如此。以我国西部地区为例,西部是我国大江大河的源头和生态环境的天然屏障,长期以来开发森林和矿产,破坏了生态环境。我们对西部地区不断提出限制发展、保护环境的要求,而保护的成果却主要被发达地区无偿享用。而发达地区却并没有对西部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偿,这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是相违背的。近年来的南水北调、森林禁伐、西部地区退耕还林,虽然从长远来看,西部地区最终受益,但现在最直接的受益者还是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环保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落实。 三 阶层不公平。从环境上看,富裕人群的人均资源消耗量大、人均排放的污染物多,贫困人群往往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直接受害者。富裕人群可以通过各种方式享受医疗保健,以补偿环境污染给生活质量带来的损害;贫困人群却没有能力选择生活环境,更无力应对因污染而带来的健康损害。从人类伦理道德出发,这是不公平的,因为贫困的生存需求应比富裕的奢侈需求优先。 四 国际不公平。众所周知,地球的资源与环境容量有限。而西方经济学家一直都假设地球的资源无限,还假设被开采并转化成商品前的资源无价。结论是,凡经济增长都要通过高消费拉动,凡资源环境的稀缺都可通过自由贸易交换,凡世上最理想的社会都可以将资源“按需分配”。从此,西方国家的经济发展便建立在尽情开发自然、大量排放废物、盲目奢侈消费的基础之上。当世界粮食大量投放于发达国家喂养畜禽的同时,发展中国家大多数人为了生存与吃饭,使更多的森林草原沦为耕地,更多的江河被截流灌溉,更多的土地被荒漠化。100多年前地球每4年灭绝一种动物,现在每年灭绝生物四万种。尽管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经验,但他们没有足够的技术资金去治理污染。即使某些发展中国家依靠资源和廉价劳力优势,使GDP得以骤增,一时引起世界瞩目,但马上就因为越来越大的能源环境制约而不能持续。更令人遗憾的是,发展中国家由于沿袭了传统西方工业文明的发展模式,其结果是带来了内部社会更大的不公平。人类对大自然的总体需求与污染物排放量,早在1980年前后就已超过了地球的可承受能力。发达国家不足世界人口14%,却消耗着全球商业能源的80%,。为弥合差距,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发大会向世界郑重承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要占本国GDP的0.7%,并无偿转让环保技术。10年之后,资金援助反而由占GDP的0.36%下降到0.23%,除了北欧几个国家,发达国家普遍失信。发达国家不愿意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这从京都协定书的就可以看出来,例如,美国是主要的气体污染排放国,但它却不愿承担一点点环保责任,迟迟不加入此协定。新能源技术也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限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二战后,他们引发了多起震惊世界的公害事件,激起了声势浩大的环保运动。他们凭借足够的经济技术手段,在工业化行将完成的时候治理了污染,并初步构建了国家内部的社会补偿机制。他们将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留在自己环境良好的城市,而将高耗能重污染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由传统西方工业文明主导的世界,是霸权政治与强权经济的世界。发达国家更是透过一系列国际组织以及衍生出来的法律、条约、协议,控制了全球化市场。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源与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权利产生义务,义务并非必然导出权利。 四 环境公平的实践保障求解 法律的目的与作用是对各种利益的平衡,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公平,环境法也是如此。针对环境不公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一在区域不公方面,我们应该考虑重新调整国土规划,要加强对不发达地区环保的投入。国土规划中的行政区域改革最为重要,因为可以从根本上促进区域公平。我们应根据资源、人口、经济总量与环境生态的不同功能,确定不同目的,设立不同标准,调整不同区域,优化配置不同资源。 二 在阶层和城乡不公国际不公等方面,我们应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用完善的环境付费和环境税收政策,可让高收入阶层拿出更多的钱改善环境,让低收入者享受到更多的环境权益;让生产者自觉追求环保的生产方式,让消费者自觉选择环保的消费方式。我们还应建立国家产业补偿制度,建立有地区差别的环境政策。我们还应呼吁建立国际环境补偿体系。发过国家对自然的索取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他们理应为拯救这个伤痕累累的星球承担更大的责任。 在城乡不公方面,我们应实行一系列新经济政策。例如发展循环经济,开发新能源等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与最贫困区往往重合为同一区域。要逐步将此类区域中的居民搬出来向城市集中。发达地区应划出一定区域建成西部生态移民经济开发区。国家生态补偿资金要重点用在这方面。当地政府应进行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移民技能培训,并要考虑环境容量,发展绿色工业。为此,可以制定一个扶贫与环保的联合行动计划,将生态农业、生态工业的成功经验充分吸纳进来。 三 保障公众参与以推进社会公平,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公开化。社会公平必然是大多数民众意志的反映。惟有在完善的民主机制中才能真正确立社会公平,也惟有社会公平才能支撑民主机制的延续。社会公平的民主机制当然包括公众参与。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切入点。公众参与影响自己利益的环保决策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政府机关要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该规划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各方面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首次写入国家法律,它意味着群众有权知道、了解、监督那些关系自身环境的公共决策;意味着谁不让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就是违法。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肯定,但公众“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即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不知道如何参与。 应此,我们要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化,赋予公民广泛的知情权。让公众知道自己呼吸的空气怎样,喝的水怎样;我们要推行环境决策民主化,在影响公共利益的大型工程开工前举行听证会,让公众充分发表意见。例如,法国环境法典规定:人人有权获取有关环境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有关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危险物资以及危险行为的信息[13];政府应支持各种非政府的民间环保机构的发展和工作,扩大环境保护参与对象的范围。 四 建立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而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唯有直接受害人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最后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由于环境权益不仅仅属于私人权益,更属于社会公益,所以在欧美各国的环境法中,都普遍采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为公众环境诉讼创造了便利的司法条件。在我国,为加大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惩治力度,司法应当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从环境问题的直接受害者扩大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扩大到具有专业资质的其它环保组织,再扩大到更广阔的公众主体。我们要实行环境公益诉讼,使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公共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从而借助诉讼机制来保障每个公民的环境公平权。代表人诉讼机制能提高我国环境民事诉讼的效率,保护有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许多环境侵权案件都是通过诉讼代表人制度解决的。但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和代表人诉讼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首先,要放宽对代表人权限的过多限制。其次,要确立民间环保团体的诉讼地位,建立全国性的民间环保组织,代表受害人提起团体诉讼,这样,既可以克服代表人代表不充分的情况,也可以改变环境侵权受害人弱势群体的地位,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平。 五 加强立法。由于环境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因此,加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无疑能够更好地达成这一中心任务。针对阶层和城乡不公平的状况,我们就应该加强在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加强对农民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确保他们的环境公平权。法国环境法典规定:法律和法规应明确规定保障每个公民均拥有一个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环境,并且由他们确保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平衡和协调发展。[14]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方面,要通过立法建立起方便每个公民进行诉讼的机制,使得公民有法可依,确保公民平等的诉讼权。在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方面,要加快立法。;例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显而易见,这些规定是在追求代内和代际环境公平 。应该在其他方面也有类似的法规,确保代内和代际环境公平。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最终是通过设立权利-义务来实现的。这里应通过立法确立公民的环境权,使得环境权法定化,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的影响下,各国在其宪法中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确认了环境权,公民的环境权包括如下几项权利:1 环境使用权,环境权首先要肯定其主体对环境的使用权,只有将环境权确定为一项权利,才可以使义务主体承担义务,也才可以使权利主体的权利滥用受到限制。2知情权。此项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环保管理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知情权主要是由法定程序加以保障的一项权利。3 参与权 公民通过参与能够使得各种利益集团能够充分表达不同的利益诉求建立各种利益平衡,实现实质公平。 4 请求权 即公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向有关部门请求保护的权利,请求权的意义在于使环境权成为一项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进行救济的权利,它将环境权落到了实处。[15] 五 结语 环境权是一项新兴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应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环境公平理念是公民环境权的基础,对维护公民的环境公平权意义重大,因此,环境公平应该成为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之一。 我国在环境利用和保护过程中应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根据环境利益多元、多样的特点,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代内利益与代际利益,以公益调节与保护为主导,建立公正、公平的利益平衡、整合与增进的环境法律机制,发挥法的利益关系调节与整合功能,维护和改善公众的环境权益,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环境公平。 参考文献 [1] 文同爱 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中心任务 2002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保护法学会年度论文集 [2]李昌麒 主编 经济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修订版 64页 [3]梁本凡:《环境保护中的以人为本和以民为本》,见:搜狐财经频道-可持续发展论坛. [4]李希昆,聂蕊:《从生态中心主义谈滇池污染治理》,见:《2003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 [5]中国环境报 [J] 2005-3-5 [6]周海林 可持续发展原理 商务印书馆 2004版 251页 [7] 李昌麒 著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25页 [8] 蔡守秋 环境法学理论的要点和意义 现代法学 2001-4 [9] 人类环境宣言 外国环境法选编(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0]曹明德 主编 环境资源法 中信出版社 356页 [11] 霍尔姆斯 罗尔斯顿 :《环境伦理学》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464页 [12] 郭艳华 走向绿色文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4年版 82页 [13] 外国环境法选编(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619页 [14] 同上 [15] 吕忠梅 著 《环境法新视野》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 124-131页 [/fa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