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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主体性视角看动物的主体地位问题
2017-01-29 832 次

程 平 :从主体性视角看动物的主体地位问题

摘要:本文从主体性这一角度切入,通过对哲学上主体的概念及主体性的基本特征的阐述,分析动物在哲学和法律上的主体地位问题,进而从代理角度对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主体性 主体 动物 代理

一、哲学上主体、主体性的概念

目前哲学界对主体的含义尚未有完全一致的意见,但大体上可以归结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概念基本内涵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康德的二元论批判哲学;费希特---谢林---黑格尔的思辩统一哲学;费尔巴哈直观唯物主义哲学人类学。德国古典哲学的主体概念基本内涵,呈现五种形式:康德的主体是'纯统觉',它是产生我思的'自我意识',它是先验的,但却是一切经验意识的前提和条件,这个自我意识和对象意识不可分;费希特力图证明康德的'先验自我'是独立的精神实体;谢林使'自我意识'变为主客体同一的绝对精神实体,即绝对精神;黑格尔使这个绝对精神具有了内在的矛盾性和过程性;费尔巴哈把自我意识理解为感性的、具有类本质的普遍性的人。 以上对于主体概念的理解,各有偏颇,目前对于主体的理解较为一致的是:主体,指在一定地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下从事实践者,客体是指进入主体的实践范围内的现实世界。[01] 主体性,顾名思义,就是主体的特性,它是主体的根本属性和本质特征。主体之所以成为主体,就在于它是主动的、创造的、自主的,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深刻指出:'由于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自然存在物,又作为一种有意识有目的的自然力而与自然物质相对立,并能动地改造这自然物质,因此人就有了不同于外部自然界的主体性。'[02]主体性这一特征使得在主客体关系中主体通过自身的主动性和主导性来把握客体。概而言之,主体性,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主体在同客体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能动性、创造性和自主性。 二、哲学上的主体性特征

哲学上归纳的主体性大致有以下四重表现:实践主体性、认识主体性、价值主体性、审美主体性。

(一)实践主体性。实践主体性是主体性最根本最基础的表现,它集中体现了在实践活动中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即主体客体化的过程。众所周知,动物也从事生产,但只是个体肉体存在的生产和再生产。'一句话,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的以自己的存在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它所做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最本质的区别。'[03] 实践活动是一种有目的的活动。没有目的意思就不会有人的主体性。人'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它还在自然地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它所指导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它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必须使它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的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目的代表主体超前的主观欲求。 (二)认识主体性。主体性不仅表现在主体和客体的改造和被改造过程中,而且也表现在主体与客体的认识与被认识的过程中。本来,主客体在实践创造中的关系就具有一致性,主体活动愈顺应客体活动的规律,客体变化则愈顺应主体的目的。因此在实践主体性中就已经内在的包含了认识主体性了。尽管认识主体性要以实践主体性为基础,但它又有相对独立性,有自己的特殊性形式、活动方式及发展规律。 (三)价值主体性。在'实践观念'的形成过程中,充分体现了价值主体性作用。与动物的本能活动不同,主体'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的变化,同时它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目的性的确立及其实现,则是人的内在主体价值尺度的集中体现。目的性范畴向我们昭示:人们观念和现实地创造出来的理想客体是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相统一的存在。对此,马克思曾经典的指出:'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进行改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建造。'[04]从某个意义上来说,人的全部活动都是价值活动。这种超越物、创造物、占有物的价值尺度,是主体活动的根本尺度,充分体现了人类'自我塑造'的自组织过程,高扬了人的主体性。[05] (四)审美主体性。按照马克思关于人的活动尺度的观点,主体活动要在物与人的尺度相统一的基础上'按照美的规律来塑造',赋予活动本身以审美意义,并由此带来美的成果,即主体按照目的兴趣创造对象并赋予对象以新的形式,这就是美。 审美,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特点,自觉按照美的规律来活动是主体的权利。但尽管动植物对环境适应也有着非常精巧的现实合理性,其中也体现了美。而这只是自然选择获得的性遗传,是非自觉的自然美。而主体对现实的审美关系,则是人们以情感感召的方式来掌握现实的美,这是一个自觉的、能动的、选择的过程。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主体性在不同层次上展现为实践主体性、认识主体性、价值主体性和审美主体性,这几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互相渗透的,它们是主体性的本质和根本表现。

三、对于法律上动物的主体地位的构想

从以上对主体性特征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动物显然不具备哲学上所理解的主体性特征。动物的活动只是自发的、本能的,更谈不上什么价值认识和审美情趣。因此,动物不是哲学上的主体。

(一)法律主体的定义及其范畴的发展

在法理上关于法律主体的定义是法律所规制的行为的发起者。而我们知道,不仅人有行为,动物也有行为,即行为的发起者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动物。而行为的发起者只要被法律加以规制,它就是法律主体。这里的法律规制是指法律加以规定的意思,即只要法律规定它为主体,它就是法律主体。显然,从定义加以分析,法律主体并非一定要具备哲学上的主体性特征。 我们知道,法律是由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决定的,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发展的,此时法律的概念,范畴、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主体的范畴同样会有变化。这一点从民事主体的发展变化可以明显地体现出来。 从民法的发展史来看,民事主体范围也是在不断的发展扩大。在原始社会,人类崇尚万物有灵论,人类与其他生物权利平等,共同遵循着生态自然规律而生存,与万物和睦相处,并不认为人类有比其他生物更高的权利;相反,甚至崇尚自然神,认为某些自然物的权利高于自己。此时,并不存在主体这一法律观念。主体这一法律现象的起源于古罗马早期,此时,极少数贵族开始享有主体资格,法人制度也出现了萌芽。经过人类社会数千年的发展,民法赋予了全体自然人以民事主体资格。1804年《法国民法典》作为近代大陆法系第一部典型的民法典,在其第8条明确规定:'所有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重要的非人的组织体也越来越多的被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称为法人、国家、或合伙等非法人团体。这样,民事主体的范围就演变成今天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合伙等非法人团体。 从以上民事主体的这种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法律主体的范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或是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法律主体都曾发生过质的变化。面对环境问题的冲击,我们有必要探讨环境法上法律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问题

(二)可以赋予动物法律地位的原因

1、目前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 全球性环境惨遭破坏,人类正面临自我毁灭的危险。以下是来自世界性的地球环境报告: 全球气候正在变暖,海平面上升。随着释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等微量气体的总量逐年增加,地球表面出现更为严重的温室效应。全球温室气体的年增长量在1957年至1987年的30年内大约增加了2倍。在1987年,全球以3倍于1957年的速率增加大气的热能力。预计到203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上升1.5-4.5°C,全球平均海平面升高20-140厘米。随之而来的气候异常与自然灾害的增加,将使食物生产的稳定受到威胁。 土壤过分流失与土地沙漠化扩展。研究表明,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形成1厘米厚的土壤需要100至400年的漫长岁月。因此,世界每年损失土壤量已超过新土壤的形成量。据统计,全球土壤流失量现已增加到每年254亿吨,其中印度为47亿吨,中国约43亿吨,苏联25亿吨,美国为17亿吨,仅这四大国土壤流失量已达132亿吨,超过世界总量的二分之一。沙漠化土壤正以每年5-7万平方公里的速度迅速扩展。 森林资源日益减少。由于过度采伐和开垦,世界上的森林几乎每年减少约1%,热带雨林地区每年减少1130万公顷的森林。据世界观察研究所布朗教授估计,照此发展下去,到2000年,热带森林将减少`10-15%。在世界上许多地区,砍伐森林所损失的不仅是树木和这些树木为无数物种所提供的生长环境,而且当森林被伐后,树木下面的土壤质地变差,土壤红土化,或遭侵蚀。 臭氧层耗损是潜在的、不容忽视的环境危机。近百年来全球工业生产增加了50倍以上,80%的增长是1950年以后发生的,同时产生了一些影响范围大和危害严重的全球性环境问题。臭氧层变薄是一个例子。臭氧层日益损耗,主要是由于氯氟烃类物质的长期排放和积累所引起的。臭氧层的消失将增加地表紫外线照射量,有可能导致许多浮游生物死亡,影响水生生态系统。最令人忧虑的是,臭氧层的破坏会对人类健康造成重大危害。 生物物种加速灭绝,动植物资源急剧减少。美国国会技术监督局认为,如果人类消费方式和破坏作用仍不改变,到`2000年,地球上15-20%的物种将消失,这种灭绝速度是自然状态的1000倍。保守地估计,每天都有一个物种灭绝。到2050年,将有25%的物种陷入绝境,6万种植物将要濒临灭绝,物种灭绝总数将为66万-186万种,形势将更为严重。 淡水供给不足,水源严重污染成为发展的制约因素。20世纪以来,人类用水量急剧增加。与1900年相比,目前全世界用水量几乎增加了10倍。各国专家普遍认为,未来的10年内,淡水不足将成为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的制约因素。淡水资源在各大陆及其内部分布不均匀。世界人均淡水量约8300立方米,中国人均淡水量仅有2600立方米,仅占世界人均水平的31.3%。实际上,由于气候的自然变迁和难以预测的天气变化,使每年的径流量有将近三分之二以洪水形式迅速流失,只有其余三分之一比较稳定,成为长年饮用和灌溉用水的可靠来源,也是目前可再生淡水资源的极限。湖泊面积缩小,水体容量减小。如咸海1960年为世界上第四大内陆水体,面积为6.7万平方公里,水体容量为1050-1100立方公里(1立方公里=10亿立方米)。但是,过去30年间,咸海损失了40%的面积和67%的水量。水污染规模不断扩大。水质污染主要来源是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土地利用的径流,如灌溉和化肥与农药使用,对水质已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德国、瑞士、丹麦、瑞典等发达国家,80%的生活污水进行了处理。发展中国家生活污水是个主要问题,特别是在城市地区,包括工业污水在内大部分排入水体之前没有得到处理。 空气污染,有害废弃物危害着人类健康和安全。据统计,在80年代的后5年,全世界约有13亿人居住在没有达到世界卫生组织颗粒物(空气中的烟尘)标准的城市地区,他们面临着呼吸紊乱和癌症的严重威胁,过高的城市空气颗粒物水平是每年30-70万人提前死亡的原因。据估计,地球上的危险废物以每年5亿吨的速度递增,其中工业化国家占绝大比重,每年成百万吨的危险废弃物输往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加的有毒化学品使人类面临严重威胁。 环境危机是一种特殊的发展危机,现已成为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全球性危机。 2、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深思,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人们设想了种种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观点,但他们各有偏颇,以下将逐一分析: (1)传统的人类中心人的缺陷 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也称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看成是凌驾自然质上得主宰者,认为人类可以无限制的该着和开发大自然,否定人类对自然滚律的尊重义务。西方社会出现的认为人可以控制和改造自然的人本主义浪潮,他忽视生态规律,莱斯在《自然的控制》一书中指出,'他是生物危机的最深层的思想根源'。狭隘的热中新主义带来的人类立即本位主义、集团利基本未注意、粗鄙的物质主义和庸俗的消费主义,必然对自然界待阿里严重的破环,因此他收到了广泛的批驳。 (2)文明的人类中心主义的缺失 文明的人类中心主义保留了人类利己的价值取向,认为地球环境是当代任何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但他承认自然规律和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性,肯定袋内公平和待机公平的必要性,抛弃了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所导致的集团利己本位主义的观念,但这种思想随从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人类再开发和利用环境的过程中有尊重自然的义务,但这种尊重在一些方面是很不够的。比如对于改善空气质量和水体质量,恢复已经荒漠化的土地,或保护挽救濒临灭绝的动植物,这种观点却不能提供很好的理论支持。 (3)新的环境伦理学的观点 ①深层生态主义 其倡导者是挪威学者那什,他于1973年在其论文《浅层与深层:远距离的生态运动》中使用深层生态学的术语。他认为人类中心主义是浅层生态学,而生态中心主义则是深层生态学。深生态学想人们展现了两个方面的思考:第一,在环境中消除人类的印记;第二,作为原则,应当强调生态圈平等主义。 ②动物权利论 其倡导者是澳大利亚学者辛加。在1975年撰写的《动物的解放》一书中,辛加认为谈到平等就应该考虑所有存在的利益,尤其在动物的场合更有必要解放她们的痛苦。与辛加同期提出动物权力理论的还有美国学者雷根,他 在稳中写道:动物是有于人类相同的重视自己生命能力的生物,具有其固有的价值和'对生命平等的自然权'。他主张应当像尊重人类的自然权一样给与动物以平等的幸福。雷根在《动物的权利的根据》一文中还提出了'动物的权利运动是人权运动的一部分'的主张。 ③生命中心主义自然观 这是美国学者泰勒提出来的。泰勒在《尊重自然》一书的'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一节中,对他的思想作了具体的阐述。泰勒认为,我们应该公平的对待所有种类的动物,因为不存在比他们的价值更高的东西。并且,要像人类以各种机会追求各自幸福作为固有的价值那样,实现动物和植物的幸福。 由以上的定义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主体并不一定要具有哲学上的主体性特征。究其原因,我们知道,法律为这种主体设计了代理制度,让具备主体性特征的主体即哲学上的主体代替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众所周知,婴儿和白痴、植物人等作为人类中的特殊群体,同样不符合哲学上主体性特征,但却被赋予了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由具备主体性特征的主体对起进行代理。由此可见,动物虽不具备哲学上主体性特征,但也可以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

(二)环境法主体范畴的扩大及对动物的代理制度问题

1、代理的定义和本质 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认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从上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危机愈演愈烈,环境和自然资源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人们设想了种种制度,但我认为最行之有效的是把动物和自然体提升到法律主体的地位。只有这样,使得动物和自然体作为主体直接具有种种权利特别是诉权,才能更直接更有效的保护其利益,从而达到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目的。 仅仅通过立法赋予动物以法律主体地位还只是停留在字面上,我们还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的设计使动物真正的享有权利,实现立法目的。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和应用代理制度。 在环境资源法等实体法中,对动物可进行如下代理、监护制度:第一,规定国家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如国家环境总局、水利部等)作为国家管理的动物的监护人;规定环境资源区域性管理机构作为所管辖的动物的监护人;饲养家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家养动物的监护人他们对所监护的动物负责。如果动物造成他人的生命或是财产的损害,他们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责任。第二,规定国家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或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作为动物的法定代理人,上述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对伤害动物的人提起控告、申诉和诉讼,这实际上是动物权利的最有力的保障,也是动物权利的最有力的体现。第三,建立资格认证、考评制度,通过立法规定动物的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条件和遴选办法。只有那些不直接从事有关环境资源经营性活动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才能充当动物的法定代理人。在此种代理中,应主要以对动物的感情关系及环境意识为基础及环境意识为基础,代理人对被代理的动物以改有尊重、保护的意识和亲近情感。[06] 环境资源诉讼法上的代理制度应该与环境资源实体法上的代理制度相适应,实体法上的法定代理人也应是相应的诉讼法上的法定代理人。在这种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和动物的关系是法定的,法律承认法定代理人的意思,代表动物的意志,法定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动物的诉讼行为具有同一法律效力。

四、结语

从以上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从哲学角度来讲,动物不具备主体性的四个基本特征,因此它就不可能成为哲学上地主体;但法律主体和哲学主体是有区别的,法律主体的范畴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扩大的过程,法律根据社会物质文化的发展和实际的需要去选择主体。由于法的本质是法的利益性,法律制度是利益选择的结果。人类为了更长久更全面的利益,为了解决目前严重的环境危机,保护与人类有着生生不息的联系的大自然,自然体和动物就有可能在法律上被赋予主体地位。当动物及自然体被赋予主体地位后,我们可以运用代理制度,使得其得以实现,从而真正保障和维护动物的权利。

参考文献: ①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 ②中央党校马列主义研究室:《主体与客体》,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11月第1版。 ③参见周荫祖《主体及主体四重属性》 ④李连科:《哲学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第1版。 ⑤董耀鹏:《人的主体性初探》,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 ⑥蔡守秋:《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注释: [01] 董耀鹏:《人的主体性初探》,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6年12月第1版,第129页。 [02]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7-518页。 [03]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3页。 [04]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第202页。 [05] 周文彰:《狡黠的心灵-----主体的认识图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4月第1版,第60-63页。 [06] 蔡守秋:《调整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524-5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