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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导向性
2017-01-26 590 次

论环境税对可持续发展的导向性

傅晓华 (中南林学院法学院,湖南株洲 412006)

摘要:可持续发展在推动当代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进程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个国家如果只有物质资本增加而环境资本在减少,总体资本就可能是零甚至是负值,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环境税是基于环境保护的税种,对可持续发展有十分重要的导向性。我国目前是以资源收费和污染收费代替环境税,这种简单的收费是不合理的,而且在操作中往往不公平。从我国现状分析,环境税在我国启动是非常必要的,环境税费改革,促进我国企业生产节能化、生态化,排污市场化等,进而逐步完善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绿色法规,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税;导向性 中图分类号:F32;F12 文献标识码:A

On Environment Tax Lead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FU Xiao-hua (the College of Law, Central South Forest University, Zhuzhou, 412006, Hunan of China) Abstract: It’s very important impact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ushing forward social progress. One country, of course n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f increasing wealth of substance only. Environment tax based on protecting environment, and leads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t present, it’s no justified that levy fee from resource and pollution take the place of environment tax in our country, and must be reformed stringently. It’s escpecial significant to establish and reinforce environment tax for accelerating energy saving, sustainable producing, drawing up green law, and so on, with a view to apply the strateg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tax; lead function

环境税是指为了抑制利用环境物品的负外部性,国家向有关纳税义务人无偿征收的用于筹集环境治理和保护的税种,它既具有调节经济行为减少污染的作用,又具有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资金的功能。英国经济学家庇古1920年在《福利经济学》中就已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办法是对污染环境生产商强行征税,我们通常称“庇古税”。这种税收的大小与逃掉的成本或未负担的费用相当,政府用征来的税收进行被污染环境的治理或对环保企业进行贴补,这样企业就会有环保的压力和动力,环境污染问题就会得到逐步解决,可持续发展才能有根本的保障。发达国家的环境税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税,如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税;二是有污染的产品税,如含铅汽油税、含氯氟化碳产品税。目前我国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污染费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主要是针对使用这些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而征收的,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不是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因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我国的环境政策,必须从传统的资源费改为环境税,才能解决环境污染收费体制存在不少问题,导向全社会生产节能化,商业生态化,排污市场化,绿色法规化,大力推进可持续发展。

1 环境税导向社会生产节能化

环境税征收标准是环境保护的费用,直接征对行为或产品对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而不是征对行为或行为的受益标准。这样,对于一些高环境成本而低效益的行为或产品,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如果我国将环境税推广,一些低效益小规模的开采行为基本上是“益不抵税”而停产,这对国家节能增效和安全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环境税对环保企业和节能行为进行贴补,那么环保企业和节能行为更好的持续发展。目前,上海已在博爱家园、建德坊等试点工程中,启用节能墙材和新技术为新住宅穿上“新衣”,启动节能住宅建筑。这样,在一间穿保温“新衣”建筑面积16平方米的节能样板房内,开上一天空调,可以比传统住宅节电5度左右[1]。据介绍,通过走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建筑节能将成为上海新的经济增长点,目前上海全市年总能耗在5000万吨标准煤左右,其中建筑能耗约为1200万吨标准煤,约占全市总能耗的四分之一,近几年还有上升趋势,建筑节能的空间很大。 如果我国建立健全环境税用以支持这种节能方式加以推广,我国将有多大节能潜力?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能源研究所效率中心主任戴彦德说,目前我国建筑物单位面积的采暖能耗是国外的3倍,如果说过去20年节能潜力是在工业领域,那么今后20年节能潜力将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通过考察建筑、工业、交通等主要领域,经济上可行、技术上合理的节能潜力每年达2.5亿吨标准煤,按每吨400元计算,节能的市场潜力可以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2]。

1.1 节能产业促使可持续发展式的“双赢”

目前我国节能的市场潜力主要分布在冶金、电力、化工、建材等高耗能工业部门,建筑物还在偿试阶段。节能产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节能企业和用户难以按传统模式实现“双赢”,必须是可持续发展式“双赢”。我国现在节能机制通常是通过政府、服务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能源管理机制运作,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节能的阻力主要表现为节能投资的市场障碍。有关专家指出,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是引导和促进节能机制面向市场过渡和转变,这种转变的动力应该是环境税。 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发挥环境税的引导作用,促使其能源服务公司均采取“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运作。这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在我国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风险和盈利都由实施节能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而是节能公司通过与企业签订能源服务合同来为企业实施节能项目,为其提供能源项目融资、材料、施工等一条龙服务。节能公司是受环境税贴补的专业节能公司,技术力量雄厚,受税收优惠因而风险小。在合同期内,节能公司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回收投资和获得应有的利润,在合同结束后,设备的所有权和全部节能效益归企业所有,这样,节能公司在环境税支持下孵化出节能企业,形成节能良性循环。

1.2 加速节能产业发展是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必然选择 我国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体的发展目标是本世纪中叶国内生产总值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口将控制在15亿左右。按目前能源效率水平,届时我国能源需求量将超过70亿吨标准煤,是目前消费量的6倍!可见,节能成效与能源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节能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着节能成效,对发展节能产业,国家应给予技术援助和税收补贴。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节能信息传播中心大力推动节能技术的应用,并指导了大批节能项目,如北京双安商场进行了“大型商场空调系统的节能改造”,一年节约电费28.9万元,年减排二氧化碳380万吨,既改善购物环境,又减少空调开机、检修等多项费用。石化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炼油厂在实施“过程能量优化改造工程”以后,节能5638吨标准油,平均每年节约资金1014.84万元。但是,我国的节能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与国外成熟的节能产业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也是事实。而且,已取得的成果也仅是地区性的、阶段性的,其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节能产业已经被证明是对资源充分利用的朝阳产业,无论资源富饶与否,都是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必然选择。当然,节能产业要成规模发展,还需有制度保证。加速把资源和环境收费改为环境税,是我国节能市场机制的形成、节能产业加速发展动力机制。

2 环境税导向商业生态化

所谓商业生态化,即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或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决策时,除了要考虑投资人利益或企业本身利益之外,还应当考虑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利益群体和社会的利益,除了要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他人是否有不利影响,如是否造成公害、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企业对这些问题进行考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免,其行为本身就是生态生产,也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

2.1 环境税的经济学意义是对企业传统生产理念的否定

从传统经济学意义角度考虑,企业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题,它没有责任和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其行为只要不违法,以何种手段和方式去追求利润都无可厚非。但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中,此观念受到了挑战。因为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前所未有,社会信用的程度对经济影响加剧,企业的行为不再是个体行为,都可能对社会、对整体经济产生影响。在这种条件下,企业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显得过于狭隘和自私,而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就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原则。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环境问题特别突出。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倡导下,企业生产经营的理念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有害于环境的行为仍然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利己主义行为和短期行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考虑自己利润,而不考虑环境代价或环境成本,只要能产生一点点利润,即便消耗大量的资源,也会乐此不疲。在环境问题上,利己主义的根源在于:对企业来讲,利润归自己享有,环境代价却由社会承受。但是,对社会来讲,环境代价是无形的,是难以计算的。企业只注重眼前利益,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如把相对稀缺的资源用于低收益生产等。企业短期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潜在的,有时甚至是巨大的[4]。 利己主义行为动机和企业本位主义思想使企业不可能站在社会角度考虑这些问题,那么,还必须从制度上加以保证,环境税对企业自身来说,舍弃利已主义的生产方式和短期行为是必然的选择,是对传统生产模式的否定。因为环境税收的标准是环境成本,而不是从从利润上收取资源费或污染费。环境税征收涉及企业的整个生产过程,生产的资源利用率、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生产成品流向市场的潜在污染等,都是环境税的征收指标。

2.2 环境税是可持续发展道德的“催化剂”

环境税征收直接针对企业的环境行为或产品,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导向企业可持续发展道德即环境道德。可持续发展道德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要求企业改变传统的经营哲学和经营理念,树立新的行为准则。环境税“催化”企业可持续发展道德:(1)综合效益原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应只重视自己利益,还应考虑全社会综合利益;不应单纯追求企业效率,要多方面考虑经济行为的实际影响,特别是它的负面影响。(2)公平与正义原则。环境和资源是全人类共同财富,任何个体对环境和资源的肆意枉为,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企业对环境的利用和影响,既要考虑到“代内公平”,也要考虑“代际公平”,企业为自身利益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必须有环境税的制约。(3)协调发展原则。环境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基础,企业行为虽然是个体行为,但无数的个体行为作用于环境的时候,可能会破坏环境有限的承载能力,制约未来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克制自己对环境无限制的索取,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这些原则都是环境税的约束点。 企业可持续发展道德与环境法律是一致的。环境法解决的是企业的污染问题,而环境税主要的是解决企业的环境代价问题。对企业来讲,不排放超标的“三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会受到法律制裁。环境税从可持续发展道德角度讲,企业仅仅做到不排放“三废”、不污染还远远不够,它还要求企业尽可能低消耗、清洁生产等。碍于法律的威慑,企业会克制自己对环境的污染,但是,对利润的追逐,会使企业忘记可持续发展道德。在环境问题上,环境法只能对具体行为进行惩治,而环境税“催生”的可持续发展道德,是非强制性手段,其作用往往靠社会舆论、教育等来影响和提高公民的环境觉悟,使人们能够自觉遵从,不破坏环境并能制止他人破坏环境。环境道德不仅可以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还可影响、引导人们的思想观念,这是环境法无法替代的。

3 环境税导向企业排污权市场化

环境资源供给是有限的,环境资源的有限性又具有共享性,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说,企业都希望拥有较多的排污权。我国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后,排污权是有限的。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增长阶段,环境问题突出。从首届国际固体废物处理技术与设备展览会上获悉,目前我国城市垃圾年产量已达1.2亿吨左右,且正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增长[5],同时,我国城市垃圾中约1/2未经处理,严重影响环境质量与可持续发展。解决这一矛盾的办法就是发挥市场机制税收调节作用,征收环境税。环境税的征收标准必定要大于污染治理的费用,因为环境保护标准不只是环境治理水平。这样,企业必将自行治理污染,或者寻租或者购买“治理污染”,以降低环境税。环境税导向企业使用环境资源的排污权引入市场机制,有效地控制企业对环境资源的需求扩张。对环境资源使用权即排污权实行市场化运作和管理必将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与环境资源产权改革的发展方向。

3.1 环境税是排污权市场化的“公平砝码”

现在,经济学家和环保主义者不理解彼此的语言[6],是我们环境问题理论的最大内生障碍,环境税是从环保的角度给经济“公平”,是经济学和环保主义沟通的桥梁。环境税的起点是资源或环境保护标准,与收益多少不发生明显的关系,“产生一点利润,消耗大量资源”的企业行为得以杜绝,这与资源税“量益而征”就公平得多。如果把某“环境成本”通俗成普通资金(如1万元),借该1万去生产,不管你获利与否,借出者至少也要收回1万元才得以可持续发展,这就是环境税的环境保护法则。如果国家只征收污染费和资源税,那么1万元“环境成本”就没有导入竞争机制,只是导致企业“利润”的竞争机制,那就只是外部经济行为。“环境贬值”导致用经济收买资源,利用资源获取暴利,利用暴利又获得资源……经济和环境根本对立,这就是我国很多企业的做法,利润其实是“环境成本流失”,而环境是社会成本,没有在企业成本核算中,所以,这种企业利润或GDP增长,实际上是虚假的。如果征收环境税,把“环境污染”市场化,企业在利益最大化的导向作用下,考虑到环境税的标准,在购买排污权和自行治理之间作出对自己有利的选择。当治理成本低于排污价格时,企业就会选择自行治理;当治理成本高于排污权价格时,企业就选择少治理一些,而选择通过购买排污权加以补偿,也就是说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进行生产,这对于一些低效益高环境成本的企业,无疑是进行公平的淘汰,环境税也就是企业生产和排污“公平砝码”。排污权市场化,导致治理成本与排污权市场价格的平衡,征收环境税,提供环境保护的屏障。随着技术条件的改变,治理成本不断降低,那些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便因通过自行治理把排污权转让出去而获利,达到节约与降低使用环境资源的成本的目的。环境和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财产,所以在人们依托自然环境发展自我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公平原则,追求机会和结果的均等都应是环境法追求的目标[7]。

3.2 排污市场化促使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排污价格是根据治理污染所需要的成本来确定排污权的收费价格,进而推进企业内部的自行治理,优化生产。环境税目的是用以补偿环境保护,因为治理了污染并非是环境得以恢复。我们现行的资源税往往忽视环境的恢复费用,把社会中人口、技术、资金等分离对待,这显然是不可持续的。为了使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设定社会中的人口、资本与技术的有机组合,从而使得每个人(企业)获得充足的可靠的物质基础[8],这也就是环境税的社会基础。排污权分解到企业后,除了环境保护的环境税外,实行谁排污谁出钱,谁多排污谁多付费。有排污权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内部配置环保设施和提高环保技术,实现自我治理而实现少排污或完全消除排污,企业就可以相应地把排污权转让出去,达到节省排污成本的目的。这样做也可以使产量大而排污权不足的企业通过购买其他企业转让的排污权来扩大生产经营。这样,尽管个别企业通过市场化拥有不同数量的排污权,而整个排放总量只会减少不会增加。随着环保技术和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会自行装置环境设施,因为自行治理比占有排污权更为合算。这样可以有效地扼制对环境资源的无限度使用,从经济手段和利益机制上解决环境资源的外部性行为,使环境资源使用的外部性内在化。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市场化并非权宜之计,而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9]。另外,排污市场化鼓励和吸引越来越多的企业购买技术和环保产品,用于改善生产经营环境,实行环保技术改造等,总之,排污的市场化促使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否则难以生存。

4 环境税导向绿色法规化

环境税对环境成本核算不仅是利用资源方面,还包括企业产品流向市场后所形成的污染,例如发达国家对生产“白色污染”产品的企业高额征收环境税。这样环境税导向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导向绿色法规的健全。所谓绿色法规是指从环保角度出发制订的关于绿色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税收、贸易等法律。制订完整的绿色法规体系,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必不可少的环节。

4.1 环境税促使我国尽快制定绿色产品质量法

环境税改革,必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环境税标准,这便于制订相关绿色法律,为我们与国际接轨奠定基础。目前我们虽然有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但存在多头管理,地方政府和各部门都有自己一套管理条例,这必然造成管理混乱。我国环境税是与国际接轨的税种,对于在制定绿色法规时,参考国际同类法律,向国际标准靠拢,使我们的绿色产品与国际标准接近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所制定的绿色法规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升级,使绿色法律与可持续发展保持一致,避免法律滞后于经济的情况。如日本企业最近发现,欧洲消费者购买产品动机的40%是对环境关心,即生产厂家如何对待环境问题,其次才是产品的功能和价格[10]。我国现行的税法对于绿色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规定的内容比较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税,因此应该补充相关内容。对于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应该给予减、免税或贴补,以鼓励企业尽可能的多生产绿色产品,如对化肥征收氮税,将收取的氮税用于家肥施用的补贴[11];对于污染环境的企业征收税时,应该提高税率或添加税种。

4.2 环境税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注绿色消费

消费绿色产品就是把个人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并举,需要付出更多经济成本,因此对于消费绿色产品的消费者,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补偿,对于绿色产品的消费者给予更多的保护。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绿色产品的情况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应该加上这方面的内容。对于消费绿色产品的个人或组织给予减免消费税或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将用于绿色产品消费的收入从税基中减掉,以鼓励人们消费绿色产品。 许多经济学家尖锐指出,一个国家如果只有物质资本增加而环境资本在减少,总体资本就可能是零甚至是负值,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从长远发展角度考虑,环境税在我国启动是非常必要的。当然,影响我国环境税改革的因素很多,它不仅依赖于环境税措施设计的成功与否,也受环境税法律地位确立的影响,受政府管理部门将环境与税收整体考虑的意识与决心的影响。事实上它涉及到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与力度问题。如果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化,就是发展的公平性、持续性和协调性[12],改革现有以利益为基础的资源税,征收环境税就是对环境资源公平、持续和协调利用制度基础。我国现在就应该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目前是启动环境税改革的一个合适时机。只要我们能够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去指导我国的环境税改革,改革就一定能够取得成功。那么,实现我国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整个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不是一句空话。

傅晓华(1972—),男,汉族,湖南桂阳人,中南林学院法学院教师,主要从事科技哲学和可持续发展的教学与研究。通信地址:412006 湖南株洲市 中南林学院法学院,电话:13077059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