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新闻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基地新闻 > 正文
我所师生参加2019年长江海商法学会年会
2019-12-17 1900 次

2019年11月21-22日,由中国法学会指导,武汉海事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主办的2019年长江海商法学会年会暨长江经济带海事法治保障研讨会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法学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长江航运公安局、长江海事局、长江通信管理局、部分高校及科研机构、保险公司、港航企业、律师事务所代表等15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我所所长秦天宝教授、博士生齐婉婉以及我所所友邱秋教授等受邀参加本次论坛。

本次会议由长江海商法学会会长、武汉海事法院院长吕小武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教授,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廉政监督员姚爱华法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湖北省法学会秘书长王龙等先后致辞。

本次会议主题为“长江经济带海事法治保障”。论坛分为主题报告和主题研讨等环节,主题研讨以“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及“完善内河航运相关法律问题看法”两个专题展开,对长江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司法实践、法学研究、法律服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交流。

我所所友邱秋教授应邀作了题为《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及其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的主题报告。报告从域外流域立法的缘起出发,从流域问题的传统法调整阶段,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时期以及流域在法律上成为独立的水资源管理单元标志现代流域立法的产生等三个阶段分别论述域外流域立法的初步发展,并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流域立法普遍经历的综合化变迁,特别是流域立法综合化理论基础的变迁以及现代流域立法综合化的空间面向等方面对域外流域立法的综合化发展进行阐述。她指出《长江保护法》在立法层级上是流域特别法,是水事立法的新类型;在立法内容上属于流域综合法,而非单项保护法;在适用空间上仅适用于长江流域,暂不宜复制于其他流域。邱秋教授最后强调应综合考虑我国长江进行保护立法的实际情况,吸收域外流域立法的发展变迁对长江保护立法的启示,促进我国长江保护立法的发展。

我所博士生齐婉婉在“长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环节作了《论政府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职能的法律属性》的专题发言。报告从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践中发挥的职能出发,从中央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两方面对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履行义务的依据进行梳理,总结了在地方生态保护补偿实践中政府职能逐渐受到关注的趋势,进而在对学界政府是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的补偿主体这一争议焦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政府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职能进行理论透视。她指出政府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职能的法理渊源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通过分析法律关系的主体理论、法律的体系性理论以及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性理论,并结合我国政府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发挥职能的实践情况,排除政府作为自然资源所有者代表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活动以及政府基于生态环境的管理实施者而对排污活动的管理行为,从而对政府作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中的补偿主体给予理论证成。

据悉,论坛征集到全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以及法律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共40余篇法治论文,评审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4名,三等奖7名,优秀论文奖8名。

近年来,我所不断深化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努力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全面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院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积极参与了本次研讨会,硕士生陈婷,博士生王敏、齐婉婉分别获得二等奖和三等奖。齐婉婉还获得了全国性年会上展示研究成果和学术见解的机会,他们的表现得到了会议主办方和参会者的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