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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我所成功举办中国碳市场司法实践进展研讨会
2024-12-10 7 次

2024年12月6日,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共同主办的“中国碳市场司法实践进展研讨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325会议室举行。本次研讨会聚焦中国碳市场的法治建设议题,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倡导的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深化环境法学领域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讨,进而为中国碳市场的构建与运行提供宝贵的司法智慧与实践指导。


会议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教授主持,分为成果简介、专题报告、圆桌讨论和会议总结四个部分。本次会议汇聚了来自生态环境部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业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方工业大学、武汉大学的学者,以及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湖北日报的媒体代表等,共同探讨中国碳市场在司法实践中的进展、挑战与未来趋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硕士生旁听了此次会议。



会议伊始,秦天宝教授对各位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表示,期望通过此次研讨,既深入开展理论交流,又服务于司法实践,从而为司法机关依法准确裁判涉碳案件、助推碳市场稳健发展等工作提供更多思路。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秦天宝教授


成果简介环节,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博士生姚远代表课题组以“中国涉碳司法案件分析”为主题进行了汇报。课题组将我国涉碳案件分为涉碳市场、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固碳增汇三大类,通过司法案例检索工具和其他公开渠道识别出197件相关案件,并对其地域分布、审结时间、案由及当事人情况进行了深入数据分析。结果显示,涉碳案件数量和复杂性逐年上升,以民事案件居多,且具有显著的政策导向型司法特征。为了明确司法对涉碳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创新做法,课题组重点研究了碳市场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场外交易的法律效力、碳排放配额的财产属性、履约清缴与司法执行的顺位及数据造假责任等复杂问题。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反映了司法在合理界定碳排放配额法律属性、绿色金融商事案件和环境信息披露案件中的裁判规则探索,以及完善司法协同机制方面的理念。课题组还对未来涉碳市场司法趋势进行了预测,建议关注涉碳排放权担保、清缴行政处罚、破产纠纷、金钱债权执行及自愿碳市场相关案件,以便更好地适应变化中的法律需求和市场环境,保障碳市场健康发展。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博士生姚远


随后的专题报告环节,与会专家就中国碳市场的法律框架和司法实践分享了宝贵的见解。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王炜副司长以“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进一步推进碳市场法治建设”为题作精彩发言。王副司长主要介绍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背景、法律依据、碳市场发展重要时间节点、基本制度框架、监管措施及未来发展方向。王副司长首先指出,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双碳”目标、推动绿色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和重要政策工具,为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碳减排的关系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王副司长在解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强调要以平稳过渡为原则,稳妥处理好全国碳市场与地方试点碳市场的关系;以核查清缴为抓手,实现碳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作;以严防造假为核心,强化碳市场主体数据质量管控;以风险防控为重点,确保碳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同时,王副司长深入剖析了当前碳市场监管中亟待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如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碳市场与绿色证书、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碳排放控制机制之间的协调关系。在总结发言中,王副司长着重强调了司法机关和专家学者在推动碳市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诚挚呼吁加大对全国碳市场监管的支持与关注力度,共同致力于碳市场的稳定、健康、有序发展。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王炜副司长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孙茜围绕碳市场司法实践的国内与国际进展,着重分享了对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的深刻见解。孙法官首先引用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中国式现代化与绿色低碳发展的论述,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加强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和依法推进完善碳市场交易机制方面的工作经验与做法。孙法官明确指出,碳市场是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落实双碳目标的重要的政策工具,也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孙法官提到,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修订司法解释和发布指导性案例,指导各级法院适用法律,支持生态环境法典和应对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孙法官结合三起具体案例,向参会嘉宾展示了人民法院如何通过丰富裁判方法加大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最后,孙法官表达了对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碳市场的期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忠民教授以“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与碳市场的发展”为主题进行了报告。张忠民教授的报告分为三个部分:中国碳市场发展现实情形及未来趋势、生态环境法典作为碳市场发展顶层架构的编排布局、生态环境法典对碳市场发展的制度建构。在第一部分,张忠民教授不仅对中国碳市场发展的现状进行了介绍,还对国内碳市场运营优化的核心关系、中国碳市场发展的核心关系进行了分析。在第二部分,张忠民教授首先对生态环境法典可以成为碳市场发展顶层架构的载体进行了说理,其次就生态环境法典对碳市场发展的架构思路进行了阐述。在第三部分,张忠民教授一是对《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中绿色低碳发展编的整体情况、章节体例进行了简要说明;二是就绿色低碳发展编对碳市场发展的具体制度建构进行了解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张忠民教授


北方工业大学陈兴华副教授以“《能源法》篇章逻辑及主要内容解读”为题进行报告。她强调了能源法的复杂性与重要性,并依次介绍了《能源法》的立法过程、出台难点、出台意义、篇章逻辑、主要内容。陈兴华副教授指出,《能源法》的出台体现了对能源发展、能源安全、能源转型等的重视,对在能源领域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陈兴华副教授分析了《能源法》中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科技创新等篇章的体系与逻辑,详细介绍了《能源法》的主要内容,并指出了《能源法》具体实施中存在的挑战,例如能源监管机制的建立、市场机制的完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最后,陈兴华副教授阐释了《能源法》与碳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她认为,基于《能源法》中直接的涉碳条款,《能源法》的实施除了对新能源发展是极大的利好,对全国碳市场建设也将产生深远和积极的影响。此外,陈兴华副教授还探讨了绿色电力证书制度与碳市场的衔接可能性。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陈兴华副教授


圆桌讨论环节由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环境法与治理项目的吴琪主任主持,多位来自实务界的专家就碳市场建设、司法保障、碳金融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建议。


自然资源保护协会环境法与治理项目

吴琪主任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的汪令新副总经理,凭借其在碳市场领域的丰富经验,深入剖析了当前碳市场运行中涌现的一系列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建议。具体而言,针对破产企业在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上清偿顺序不明确的问题,他建议应明确配额清缴义务的部门法属性,以法律手段确保这一义务的履行;面对碳市场参与主体及碳金融投资者预期不稳定这一挑战,他提出应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通过法律界定来稳固市场信心;而对于企业恶意卖空配额后通过申请破产注销以逃避履约的恶劣行为,他强调应加强对此类行为的处罚机制探索,建议可以考虑追究恶意卖空企业的刑事责任,并探索股东连带责任等法律手段,以此形成有力的震慑,确保碳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汪令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张之婧副庭长分享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碳交易市场案件方面的经验和挑战。发言中,张之婧法官强调要通过发挥审判机关的力量服务湖北乃至全国的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运行。尽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审理过真正意义上的碳排放交易案件,但碳排放配额作为“其他财产性权利”,其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及履约等法律问题在执行过程中受到格外关注。张之婧法官还分享了现有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题,例如碳排放配额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若将其视为法律上的“其他财产权利”,则对应的三年冻结期限可能影响到企业清缴履约。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张之婧副庭长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生态环境部碳中和专项法律顾问王海军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深入探讨了碳市场数据质量问题和碳排放配额保全执行问题。王海军律师指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对碳排放数据造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而最新出台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加大了对企业的行政规制力度。王海军律师还提到,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被查处的时间节点直接影响到违法所得的数额认定,故应进一步探索和明确“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含义。在谈到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物权属性时,王海军律师表示,由于控排企业可以使用不超过排放量5%的CCER充当配额向主管部门完成部分履约任务,这部分配额应优先用于履约清缴。


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王海军合伙人


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冷秀丽律师就碳资产托管及碳金融市场的未来走向发表了专业见解。冷秀丽律师指出,尽管碳市场相关法律服务尚未上升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主流业务,但前端市场对律师的需求已逐渐浮现,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后端司法实践的发展方向。冷律师特别强调了碳资产管理机构对法律顾问服务的迫切需求,就碳资产托管市场而言,场内托管市场的风险相对可控,然而仍有企业出于各种现实因素考量,转而寻求场外托管的方案。场外托管虽然灵活,却缺乏统一的监管规则,这无疑增加了资金安全和合同履行方面的风险。在讨论碳资产配额的履约清缴问题时,冷律师强调,碳排放配额履约是实现减排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金钱交易。


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冷秀丽合伙人


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大力律师的发言集中在两个议题:一是律师团队如何协助企业合规参与全国碳市场和区域碳市场;二是交流讨论市场业务创新中的碳资产管理、碳金融、碳足迹、碳标签等新业务中的司法实践难题。沈大力律师先是结合与国网等能源企业合作的经验,阐述了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并针对企业碳资产管理和碳金融领域具体法律服务,提出要利用法律专业知识技能帮助企业减少风险,进而推动碳市场法治进程。此外,他结合为地方碳市场、部分控排企业等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介绍了地方碳市场的发展前景、相关业务开拓和风险预防工作和经验。


上海星瀚(武汉)律师事务所

沈大力合伙人


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吉律师结合自实践经验,就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问题进行相关分析。他表示,碳排放配额相关交易的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包含着新问题的老问题。老问题体现在处理涉碳数据的违法行为时,除了要适用作为特殊法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行政法规,还应当遵守作为一般法的《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的规定。袁吉认为,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应重点关注据以认定碳排放数据造假的证据合法性,以及据以处罚的证据证明力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问题。特别是碳排放数据造假涉及到较多技术层面问题,需要确保取证方法的科学性。而新问题则体现在碳市场的建设和运营需要厘清和完善,如:基于错误认识而购买的造假重点排放单位所售碳排放配额能否正常用于清缴、因行政处罚而被核减掉的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在年度总排放配额框架下如何处理等问题。


北京高文(武汉)律师事务所

袁吉合伙人


秦天宝教授对此次研讨会进行总结。秦天宝教授指出,此次会议所探讨的议题具有理论深度和实践广度,对碳市场依法稳健运行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纯粹的理论研究往往难以触及实务中的细微之处,而理论探讨与实践经验的结合能够为碳市场的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方向。本次研讨会充分体现了实证研究的重要性和前瞻性。最后,秦天宝教授表达了对中国碳市场法治建设的美好憧憬,为本次研讨会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此次研讨会的召开,不仅为我国碳市场的司法实践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建议,更为高校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实务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搭建了重要平台。通过深入的专题报告和圆桌讨论,会议为参会者提供了一个多角度、跨学科的交流平台,促进了对中国碳市场司法实践的理解和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