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美]郝莉·德瑞默斯(Holly Doremus),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进步主义改革中心会员学者。
译者:巩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摘要编写者:王晶,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16级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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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进化的经济学故事通常被描绘为一个不断进取的传说,其中财产权总是向着更强大、更强势的个人财产权进化,为资源的有效分配提供便利。然而,这种对财产权进化的描述相当片面。第一,进化并不会因为有需要就必然发生。财产制度的改变既有得益者又有失利者,如果失利者有充分的政治权力,改变就不会发生,不管这一改变将会如何高效。第二,阻碍适应性变化的力量不一定是邪恶的。有效的规则改变并不总是公平的,面向效率的财产权进化在一个最平等的社会可能是最慢的。在变革的牺牲者没有足够权力进行抵挡的地方,他们也没有权力要求补偿。第三,因为财产权的进化必须遵循事先规定的制度路径,故制度的失败也可能阻碍适应性变化。进化需要能产生变化的机制。没有能够创造全新的或修正的财产权类型的机制,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进化。第四,进化不是一个单向过程。如果适应性改变要求通过弱化现行财产权来支持一般公众,其将面临强大的政治壁垒,不管其将是多么有效。第五,对于财产规则的改变来说,更重要和更不对称的壁垒是联邦宪法的征收条款(及其在州法中的对应物)。
气候侵害对财产权形成了挑战。温室气体累积导致的物理和生物变化将会以不同方式干扰财产所有者的期望,削弱其投资的安全性,对现行财产权的界定和分配造成压力。脆弱的海岸土地和淡水,可资例证。在海滨土地领域,冲突集中在修建基础设施以及为保护这些设施而对海滨进行防护的权利上。海滨土地相关财产权利展现了财产法的灵活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紧张。海滨总是动态变化的,海岸线由于暴雨和沉积物累积而向陆地侧或海洋侧移动。为了处理这种动态性,普通法很久之前就发展出一些随着物理性现实的改变重新调整财产权的原则。尽管这些原则背后隐藏的推理本可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或被错误解释,这种规则的应用也因时而异,但普通法已牢固确立了一条原则:如果海滨逐渐移动(由于侵蚀或堆积),权利也随之移动;但如果是快速移动(由于洪水冲刷导致土崩瓦解),则权利并不转变。在淡水方面,财产权冲突集中在为利用而分水的权利与使水保留在溪流中以维持水生态系统的义务之间的平衡。美国最高法院近期没有对水相关财产权的冲突中进行衡量。在“图莱里湖盆地储水管理区诉美国案”与“卡西塔斯市水管理区诉美国案”中,受理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一直在努力界定相关原则。如同海滨财产权法,水权相关法律总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海滨和西部水资源领域,公共和私人的权利彼此对立,不时重叠,日渐紧张。
气候适应要求对财产权进行更多修补、调整。一是变革须迅速:首先,气候变化并非可以打破政治僵局的直接性危机,其更像容易为人类所忽略的壶中温水;其次,气候适应不是一个快速举措,其可能要求修建新的基础设施或者甚至搬迁高危险区域人群,这种举措不能在一夜之间发生;最后,气候适应要求仔细的反思和规划,对危机的反应并不总是理性的、深思熟虑的或者能很好地适应未来状况的。二是市场不是(全部)答案。市场在气候适应中的作用对于财产权变化相关讨论来说是重要的,因为对市场的强调可以号召一个与强调政府管制或公众权利不同方向的变革。但市场本身并非解决气候适应问题的全部答案。外部性是水市场难以利用的主要原因。并且,没有充分信息,市场就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三是联邦法院必须发挥重要作用。立法机关经常是财产权调整最显著的推动者,而对于财产规则的大范围变革来说,政治机构通常是比法院更具合法性的来源。但不容忽视的是,法院仍然是根本性的基石机构,因为他们有权力阻碍或推进立法的重新调整。更明确说,权力的重心在于联邦法院,因为他们是对限制财产权调整至关重要的征收原则的裁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