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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 征地公告后,突击栽种的果树不能获得补偿
2019-12-20 32352 次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村村民,从1999年9月1日起承包该村属于基本农田的土地15亩,承包期限30年。2003年6月,张某得知由于国家公路建设的需要,本村部分土地将被征收的消息后,张某在其承包的部分土地上栽种了果树。同年8月,张某承包的土地中有5亩被征收,征地单位向被告村委会支付了征地补偿费。村委会根据张某承包地的情况,支付给张某青苗补偿5000元。张某认为征地补偿款数额过少,而且没有对其承包地上的苹果树作出补偿,因此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村委会按照自己的实际损失给付补偿金。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村委会辩称,承包地被征收前张某并未在承包地上种植任何树木,而且按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地只能种粮不能种树。张某是在得知征地并定点划线后,才在承包地上栽种苹果树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张某栽种苹果树是承包地征收公告后的行为,张某明知承包的部分土地被征收后,仍然在承包地上种树,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张某要求村委会补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征地补偿费中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是对承包、使用被征土地并在被征土地上栽种作物、建造有关设施的特定权利人进行的合理补偿。补偿的数额要根据承包人在土地上所有财物的实际价值以及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计算。只要是承包人在被征土地上拥有的正当、合法作物和地上附着物,都应该得到相应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并非不区分情况,一律给予补偿,只能对征收之前合法存在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在本案中,原告在得知自己土地将要被征收的情况下,以非法多获青苗补偿费为目的,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栽种苹果树。这种故意扩大自己的损失,借此获得较多补偿费用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一般的公平观念和道德标准。况且,原告承包的是基本农田,按照法律规定,不允许在上面种树,原告这一行为本身已违法,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显然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