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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 林权改革方案不得侵害妇女权益
2019-12-20 742 次

基本案情

原告康某为外村嫁到洪溪村且户口已经落户在该村的村民,对离婚妇女是否要平等地分配到应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被告洪溪村认为该村林改的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村民代表大会认为出嫁的女子与离婚的女子不能给予分配,村委会也没有办法解决。为此,原告康某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均未得到解决,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原告康某于2006年12月20日向延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洪溪村民委员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到2004年12月该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已完成了,目前已经无山分配。被告认为该村林改的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且该村民对分配给离婚妇女林地承包经营权抵触情绪强烈。村民代表大会认为离婚的女子不能给予分配,村委会也没有办法。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康某与被告洪溪村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被告南平市延平区西芹镇洪溪村民委员会分别一次性补偿原告康某第一代林木分成所得利润款3500元,该款于2006年3月21日前支付给原告。(二)被告洪溪村民委员会因目前已无林地可分配给原告,因此要在四年内(2010年前)该村分配毛竹林时再将原告康某该次应得的林地补上。

法官点评

集体林权的初次分配应按照采取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进行。所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资格)的人均有权依照分配方案进行林权承包。对于集体林权改革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人有权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