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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4 私自转包土地,对于土地上的投入仍然 可以得到补偿
2019-12-20 31606 次

基本案情

2001年1月8日,被告杜某与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鱼塘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包“围塘”,承包期限至2009年1月1日,承包款为每年2320元。被告在耕养了两年后,未经该村民小组同意,于2002年年底(旧历)将该鱼塘转包给了原告关某和黎某,两原告将2003年度的鱼塘承包款交给被告,再由其以其名义转交给村民小组,之后该鱼塘由两原告实际耕养。从2003年11月起,镇政府征用村民小组的土地,围塘亦在被征用范围。镇政府已将所有征地补偿款项(包括退还当年的鱼塘承包款)划到该村民小组帐上,各项补偿款的发放由该村民小组进行实际操作。之后,该村民小组将围塘当年的承包款2320元、青苗补偿款4753元(围塘共6.79亩,每亩补偿标准为700元)及鱼塘低改费2037元(每亩补偿标准为300元),合共9110元发放给了与其签订合同的被告。两原告知情后多次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交涉未果,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被告与村民小组所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被告对鱼塘承包两年后未经村民小组同意,私自将鱼塘转包给两原告,且两原告不属于该村民小组村民,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该转包行为无效。虽然该转包行为无效,但由于两原告已对鱼塘进行大量投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者所有。两原告作为鱼塘的实际经营者,鱼塘的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归其所有。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合同无效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在围塘被征用后,从征地单位处(由村民小组代为发放)收取了退还当年(2003年)的鱼塘承包款2320元、青苗补偿费4753元及鱼塘的低改费2037元,合共9110元。2003年度鱼塘由两原告耕养,故鱼塘承包款也理由由两原告来支付,两原告称当年的承包款为3000元不足信,应以2320元为准。征地单位没有对鱼塘地上附着物作出补偿,故原告对此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对鱼塘的低改费补偿,是根据承包者对鱼塘挖深后所作的补偿,两原告在耕养期间并无证据证明其挖深过鱼塘,故原告对此请求缺乏依据,亦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收取的鱼塘当年的承包款及青苗补偿费有理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收取了本属于两原告的青苗补偿款及鱼塘的承包款实属不当,应予以返还。杜江寨村民小组不知鱼塘的实际经营者是谁,只是按合同的签订者来发放补偿款,其本身并无过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称自己是鱼塘的承包者,并未将鱼塘转包给两原告,故无须返还围塘的补偿款给两原告,因缺乏理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被告杜某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收取的鱼塘补偿款(含退还2003年度的鱼塘承包款2320元、青苗补偿费4753元)7073元给原告关某、黎某。

法官点评

在我国,转包土地是需要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的。尽管在本案中,转包土地行为无效,但是根据合理原则,转包人在土地上的投入应当得到补偿。杜某不给予对方补偿款的行为有悖于公平和诚实信用,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