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87年11月,福州市闽侯县某村村民张某以公开竞标方式取得本村一荒山50年的承包经营权,张某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2004年2月,因福州市大学城建设需要,张某等人承包的果园有3亩被征收。2005年7月,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决定,该块土地被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集体所有。会后,村委会向张某等人发放了青苗补偿费。2006年7月,张某等人将村委会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法院审理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征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分为两种: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土地承包带有福利分配性质,因此,要充分保障每一个成员的权益;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则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有商业承包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可以请求发包方给付已收到的安置补助费。这里规定安置补助费的请求权主体为家庭承包方,目的在于解决家庭承包中,土地被征收而产生的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该费用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体现了国家对农户特有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本案中,张某等人虽然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并非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因此,不能获得安置补助费。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