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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征地公告不规范,法院判决重新公告
2019-12-20 847 次

基本案情

2005年4月,上阳村村民刘某等15户村民发现,该市远大工贸公司在其承包地上填土施工,涉及土地面积约70亩,于是向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投诉。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并于2006年1月作出答复:70亩土地中,30亩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另外40亩属于违法占地。对于远大工贸公司少批多占的行为,予以查处;对于其中已经批准部分,市政府已依法公告了征收土地方案,因而不予处理。对此,刘某等15户村民认为,市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中没有补偿标准,也没有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根本看不出谁的承包地被征收,更没有告知村民享有的权利,公告应当无效。于是,15户村民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征收土地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和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等内容。在本案中,市政府的公告仅刊登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内容未包括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明显违反了有关规定,因此,判令市政府在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重新公告征地方案。

法官点评

征地公告是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我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公告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也有着严格的要求,这也是对地方政府及相应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在本案中,市人民政府未按规定的方式和内容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属于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刘某等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因此,人民法院判令重新公告,是完全正确的。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四)点规定:“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公示。”本案中市政府未履行上述程序,属于征地程序严重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地方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