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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乡政府行政处理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属于 超越职权
2019-12-20 1015 次

基本案情

1998年,张某和本村其他村民一样,与本村村民委员会续签了延期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当年年底,某集团公司在该村承包土地建立银杏基地。土地被转包给该集团公司种植银杏,由该集团公司给予原承包户每亩每年300元的土地补偿金,逐年支付。张某家有一人的土地连同田埂、地边荒地等面积共有1.86亩土地被转包给该集团公司,每年应得土地补偿金558元。张某母亲于1999年和2000年均经过村委会领取了558元的土地补偿金。2001年,毛家村委会以张某长年外出、土地荒芜、多年无法征收农业税费,而同组的周某当年娶一儿媳,需增加一人的责任田为由,决定将张某家已被该集团公司转包的1.86亩承包地收回,另行承包给周广章,该土地补偿金也由周某取得。2003年6月,长期在外打工的张某得知此事后回家,与村委会交涉索要其承包的土地未果。同年10月,张某多次到乡政府信访办反映此事。今年7月,张某从何家屯乡政府信访办拿到何家屯乡(2003)51号红头文件——《关于张某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该文件写明:“经研究决定:不支持张某要求返还其责任田的请求,其责任田仍由现承包人承包经营。若其保证不将该土地荒芜,且按时上缴农业税费,村委可补进其一人的责任田。”张某不服乡政府决定,于2004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乡政府违法行政,要求乡政府撤销其51号文件。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佳屯乡政府以政府行政决定的形式解决张某与毛家村委会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其行为属违法行政,撤销其关于处理张某土地承包纠纷的行政文件。

法官点评

依法签订的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能单方变更或解除,否则即属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现合同纠纷后双方协商解决不成的,应通过仲裁或司法诉讼程序解决,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利用行政职权干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为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该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第25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等。发包方和承包方因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等问题发生纠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了解决办法,即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乡政府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问题,乡政府仅能调解而无权决定,否则即是违法行政。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