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诉称,1987年原告与被告的村民赵某登记结婚,1988年将户口迁至被告处,后来离婚。20m年xx区卫星城东扩,XX科技园区征占被告的土地,给付被告巨额的土地补偿款。被告将取得的补偿款一部分用于公用事业,一部分以福利方式与村民签订《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村民享受了一系列的福利待遇,该协议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履行。截止到2007年,被告村村民基本上得到了收益分配款12350元,其中包括取暖费750元、粮食补贴4000元、水费200元、燃气费1000元、生活补贴6000元及保险费400元。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更没有向原告支付收益分配款。
原告认为自己是被告的合法村民,应享受被告村民的同等待遇,分得集体经济收益款,而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应享受的征占地补偿收益分配款,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款人民币123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村委会辩称,其是以签订《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为依据,给本村上楼村民的一些生活补贴,原告未与村里签订《村民安置及生活保障协议书》,不能享受村民的各项补贴。原告离婚后在本村没有住房。2003年7月11日,本村对本村空挂户(户口在本村,在本村无住房)村民是否享受村民待遇进行专题研究,决定本村空挂户村民不享受村民的所有待遇。2007年1月12日、2008年1月12日对空挂户村民是否享受村民待遇进行表决,两次均未得到村民代表的通过。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即使给付也应该自2004年开始给付每年480元的粮食补助和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或者自2008年以后给付,并且也只能给付每年的粮食补贴(2004年以前480元,之后500元)和每月的生活补贴100元。法院串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虽然户口在被告处,但是在被告处没有住房,平日生活亦不在被告处,没有履行一般村民对被告所履行的义务,所以也不能享有被告村民所应享有的经济利益。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官点评
空挂户在我国农村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离开本村后,户口也应当迁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很多村委会对这种情况予以默认。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户口。但是,没有履行村民义务就要享有村民权利,并享受集体组织的经济利益是不可行的。假如没有履行村民义务就享有征地补偿的经济利益,就是对其他村民和集体组织权益的损害,会造成明显的不公平。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