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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村委会应当向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给付 土地补偿款
2019-12-20 966 次

基本案情

吴某,三岁。原告吴某之代理人诉称,原告属于被告村民,原告父母于2006年8月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但原告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被告每年给所属村民发放补偿款、米面油等物资作为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原告已于2006年领取各种款项,可是2007年的各种物资,由于受原告祖母的影响,一直未领取,被告对各种款项办理了存折。2007年以前被告发放的米面全让原告的祖母抢走了,2007年的米面各一袋,应由原告领取或把钱打到存折上。原告因没有户口薄原件,较好的幼儿园拒绝接收。故请求被告归还原告的户口薄、存折原件各一份。

被告北邵洼村委会辩称,原告作为被告的村民应该享受的待遇我们同意给他,我们已经将原告的分配款存入吴某的存折。原告的父母离婚后,因为原告的奶奶与其母亲存在矛盾,所以原告的存折和户,薄至今留存在村里。2007年的米面已经让原告的祖母领走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系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村民。被告北邵洼村委会为原告吴某办理了存折,用以存入原告吴某应得的分配款。原告吴某的父母离婚后,因原告吴某的母亲与其祖母间存在矛盾,故被告北邵洼村委会一直留存着原告吴某的存折。原告吴某的户口薄亦留存在被告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原告的户籍证明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原告吴某要求被告北邵洼村委会归还其户口薄及银行存折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吴某所述由其承担诉讼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昌平区南邵镇北邵洼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吴某户口薄及银行存折。

法官点评

在本案中,村委会很明确原告方应当享受平等村民待遇,这个是很值得肯定的。但是村委会没有认识到,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他的父母,而不是祖母,因为家庭矛盾而将存有原告补偿款的存折留存,这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