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诉称:2003年1月,我与被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承包田11.2亩(大亩),其中旱田9.6亩,水田1.6亩承包给被告,承包期6年,承包费2600元。2004年由于政策改变,我要求解除合同,但法院判决我们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政策有变化,承包费过低显失公平,要求每年每亩增加承包费120元,即增加承包费3960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增加承包费。我与原告签订6年合同,一次性付清承包费2600元,合同没到期,我又不欠承包费,不存在违约事宜,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3年1月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每亩每年承包费为50元左右,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后每亩每年承包费为200元。双方仍按原协议执行,有失公平原则,依法应予调整,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法院认定被告每亩每年可增加承包费100元为宜。
法官点评
本案按照公平原则,适当调整了承包费,达到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又适当维护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是合法适当的判决。
在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措施之后,随着农业税减免以及农业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粮食价格的迅猛上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大量涌现出以政策变化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或增加承包费案件。处理此类纠纷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条规定即是合同法理论中的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亦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司法实践中,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是为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第二、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是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时间要件;第三、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是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主观要件;第四、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是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实质要件;对于是否显失公平,司法实践中主要取决于以下几方面:一是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二是显先公平的事实须存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三是显失公平的结果,使双方利益关系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