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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村村民小组诉县人民政府违法征用土地纠纷
2019-12-20 1288 次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某村第三、四两个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被列入县城总体规划范围,规划为工业园区用地。2007年3月4日、3月20日,县人民政府(甲方)分别与该村三组、四组(乙方)签订“某县工业园区征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征用乙方位于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土地300余亩,征地补偿费用730万元人民币,分6年付款,每年6月30日为付款日期。协议签订后,县人民政府在征用及有关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等手续尚未被有权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将该地批准给有关用地单位使用。乙方对此提出异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及征用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工业园区用地原为农民承包的耕地,涉诉土地20公顷(15亩为1公顷),属于省人民政府批准范围。《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本案涉诉土地作为农用地,其被征用之前首先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诉土地已经经过有关部门办理转用审批及征地批准手续。因此,县人民政府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即进行用地行为无法律依据。另外,《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方可组织实施,并应当将征用土地用途、范围、征地补偿标准等予以公告,如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该条例同时规定,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县人民政府在征用土地方案未被批准情况下即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违反上述规定,该征地补偿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法官点评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必须经过法律审批程序,在本案中,工业园区的征地项目并未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因此属于非法征地,从而导致土地补偿协议也不具有合法性。在本案中,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方未依法履行报批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