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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外来村民要求平等村民待遇分配土地补偿款案
2019-12-20 1249 次

基本案情

2006年初,由于昌平区卫星城东扩,征用了南邵村800亩土地,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获得土地补偿款6000余万元。经上级政府批准,南邵村委会将其中的50%补偿款对村民进行分配。2006年7月5日,南邵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了土地补偿款决议:1986年1月1日以后迁入南邵村的31户村民(共71人)不参与分配补偿款,其余南邵村本村村民每人分得土地补偿费29223.54元。由于对此分配决议不满,2006年8月,1986年后迁入南邵村的王东辉等60个村民向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原南邵村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请求法院判决南邵村村委会向其每人支付土地补偿款29220元。

法院审理

2006年12月21日,昌平区法院对此案宣判,认定南邵村村委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作出对1986年后迁入的村民不予分配补偿款的决定违法,判决该村委会在30日内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对原告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

宣判后,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村民委员会于2007年1月12日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作出了决议:1986年1月1日以后迁入南邵村的村民仍不能参与分配补偿款。2007年1月,21户49个村民因不满村民代表大会又作出相同的分配决议而陆续向昌平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昌平区南邵镇南邵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原告每人29223.54元。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各原告系农业户口,已经取得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确定各原告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拥有南邵村1.6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确权确利证书享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而被告南邵村委会以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形式,作出对原告及其他部分持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确利证书的农村集体成员不予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是违反国家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土地补偿费用应当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集体组织成员对土地补偿费均享有权利,而南邵村民代表大会做出的对原告不分配土地补偿款决议,侵害原告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享有的利益分配权利,其决定不利于维护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稳定。在本院作出(2006)昌民初字第9554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南邵村委会重新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对原告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时,继续坚持对原告不予分配土地补偿费,被告南邵村委会坚持对原告土地补偿款不予分配决议行为应当纠正,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昌平区法院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依照《土地承包法》第16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南邵村村委会给付原告每人29223.54元,49人(21户)共计1431953.46元,并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宣判后,南邵村村民委员会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8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中,法院第一次审理没有直接判决内容违法,而是以尊重村民自治为前提,判决村民会议重新做决议。当村民会议第二次作出的决议依然违法时,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改变了村民会议的决议,从法律上维护了外来户的合法权益。

摘自《农村征地安置补偿纠纷实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