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张斌、宋某诉称:1986年底原告宋某与老张结婚,户口随老张落在了安各庄村。1988年二人生育儿子张斌,张斌户口也落在安各庄村,当时村里分给了每人0.7亩的口粮田,主要种植小麦和玉米。1998年原告宋某与老张离婚。2004年安各庄村委会及安各庄经济合作社二被告将二原告享有的口粮田流转给了工业开发区,自2005年12月起二被告陆续支付给了二原告确权确利款,但口粮田流转收益款经原告数次催要却一直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按照每人0.7亩土地的标准支付自2004年至2009年的口粮田流转收益款合计14700元。
被告安各庄村委会及安各庄经济合作社辩称,对原告所述截至2009年度的人均口粮田流转收益款数额没有异议,其他村民的款项已发放。因2004年原告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故社员代表会决议不向原告发放该笔款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老张于1988年1月结婚,户口随老张落在安各庄村。1988年宋某生育儿子张斌,张斌户口所在地亦为安各庄村,家庭每人分得0.7亩口粮田。后原告宋某与老张经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解除婚姻关系。2004年9月5日,安各庄村开始实施《北房镇安各庄村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主体人员为:二轮土地延包时,按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在册户籍人口,已经取得经济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户人口,包括离婚或丧偶,户口未迁出本村的人员。二原告均在此次土地确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范围内。后自2005年12月始,二被告陆续按年度向二原告支付了确权确利款。但二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口粮田流转收益款,均未果。二原告于2009年1月6日持所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按每人0.7亩土地的标准支付2004年至2009年的口粮田流转收益款合计14700元。
法院认为,二原告作为安各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承包土地享有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的权利,其在依法流转土地时,即有权平等地参与对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均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鉴于二被告已向其他成员发放了流转收益款,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收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36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安各庄村经济合作社、被告安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张斌、原告宋某流转价款人民币14700元。
法官点评
关于本案的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