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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3 新户要求享受平等待遇纠纷的处理
2019-12-20 651 次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王某、李某、吕某、赵某诉称,被告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7月31日按照《某区农村土地确权实施细则》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确权规定,足额向原告收缴了每人9000元土地确权积累金,从此原告取得了红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享有红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然而被告收到积累金后,违背自己承诺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单方面决定“外迁户只参加固定财产分配,不参加土地补偿分配”,此后,被告非法截留应分配给原告的:1.外事学院补偿款,按每农龄40元分配,张某、王某农龄均为19年,均应分配760元;李某、吕某、赵某农龄均为11年,均应分配440元。2.井田公司补偿款,按每农龄120元分配,张某、王某农龄均为20年,均应分配2400元;赵某、李某、吕某农龄均为12年,均应分配1440元。3.北航补偿款,按每农龄587元分配,张某、王某农龄均为20年,均应分配11740元;赵某、李某、吕某农龄均为12年,均应分配7044元。4.回迁楼补偿款,按每农龄310元分配,张某、王某农龄均为21年,均应分配6510元;赵某、李某、吕某农龄均为13年,均应分配4030元。四人共计全额被截留68 728元。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返还非法截留的土地补偿款68728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红旗村土地确权方案第二条第四款,因为原告属于外迁户,1985年以后迁入户一律不享受土地补偿分配。外事学院和井田公司征占土地的时间分别为2002年8月10日、2003年4月,当时原告方未取得被告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北航、回迁楼征占东队土地时,原告的农龄以其交纳积累的时间计算农龄,被告不同意该方案,一直未领取相应的补偿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原告是否为被告村经济组织成员,决定着原告是否享有外事学院和井田公司征占土地的补偿款,而界定原告是否为被告村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告向被告缴纳集体积累后,农龄是以原告户口迁入时间计算还是以原告交纳集体积累金的时间计算,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而农龄的年限及相关权利的确定,亦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告王某、李某、吕某、赵某对被告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应予驳回。被告同意给付原告自2004年9月30日至工地补偿款到帐时间的土地补偿款,原告表示在被告不同意按照原告计算的农龄给付土地补偿款的情况下拒绝领取,故对此部分款项法院不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四)项、第14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王某、李某、吕某、赵某对被告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法官点评

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