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东大庄农民王某有一块2.09亩的责任田,1998年已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5年3月,王某突然发现责任田里被人种上了麦子,并栽植了18棵意杨树。经打听,原来麦子和意杨都是本组的李某种上的。王某遂要求李某退还土地并将所栽种的树木刨掉,但李某根本不予理睬。后王某找到村委会,因该地块系村民组长同意调整,亦“不便”处理。王某将村民小组和李某同时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确认两被告间的土地承包关系无效,被告李某归还其占有的原告的责任田,排除其在该土地上栽种的18棵意杨树,并不得妨碍原告使用该土地。
被告李某以该土地是原告抛荒而由村民小组安排给其耕种为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被告某村民小组则推脱对该地块“情况不清楚”,不发表任何意见。
法院审理
2008年8月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民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是对法定物权的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基于物权人的身份寻求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某村民小组将原告在承包经营期内的土地调整给被告李某耕种,违反了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其与李某间的承包关系无效。另据有关规定,即使原告过去有弃耕撂荒情形,但现在原告主张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法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当庭判决:一、确认两被告间的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无效;二、被告李某于2008年秋季作物收割后立即将该土地返还给原告王某;三、原告王某补偿被告李某树苗损失720元,该承包地上的树木由王某自行清除。
法官点评
村民小组在承包期内违法调整土地,原承包人王某将发包方村民小组与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通过起诉得到了权利保障。此案中李某的权利又如何得到保障?本案中李某由村民小组安排耕种承包王某的土地,是善意的第三人,对于李某因合同无效造成自身的损失,李某可以起诉村民小组,通过追究村民小组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救济。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