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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 一地二包纠纷应如何处理?
2019-12-20 1848 次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份,官村村委会第三、第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部分村民通过各队队长分别与刘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村民承包的地名为黄贡四、鹿工园、井子田、碑楼前园共128.5亩的土地以每年每亩50元承包金的价格流转发包给刘某。刘某与村民达成口头协议后,刘某通过各队队长向各户村民支付了十年的承包金78000元,于某及村民等第三人亦承认各户村民已收到被上诉人的承包金。上述各队队长根据刘某与各户村民达成的口头承包内容及农户已领取十年的承包金之事实,于2004年6月1日书面制作成《承包土地金缴付收据表》,明确了发包人的姓名、承包年限、承包价格、已收了十年承包款的数额、农户签名捺手印等,而且三位队长对该表上所记载的事实内容均确认被上诉人承包属实,官村村委会亦在该表上加盖公章并签注“情况属实”。刘某自2004年承包该地后即在该地上开始机耕种植作物至今,2004年盖了五间瓦房,挖了一口水井,2007年3月建成六间竹棚及打了一口机井。2006年12月,于某以每年每亩100元承包金的价格与第三、第五、第十六经济合作社原来已领到刘某十年土地承包金的部分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刘某原来与村民承包但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上述128.5亩土地,但该合同附了第六队村民签名同意余某承包土地的合同表。2007年4月,于某准备在承包地上种植作物,遭到刘某的阻止,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于某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12850元。

法院审理

审理认为: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应定性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被告刘某与原告于某现争议的128.5亩土地,被告刘某已于2004年6月与村民口头协议承包种植,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已按口头约定支付给村民十年的土地承包金,并投入资金开发耕作至今,村民均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合同法原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被告刘某与村民之间的口头承包协议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被告刘某对争议地已拥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6年12月,部分村民又将原来发包给刘某的土地再次发包给于某,虽然原告与村民签订承包争议地的合同,但发包的时间和合同成立的时间均后于被告刘某与村民合同成立的时间,属重复发包。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述,被告刘某先于原告于某取得争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条、第4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