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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3 土地转让纠纷的处理依据
2019-12-20 779 次

基本案情

2004年10月10日,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王某某将28亩土地经营权永久性转让给被告马某某,被告一次性交付流转费4200元。被告马某某和第三人王某某与原告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指同一行政村),被告到原告居住的村民小组承包了双方诉争的土地。且于2006年2月8日,将其中20亩土地,以自己的名义擅自转让给第三人王某某,一次性收取转让费3400元。被告辩解其与原告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第三人王某某称,被告马某某将20亩土地给其卖成死期。被告马某某和第三人王某某均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原合同和原协议;原告在审理期间表示可以全部退回土地转让费4200元。

另查明,原告王某某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的具体内容为:“本村村民王某某与马某某私自转包土地一事,双方没有通过村委会,到村委会登记。根据相关文件精神,马某某不是本村村民,不具备土地承包资格,原告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原告以其在外打工近年来收入欠佳,全家人生活出现困难为由,多次提出与被告解除原合同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经营权转让合同,原告方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明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由此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告辩解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不予支持。鉴于原告在审理中表示同意退回4200元转让费,故应准予原告返还4200元转让费。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故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协议亦无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判决如下: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由被告马某某和第三人王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土地28亩;原告王某某返还被告马某某转让费4200元。

法官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