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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乡政府行政处理确定一地二包纠纷属于 超越职权
2019-12-20 1124 次

基本案情

某乡甲村村民李某与甲村委会签订了《承包水池养鱼合同》,承包本案争议土地养鱼。其后该乡乙村委会又将本案争议土地发包给张某造林。李某与张某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张某向乡政府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乡政府受理后,依据《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张某。李某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

县政府以乡政府超越职权为由,撤销了其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同时告知当事人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承包经营权纠纷,如果在审理中仍需要确认两村对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人民法院可中止审理,通过行政程序或者另案明确本案争议土地权属后,确定承包合同的效力,最终确认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法官点评

本案属于一地二包发包方违约的承包合同纠纷,而不属于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成立。因此本案中村民李某依据其与甲村委会签订的《承包水池养鱼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后,甲村委会又将同一土地发包给张某,张某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合同生效时成立”的法律规定,似乎也取得了承包经营权。表面上看,一块土地上存在两个承包经营权,出现了权属争议。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0条“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张某由于其签订的合同生效在后,因此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承包合同生效时间的不同,所以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只属于李某。因此本案并不存在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张某不取得承包经营权并不意味着他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他可以通过追究甲村委会的违约责任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式来实现权利保障。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纠纷案例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