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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案例及部分案例分析 (不仅限于与守法承诺有关的案例)
2019-12-20 2406 次

说明:

1.本章共给出55个案例(不仅限于与守法承诺有关的),这些案例既包括审核案例,也涉及一些评定(审定)的内容。

2.本章对部分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给出了参考答案与分析或案例点评,其余部分可由读者自行分析。

3.本章中凡涉及审核思路的案例题,其参考答案与分析主要针对场景中的重点问题/条款进行阐述,目的是提示审核员能够在有限的审核时间内抓住重点问题进行有效的审核,并非审核的全部内容。对于审核思路的案例题,审核时还应注意审核小组之间的接口和沟通,如何接口和沟通本章不予叙述。

4.本章案例主要用于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外审员以及认证机构的审定/审查人员使用,也适用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和咨询人员使用。

案例1

xx造纸生产厂(机械法制浆,原料为废纸)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方法为“是非判断法”,其评价准则规定,凡是不满足以下要求的均评为重要环境因素:

a)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b)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

c)紧急情况下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审核组长文审时发现该厂《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中没有废水排放,则进一步查看了该厂提供的相关资料,包括生产工艺及处理工艺流程图(略),环保局对该厂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文件,其中规定COD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0mg/L;该厂提交的两份废水排放监测报告中,COD监测值分别为90.6mg/L和84.2mg/L,日排水量均在980t左右。

审核组长根据该企业的生产过程及造纸生产行业的特点,认为造纸废水应该评为重要环境因素,因此通过电话询问企业为什么未将废水排放评为重要环境因素。企业讲,我们也认为应该评为重要环境因素,但是按照规定的评价准则确实评不出来,废水中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不存在超标违法情况,所以没有列为重要环境因素。

请问:你能否接受企业的说法,理由?

参考答案与分析

不能接受上述说法。理由如下:

该企业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不全面。重要环境因素是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重要环境因素与环境影响的大小有关,环境影响的大小可从以下三方面考虑:

1.环境准则

如环境因素的类型、规模、频次,影响的规模、严重性、持续时间等。一般来说,环境因素的数量越多,影响越大;发生的频次越高,影响越大;环境影响的范围越广,影响越大;环境因素的生物毒性越大,影响越大;环境因素在环境中持续的时间越长/不易降解,影响越大。

该造纸厂的生产工艺决定了其废水排放的性质属于连续排放,排放频次高;废水排放量较大(日排水量980t);废水排放影响的范围较大,随着废水的流动,受到影响的范围较广。受审核方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未能考虑这方面的因素。

2.适用法律法规要求

受审核方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作为评价重要环境因素的准则,无疑是对的。但是,该企业所说的达标排放只是浓度达标,审核员经现场审核后还发现企业的COD排放量超过了环保部门下达的COD排放总量指标,废水排放并非全部达标。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结合有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污染源排人环境的污染物质或各种有害因素所做的限制性规定。达标排放只能说明受审核方的污水排放满足了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不代表对环境没有影响。受审核方废水未实现达标排放,作为重要环境因素是必须的。对于已达标排放的废水,是否将废水排放确定为重要环境因素还需结合废水排放频次、影响范围、污染物的毒性、内外部相关方关注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从该企业提交的两次监测报告可看出,COD监测结果分别为90.6mg/L和84.2mg/L,接近排放限值,本书认为对于接近排放临界值的污染物应作为重要环境因素进行重点控制,否则容易超标。

3.内、外部相关方关注的问题

相关方关注的问题一般也是环境影响比较大的问题,评价准则应考虑内、外部相关方关注的问题,如组织的价值观、公共形象、噪声、气味、环境能见度等。内部关注的问题一般是对受审核方形象或供方、服务方对自身环境影响比较大的问题。造纸废水排放是环保部门和周边相关方非常关注的问题,但受审核方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未能考虑这方面的内容。

由于受审核方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准则只考虑了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紧急情况下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未考虑环境的准则和内外部相关方关注的问题,导致评价结果不准确。

根据上述所述,该造纸生产厂废水排放频次高、排放量较大、影响范围较广,COD实际排放浓度接近规定的排放限值,COD排放总量超标,同时造纸废水排放也是环保部门和周边相关方关注的重点问题,其环境影响比该厂其他环境因素的环境影响大得多,应作为该厂的重要环境因素进行管理。

案例2

审核员在某化工厂审核时发现企业重要环境因素清单中没有废水排放,就此事向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回答:“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请问:理由是否合理,应如何考虑?

案例3

XX化工厂初次认证时,废水排放为重要环境因素。监督审核时,审核员发现该厂已将其降为一般环境因素,向相关负责人询问理由。负责人回答:“废水中所有污染物的浓度能够达标,并且排放总量已有削减。”

请问:该理由是否可接受,审核员应如何审核?

案例4

审核员在某纺织印染厂一阶段现场审核巡视时,发现印染车间厂房后面的部分土壤与其他地方的颜色不同,审核员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询问相关负责人:“是否曾在此处堆放过染化料?”回答:“过去在此堆放过,自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后,我们扩建了正规的仓库,现在已不再这里堆放了。”审核员查看企业的环境因素识别清单,没有包括印染车间厂房后面原堆放场所的环境因素。

请问:你认为是否应识别上述原堆放场所的环境因素,理由?

案例5

审核员在某风景名胜区一阶段现场审核巡视时,发现景区内有一个空房子。审核员询问陪同的相关负责人:“空房子准备做什么?”回答:“准备作为医务室,因为国家有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必须建医务室,目前人员已招聘,设备已采购,很快就要启用了。”

请针对该场景,阐述审核思路。

案例6

审核员在审核某受审核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结果时发现,受审核方仅识别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文本,没有识别到具体的要求。受审核方解释说:“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我们在合规性评价工作时进行了识别,并针对这些要求进行了合规性评价。”

请问:该做法是否合适?请阐述理由。

参考答案与分析

不合适。理由如下:

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4.3.2条款)属于策划阶段的工作,确认适川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其他要求是组织实施守法承诺的依据。受审核方只有事先识别出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其他要求,才能很好地确定如何将这些要求应用于其环境因素的管理,并确保在建立、实施和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对这些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加以考虑,从而确保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

而合规性评价(4.5.2条款)属于检查阶段的要求。当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后,组织应对其是否遵守了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它是实施自我检查、自我发现问题并予以改进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环境方针关于守法承诺的一种管理措施。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其他要求虽然与合规性评价有联系,但两者的目的和作用不同。

案例7

审核员在对某受审核方进行初次审核时,查阅其环境目标指标文件,其中目标1:废水达标排放,指标:COD 250mg/L、……。为判断受审核方该目标指标制定的符合性和合理性,审核员了解了如下信息,并发现:

a)受审核方在建立陔目标指标时,其生产工艺、产品与建立之前没有发生变化,产量也基本没有明显的变化;

b)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前一年的四次环境监测报告(每季一次),COD监测结果均在80mg/L-95mg/L之间。

由此可见,受审核方制定的COD指标宽于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前的水平,审核员认为该项目标指标制定的不合理,失去了制定目标指标的作用,不利于改进或保持最佳环境绩效。企业解释说:“250mg/L是环保部门对我们的要求,GB/T24001标准4.3.3条款不是讲制定目标指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吗?我们考虑了法规的要求”。

请问:针对此场景,你同意审核员的意见还是同意企业的解释。如果同意审核员的意见,不同意企业的解释,如何与企业沟通。

参考答案与分析

审核员的意见是正确的。企业对标准的理解比较片面,其理由:

该企业对GB/T 24001-2004标准4.3.3条款关于“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理解存在一定的问题。标准讲的是“应考虑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关键是如何考虑。本书认为必须根据守法现状进行考虑,考虑的结果只能出现三种情况:

a)如果该企业的活动、产品、服务未满足或不能稳定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应通过制定目标指标达到守法的承诺;

b)如已满足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可通过制定目标指标追求更高的奋斗目标;

c)对于已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保持当前的最佳现状。但是制定低于当前最佳现状的目标指标是不合理的(工艺、产品、产量等变化除外)。

如果受审核方制定的目标指标都是第三种情况(保持型),无疑是不符合GB/T 24001-2004标准4.3.3条款的要求。4.3.3条款要求:“目标和指标应符合环境方针,包括对污染预防、持续改进和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组织制定的目标指标中必须包括持续改进方面的事项。

案例8

某木材家具制造生产企业在原材料备料及加工制作过程中产生各种固体废物,如各种废木材、废纤维板、废密度板、废饰面板等。该企业将固体废物排放评为重要环境因素,并制定了相应的环境目标指标:“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回收率达到xx%”。

审核员审核后,针对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目标指标向受审核方提出了改进建议,建议企业可以从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方面考虑制定相应的目标指标。从源头控制固体废物的产生,即可满足GB/T24001-2004标准4.3.3条款关于目标和指标应包括污染预防承诺的要求,也有利于受审核方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该建议得到了受审核方的认可,审核员在第二年进行监督审核时看到该企业制定了“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这一奋斗目标,并根据不同的原辅材料制定了不同的指标,完善了有关运行控制程序、作业文件和监测测量规定,通过有效的运行取得了一定的环境绩效。

案例点评与分析

我国固体废物?亏染环境防治法第三条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做出了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简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三化”原则是我国实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基本途径,“三化”原则中,如何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应是首当其冲考虑的问题,其次考虑如何资源化,最后考虑固体废物无害化的处置。

审核员根据受审核方的特点和GB/T 24001-2004标准4.3.3条款关于目标指标应包括污染预防的要求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向受审核方提出的改进建议不仅满足了标准的要求,也为企业今后制定环境目标指标打开了思路,有利于帮助企业实现其经济目标。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通过生产过程得到的是产品,同时会有一些废物产生(不预期产品),如果废物的产生量越少,企业的经济效益就越明显。目前一些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的组织,在针对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目标指标仅限于固体废物的处理率,部分组织考虑了回收率指标,但是大多数组织未能考虑“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方面的目标指标。

案例9

审核员在某食品企业(甲方)审核时了解到,该企业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周围也没有城镇污水处理站,环保局在环保验收批复中同意泫企业的污水在其污水处理站尚未建成之前由某电厂(乙方)负责有偿处理,由乙方用罐车将甲方的污水拉到其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双方并就污水处理的事项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甲方要求乙方的废水达标排放。审核员查看了双方的协议及电厂的废水监测报告(达标)。之后,审核员结束了该事项的审核。

请问:针对上述场景,你认为还应重点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10

审核员在对某电厂进行监督审核时,发现该厂厂区内有一新的现场正在施工,经询问得知该施工现场属于发电项目的二期下程,审核员查看了二期工程环保局的环评批复文件,同意建设。

请问:根据此场景,审核GB/T 24001-2004标准4.4.6条款时还应关注哪些审核证据?

参考答案

(1)继续查阅二期工程环保局的环评批复文件以及环评报告书/表,关注其中对二期工程污染防治措施的要求。

(2)受审核方是否制定了落实二期工程污染防治措施的计划(方法、时间表和责任部门),是否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尤其应关注除尘、脱硫装置的除尘效率和脱硫效率是否满足环评批复或报告书/表中的要求,可通过查阅除尘、脱硫装置说明书或其他有关证据证实。

(3)现场查看二期工程的除尘、脱硫装置等环保设施的施工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案例11

审核员在某化工厂监督审核时,发现该企业有一扩建项目已经投产,企业出示了该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审核员要求企业出具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文时,环保处负责人说:“我们已在两个月前提交了验收申请,但环保局工作忙,还没有来验收。”

请问:作为审核员应至少获取哪些证据,方可认为受审核方在该项目的实施中没有违规。

案例12

审核员在审核某水泥企业时,发现企业有一条新的生产线正在试运行,审核员询问陪同的环保科长:“新生产线是否有环保局的环评批复?”回答:“有。”审核员进一步问:“是否有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回答:“没有,现在还在试生产阶段。”问:“是否提交了竣工环保验收申请?”答:“没有,因为生产还不正常,待生产正常后再提交。”审核员又问:“试生产已有多长时间?”,回答:“已有4个月了。”问:“是否向环保局提交了试生产申请?”答:“没有。”审核员在现场看到新线上的除尘装置没有运行。

请问:上述场景是否存在不符合。不符合的事实是什么,并阐述所依据的法规要求。

参考答案与分析

存在不符合。不符合的事实有三点:

(1)企业新线已进入试生产阶段,但没有向环保局提交试生产申请。依据的法规要求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白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2)企业新线试生产已有4个月,但没有向有关环保部门提交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依据的法规要求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3)新线已试运行,但相应的除尘装置没有同时试运行。依据的法规要求如下:

例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案例13

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每天应记录废水处理的运行情况。审核员在污水处理站审核时,查看上1个月废水处理运行记录时发现其中连续7天的记录表没有任何信息。污水处理站负责人解释:“生产设备大修,没有污水排放。”

请问:针对此场景,审核员应查见什么审核证据,方可以证实受审核方废水处理设施停运没有违规。

案例14

xx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开发区管委会按照GB/T24001-2004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申请认证。审核组长在进入现场审核前,对该开发区管委会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文审时了解到如下信息:

(1)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职能分配表及相关规定得知,开发区的主要环保职能由规划城建局负责,包括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4.3.1条款),识别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4.3.2条款),组织制订管委会的环境目标指标和方案(4.3.3条款),负责管委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批复,监督检查区内企业环保设施的运行、危险废物的处理、建设项目的投产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违规现象实施管理权限内的行政处罚(4.4.6条款)等工作。

(2)开发区目前已有100多个企业,另外建有开发区污水处理站、热电厂等公共设施。

(3)省环保局在对该开发区的环评批复文件中要求管委会所管辖区域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应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所管辖区域内的河段水质应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四级,区域内企业不得自建锅炉等。

请根据环保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上述有关信息,阐述审核4.3.1、4.3.2、4.3.3、4.4.6条款时应关注的重点内容。

案例15

审核员在某受审核方设备部审核时,发现公司有拆除下来的设备,审核员问:“准备如何处理?”设备部负责人说:“我们不清楚,此事由财务部负责。”

请问:针对此场景,如何开展审核,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16

某受审核方废水中含有xx重金属,处理方法为化学沉淀法,废水处理规程中规定了每天每次加入化学药剂的数量。审核员调阅了近两个月废水处理记录,其中最近的半个月没有任何记录。操作人员说:“我们按照规定加药了,只是没有做记录。”为此,审核员进一步查看了废水处理现场和化学药剂存放场所及出入库汜录,发现废水处理现场和化学药剂存放场所均没有相应的化学药剂。

审核员根据化学药剂的出库时间、数量以及处理废水应使用的数量,判定受审核方最近半个月没有进行废水的处理(生产上正常运行)。根据上述事实,审核员开具了不符合报告。

案例点评

上述案例,审核员通过进一步查看废水处理现场、化学药剂存放场所及出入库记录所形成的审核,准确判定了受审核方未对废水进行处理的事实,审核充分有效。

对于污染物的处理,应属于重点审核事项,审核员不能只看处理记录,应到现场进行充分的观察,必要时进行追踪审核。如果审核员对于文件和记录的审核占用过多的时间,这可能影响对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评价的准确性,并遗漏一些环境表现不如人意之处,从而使利益相关方对认证过程和结果失去信任。对于受审核方提交的不符合整改证据,认证机构也不能只接受污染物处理记录和培训记录,必须见到废水处理的有效证据。如针对上述不符合,受审核方还应提供污染物处理运行时的照片、处理药剂的采购证据、与处理时间段相匹配的废水排放监测报告等证据,必要时到现场进行验证。

案例17

审核员在某大型印刷企业审核时了解到,该企业为了处理本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墨以及含有油墨的废纸、废包装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内建立了危险废物焚烧炉,并对危险废物白行处理。

请问:审核员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以证明该企业对危险废物焚烧炉的建立和运行控制是满足有关要求的。

参考答案与分析

(1)首先查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文件或有关专项批文,是否允许该企业在此处建立危险废物焚烧炉。

(2)查环保局对焚烧炉竣厂后的环保验收批复(危险废物焚烧炉属于处理固废的环保设施,建成后应进行环保验收)。

以上两点是比较重要的。如果有焚烧炉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也可以不查环评批复文件;如果没有环评和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焚烧炉已投入使刖属于严重违规。

对于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建设项目,如果只查环评批复文件,不查竣工环保验收批复,审核组不能作出受审核方遵守了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结论。

(3)查焚烧炉的运行记录及运行现场,运行参数是否满足要求。重点需关注炉温(应≥1100℃)、压力(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等。

(4)查废气处理系统的运行记录及运行现场。

(5)查焚烧炉排气筒高度以及废气监测报告,并将监测报告对照CB 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相应的排放限值进行对标验证。

(6)现场查看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有标识,是否有防渗漏、防雨淋和(或)防火等设施,禁忌危险废物有无混放等现象。

案例18

某制鞋厂的组织机构中包括了设计、采购、生产(含车间)等部门。审核员在对陔厂进行一阶段审核时,询问有关负责人:“您厂使用的鞋胶为无苯鞋胶还是有苯鞋胶?”负责人说:“均为无苯鞋胶。”

请问:针对上述信息,二阶段审核时至少应获取哪些证据。

案例19

xx金属加工厂(甲方)将电镀工序外包给了某个私人企业(乙方)进行。

请问:

(1)甲方在识别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时,至少应识别乙方的哪些环境因素?

(2)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是否满足GB/T 24001-2004标准4.4.6条款的要求,控制是否有效,审核员至少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20

某企业为使锅炉废气巾的粉尘和SO2达标排放,采用的是水膜除尘装置,使用的液体为碱性水。审核员在锅炉房审核水膜除尘装置运行时(4.4.6条款),审核并记录了如下事项:

1)制定了水膜除尘装置运行规定,编号:xxxx;

2)现场查看除尘装置控制面板,除尘装置处于运行状态。

请问:针对水膜除尘装置运行控制的审核证据是否充分?至少还应获取哪些证据?

案例21

审核员在某电厂x号贮灰仓发现受审核方在卸灰的过程中粉尘飞散,污染大气。受审核方有关负责人说:“贮灰仓配有除尘设施,我们也对粉尘排放进行了监测,结果是达标的。”并提供了两个月前当地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贮灰仓的粉尘排放确实不超标。审核员进一步查看了除尘装置的运行,发现除尘装置漏风严重,基本处于失效状态,为此开具了不符合。

不符合事实:“贮灰仓除尘装置漏风严重,不能保持正常使用,造成卸灰过程中粉尘飞散”。不符合条款:GB/T 24001-2004标准4.4.6条款的要求。

案例点评

虽然受审核方贮灰仓配有除尘设施,受审核方也提供了达标的监测报告,但是审核员没有就此结束该场景的审核,而是能够根据现场看到的事实进一步开展审核,形成了有效的审核发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该厂贮灰仓除尘设施漏风严重,降低了除尘效率,属于除尘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的情况。

另外,粉尘监测报告只能证明企业两个月前的排放是达标的,不能证明审核期间粉尘排放也是达标的。

案例22

2005年,审核员在某钢铁企业一熔炼炉现场观察其加料过程,发现加料过程产生的粉尘没有全部进入排气筒,有飞散现象。环保科负责人说,我们的工艺和设备比不了那些新建的先进钢厂,加料过程中的粉尘排放是不可避免的,但废气排放可以达标。审核员查看了废气监测报告,监测结果确实达标,采样地点为该车间排气筒监测口。

请对监测事项及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上述场景中,加料过程中粉尘飞散现象属于无组织排放,而受审核方提供的废气监测报告,其监测地点为车间排气筒监测口,属于有组织排放的监测。受审核方未对无组织排放的粉尘浓度实施监测,不能证明其粉尘排放全面达标。

2005年,钢铁厂的炉窑执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对无组织排放的定义及监测点作出了规定。无组织排放是指:“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对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的规定为:“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目前钢铁工业已制定了单独的废气排放标准,使用者应使用最新版本。如,GB 28662-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6-2012《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这些标准对于无组织排放的定义及监测点的规定,基本同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案例23

审核员在某企业皮毛处理车间向相关负责人询问:“含六价铬废水如何处理,排到哪里?”回答:“在车间用硫酸亚铁处理六价铬,并在车间排放口对六价铬进行监测达标后排到城市管网。”审核员又问:“执行哪一个排放标准?”回答:“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审核员审核了车间废水中六价铬的处理规定及处理记录,符合要求。接着又查看了环境监测报告,六价铬排放浓度满足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的要求。此时,审核员满意地结束了对该车间废水排放活动的审核。

请问:针对上述场景,审核员还应关注哪些审核事项?

案例24

某企业化学实验室对含有重铬酸钾的废洗液自行处理,处理方法是倒人公司的生化池中。

请问:该处理方法是否合适?理由?

(注:实验室常用洗液的配方:1000mL工业浓硫酸,加50g重铬酸钾粉末)

案例25

某陶瓷厂的产品为与食物直接接触的陶瓷制品,如茶杯、碗具等,部分产品出口国外。

问:针对该信息,审核组应如何对该厂的产品设计部门、采购部门、销售部门进行审核,至少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提示:针对陶瓷制品,国家已发布GB 12651-2003《与食物接触的陶瓷制品铅、镉浸出量允许极限》标准)。

案例26

审核员坐在前往xx热电厂的汽车里,看到远处有几根高耸的烟囱,其中有的还冒着黑烟,便询问陪同人员:“那几个高烟囱是你们公司的吗?”回答:“是,很快就要到我们厂了”。大约7-8分钟后,审核员进入热电厂,抬头再观察烟囱时已开始冒白烟。

请问:针对该场景,如何开展审核?

案例27

审核员在xx企业审核时了解到,受审核方(甲方)的废油交给某水泥厂(乙方)通过炉窑烧掉。审核员问有关人员:“是否索取了水泥厂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回答:“水泥厂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但我们对水泥厂提出了相关的环保要求”。

请问:针对上述场景应如何进行审核,应重点查看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28

某企业集团下设5个分厂,其中有两个分厂有生产废水的排放(不存在一类污染物),废水统一流人集团的污水处理站处理。审核员在污水处理站查阅当年6-7月份的运行记录时,发现7月份运行记录中连续7天没有任何信息,负责人说:“当时污水处理站出现渗漏,进行检修,所以没有运行”。审核员问:“这几天是否有生产?”,回答:“有生产”。

请根据上述场景,阐述应关注的重点审核事项。

案例29

审核员一阶段审核时发现受审核方的一个柴油储罐的阀门漏油,储罐周围没有围堰,地面为土地面,已被污染。为此,审核组在《问题清单》中要求受审核方对此问题进行整改,并在二阶段现场审核时关注其整改的有效性。

二阶段审核时,审核员在现场观察到阀门已更换,地面已硬化,柴油储罐的下方也有了围堰,然后就满意地结束了该事项的审核。

请问:你认为验证时还应关注什么?

案例30

环保局给某造纸厂下达的COD排放总量指标为xx吨/年。

请针对上述信息,阐述审核重点及思路。

参考答案与分析

针对上述信息,审核组应重点审核受审核方对COD排放总量的控制、监测测量及合规性评价的有效性,验证COD排放总量是否合规。当然,按照守法承诺实施的PDCA管理模式,还应关注受审核方COD排放总量指标的识别以及不符合的识别和所采取的纠正与预防措施。下面按照PDCA原则阐述审核的思路。

a)受审核方是否识别了COD排放总量指标(GB/T24001-2004标准4.3.2条款);

b)制定日标指标和方案时,是否考虑了COD排放总量指标,是如何考虑的(4.3.3条款);

c)是否建立、实施了控制COD排放总量指标的相关规定(4.4.6条款);

d)是否建立了COD排放总量指标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是否满足HJ/T 92-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是否经有关环保部门批准;

是否按照监测方案实施了总量监测和核定(4.5.1条款);总量监测结果是否经过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的审核;

e)合规性评价是否包括了COD排放总量指标合规性的判定,评价结果是否有效,是否合规(4.5.2条款);

f)对超标现象或可能超标的趋势是否识别。如存在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现象,是否进行了原因分析,是否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4.5.3条款)。

废水中的COD总量指标是我同实施总量控制的重要项目,是环保部门非常关注的事项,审核员和认证机构应关注环保部门是否向受审核方下达了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能只关注浓度指标。

案例31

某企业锅炉建于2000年,烟尘浓度排放要求≤250mg/m3,审核员查看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锅炉废气排放监测报告表明烟尘实测平均浓度226mg/m3,折算平均浓度314mg/m3,监测报告未对监测结果的符合性进行判断。

请问:烟尘排放浓度是否超标,理由?

案例32

某施工企业为满足例行监测测量的要求,购买了噪声监测仪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排放进行例行测量。审核员查看了企业自我监测的结果及噪声监测仪的检定证书,均符合要求,就满意的结束了该事项的审核。

请问:针对该场景的审核是否充分,还需关注哪些问题?

案例33

xx企业位于某市的郊区,2004年审核员在该企业审核时发现其院内一侧有一个深坑,里面存放了大量的生活垃圾,好像很长时间没有清运了。审核员问:“生活垃圾由谁清运,多长时间清运一次?”负责人讲:“我们的生活垃圾从建厂后——直放在该坑里,每隔一段时间我们就用土覆盖。”

请问:根据上述场景,当审核员判断受审核方是否存在不符合时,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34

审核员查看某陶瓷厂合规性评价资料,其中包括了炉窑废气排放的评价,结论为废气排放合规。为此,审核员查看了受审核方提供的炉窑废气监测报告,该报告显示的监测项目为烟气黑度,结果达标。

请问:受审核方合规性评价的结论是否准确,理由?

案例35

审核组在某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审核时了解到,设备科负责该企业污水处理站机械设备的不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污水处理站负责本站各种机械设备的日常巡检,发现问题报告给设备科。

审核员在污水处理站审核时发现其日常巡检内容包括了污水处理站的各种机械设备,但是没有包括对调节池和处理池等设施的检查,设备科的不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计划以及检查记录也未包括此项内容。审核员问污水处理站的有关人员:“调节池和处理池水位如有明显异常下降,可能是什么问题,如何处理?”相关人员回答不出来。为此,审核员开具了不符合。

案例点评和分析

上述案例中,审核员不仅关注了与污水处理有关的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巡检活动,还特别关注了处理设施的巡检、维护保养以及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审核全面,有一定深度。

调节池和处理池等处理设施水位如有明显异常下降,一般情况是池子产生裂缝,有渗漏现象,造成的环境影响比较严重,受审核方的有关人员和审核员均应特别关注此现象。但是,目前大部分受审核方和审核员只是关注污染物处理设备的巡检和维护保养情况,往往忽略了处理设施的巡检和维护保养情况。

案例36

审核员在某企业审核时发现,受审核方未识别新版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为此开具了不符合,不符合GB/T24001标准4.3.2条款的要求。审核后,受审核方提供了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其中包括上述两项法律法规名称、发布时间、实施时间以及适用的要求。

请问:你认为受审核方的整改措施是否满足4.3.2条款的要求,并阐述理由。

案例37

某电子产品生产企业,部分产品出口欧洲和美国。其生产工序主要是将采购来的电子元器件进行组装,生产过程不产生废水、废气。

初次审核时,审核组长根据受审核方的产品及生产过程等特点,在审核组内部沟通会议上要求审核员应重点关注受审核方自身产品、采购的电子元器件及产品使用报废过程中有害物质的识别和控制等。为此,审核组在接下来的审核中重点关注了以下方面的问题:

(1)公司的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是否包括了自身产品、采购的电子元器件、产品使用报废过程中的有害物质,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是否准确;

(2)电子信息产品及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识别是否全面,是否识别到具体要求;

(3)产品设计方面的规定或技术文件是否考虑了有关的环保要求。体系建立以来是否有新产品的设计活动,如有,其实施活动是否满足了有关要求;

(4)对供方的管理是否包括了电子元器件的供方,是如何对其进行管理的,对供方的要求是否针对了电子元器件中的重要环境因素,是否向供方索取了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监测报告等;

(5)产品使用及报废中的有害物质及其控制方法是否告知客户/消费者。

案例点评与分析

上述案例中,审核组长根据受审核方的产品、活动等特点对审核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从产品的设计、采购到产品使用报废过程中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其控制做出了有效的安排,体现了对产品生命周期有关过程的审核要求,很好地指导了审核组的工作。

当前我国非常重视电子信息产品的污染防治工作。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6年公布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控制和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促进生产和销售低污染电子信息产品。之后,信息产业部颁布厂SJ/T11363-2006《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在2006年颁布了《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6年04月27实施),2007年又发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在国际上,如欧盟对电气、电子设备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及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处置措施分别作出了规定,即RoHS指令《关于限制在电气、电子设备,扣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和WEEE指令《关于废弃电器、电子设备的指令》。

我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限制或者淘汰有毒有害物质在产品或者设备中的使用”。生产企业应识别自身产品、采购产品及产品使用、报废过程中的有害物质,并进行管理。目前,—些生产电子电器产品的受审核方一般能够重视对原辅材料供方施加影响,但忽略了对客户/消费者施加影响。

GB/T 24001-2004标准4.4.3条款要求:“组织应决定是否就其重要环境因素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并将决定形成文件。如决定进行外部交流,则应规定交流的方式并予以实施”。虽然GB/T 24001-2004标准4.4.3条款要求组织自行决定是否就其重要环境因素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但是组织在做决定时至少应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的生产者、进口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产品或者设备所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当利用或者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影响的信息,产品或者设备废弃后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者处置的方法提示”。因此,受审核方应就其电子电气产品中的有害物质向外界进行信息交流。

尽管对客户/消费者施加影响的力度不如对供方施加影响的力度大,但是这样做可以对电子电气产品的管理形成一前一后的管控态势,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

案例38

审核员在查阅某受审核方开具的内审不符合报告时发现,其中有一项不符合表明受审核方污水排放中的COD自测值经常存在较大波动,有时超标。受审核方对不符合的原因进行了查找,其原因是新进操作人员的培训不够全面,其整改措施是加强对新进人员的培训和技能考核,内审员也对整改措施进行验证,结论为有效。但是,审核员在验证该项不符合整改有效性时发现COD测定值仍存在较大波动。为此,审核员针对此现象进行了如下审核:

(1)首先验证了COD监测仪器的鉴定情况以及受审核方所采用的监测方法,未发现问题;

(2)查阅了污水处理站处理能力的设计文件,同时抽查了COD超标时段的进水量和进水浓度,发现该时间段内污水处理站的进水量和进水浓度超过了设计要求。

(3)之后,审核员在生产部审核时发现受审核方产品产量随定单经常波动,审核员联想到产品产量增加时伴随的污水量也会增大。通过审核表明,COD超标时段也就是受审核方产品产量比较大的时间段。

针对上述有关事实,审核员开具了不符合报告。不符合GB/T 24001-2004标准4.5.3条款关于“对不符合进行调查,确定其产生原因,并采取措施以避免再度发生”以及“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的要求。

之后,受审核方针对不符合的原因采取了措施,增大了调节池容量。审核员在第二年监督审核时,没有再发现COD测定值存在较大波动且有时超标的现象,企业也节省了交纳超标排污的费用。

案例点评

审核员通过其业务专长,针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追踪了受审核方环境管理体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发现了受审核方污水排放中COD测定值存在较大波动的真正原因,使受审核方重视了对不符合项的原因分析,认识到只有找出问题的真正根源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同时,审核组也间接地为企业实现了一定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了审核的增值。

案例39

一阶段审核时,审核员发现受审核方废水监测报告中XX污染物超标,审核组要求受审核方进行整改,并在二阶段审核现场验证整改的有效性。审核组在进行二阶段审核时,对该问题进行了验证,审核记录为:受审核方X月X日对废水重新监测,xx污染物监测结果达标,具体结果见监测报告。

请问:针对废水中该项污染物超标的问题,审核是否到位,还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40

审核员在某建筑施工企业的xx工地审核时,了解到该工地夜间也在施工,且使用产生噪声排放的设备。

请问:针对夜间施工噪声排放的问题,审核员应如何开展审核,请阐述审核思路。

案例41

审核员在某公司化验室现场查看时,发现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放在一个柜子中,该证据表明受审核方不满足GB/T24001-2004标准4.4.6条款的要求。但是,审核员在合规性评价部门审核时发现,该公司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合规性评价的结果为符合。

为此,审核员进一步查看了合规性评价的输入及公司识别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其中均缺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的要求,上述证据表明受审核方分别不满足GB/T 24001-2004标准4.5.2条款和4.3.2条款的要求。

针对上述场景,你认为不符合判在哪个条款更好,不符合事实如何描述更有说服力?

案例42

审核员在某受审核方的锅炉房(装机总容量<1t /h)现场发现其锅炉烟囱低于20m。因此,陔审核员认为受审核方存在不符合,并在审核组沟通评审会上提出开具不符合报告。

请问:如果你作为审核组组长应如何决定,还应了解什么信息,并阐述理由。

参考答案与分析

审核组长不能直接判定该现象是否存在不符合,应进一步查看锅炉废气监测结果。对于烟囱高度不满足要求时,审核员应按照受审核方应执行的排放标准值的50%进行对标判断,如果监测结果不满足此要求时应出具不符合报告,否则不应出具不符合报告。

理由:根据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4.6.3规定:“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规定时,其烟尘、SO2、N0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也就是说,烟囱高度不够时废气排放值应加严,如加严后监测结果能满足要求,即使烟囱高度不满足要求也是合规的,所以烟囱高度不满足要求时,需要进一步追踪锅炉废气排放监测结果。

案例43

位于我国北方的某纸业有限公司采用废纸和成品桨作为原料进行成品纸生产,产品为各类箱板纸、包装纸、瓦楞纸。生产流程为:废纸一水碎一除渣一筛选一热分解一磨浆一调色一抄造一烘干一卷曲一分切一打包出成品。公司废水通过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排人附近的一条河里。

2008年,审核组对该公司进行第二次监督审核,审核员在污水处理站审核时,该公司环保负责人介绍说:“我公司非常重视环保工作,一直在研究处理后的中水如何全部回用于生产系统,目前公司的生产用水和污水已完全实现全封闭循环和废水零排放。环保部门要求我们将废水总排放口砌死,我们也给砌死了。我们现在也不对废水排放实施自我监测和委托监测了,只是监测回用水的水质”。

审核员来到公司废水总排口,看到废水总排放口确已砌死,周边也没有废水排放的痕迹。审核员还抽查了污水处理站的处理记录,符合规定的要求。

请问:针对此场景,还应重点审核哪些事项?

案例44

审核组在某一水龙头生产企业进行审核时,刚一进入院内,审核组长听到专业审核员说:“有点氨味”,马上向环保科/环境管理体系办公室负责人询问氨的来源,负责人说:砂芯制造过程中需要加入树脂固化剂(辅料)进行模型固化,固化剂中含有硝酸铵和尿素。审核组长还看到工厂的一侧有居民楼。

针对此场景,审核组长向有关组员强调了应特别关注的审核事项。审核后,审核组认为该企业对氨气的控制能够满足环境管理体系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请问:针对此场景,你认为至少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45

审核员在xx厂进行第一次监督审核时,发现生产原材料仓库中有4袋禁用的原料。

请问:

1)受审核方是否存在不符合?

2)针对上述场景,请阐述审核的重点事项及审核思路。

3)对可能存在的不符合,进行判标分析。

参考答案与分析

1)根据上述场景,不能直接判定受审核方是否存在不符合,需要进行追踪审核。

2)审核组应重点针对受审核方是否还在继续使用禁用原料的问题开展审核,如果还在继续使用属于严重违规。

针对此问题,本书提出如下审核思路,供参考:

a)受审核方是否识别了有关禁用原料的法律法规要求(4.3.2条款);

b)是否制定并实施了相应的替代方案(4.3.3条款);

c)查采购信息,是否还在采购(4.4.6条款);

d)查生产记录和生产现场,是否仍在使用(4.4.6条款);

e)对于报废的禁用原料,是否有适宜的处理规定;是否处理过报废的禁用原料,如有,是否按规定处理(4.4.6条款)。

3)如果上述审核事项均存在问题,不符合开在4.4.6条款有利于促进受审核方对违规现象的整改,同时,也可以规避认证机构的风险。

案例46

2010年1月,审核员对某受审核方进行监督审核时调阅其事故档案时发现,2009年10月因供方送货人员装卸不小心,导致柴油泄漏,虽然没有发生火灾,但是污染了地面。

请根据上述现象,阐述审核思路。

案例47

某冶炼厂位于农村,其废气排放中的主要污染物为烟尘和SO2。审核组长(专业审核员)在向该厂环保部门了解周边情况时得知,该厂周边有大片的农田和小松苗。审核组长清楚SO2对某些植物的生长有破坏作用,通过现场查看以及和相关人员交谈后证实了该厂周边的小松苗有的已枯萎,有的已死掉。

请问:针对上述场景,审核员应重点审核哪些事项以及对应的条款。

案例48

审核员在某受审核方环保部门/环境管理体系办公室审核时,看到环境因素清单和危险废物名录中包括了废电池。审核员询问有关负责人废电池如何处理,负责人说:“我们只有办公用的废电池”,并抱怨说:“据我们了解本地没有废电池处理单位,我们暂时将这些废电池存放在一个箱内,但早晚要处理,你们知道哪里可以处理吗?”。审核员又问:“这些电池属于什么类型的电池?”受审核人员回答不出来。审核员又问:“电池用在什么地方?”回答:“主要用于空调遥控器、计算器等”。审核员在废电池存放箱内抽查时发现,这些废电池均为碱性电池和镍氢电池。

请问: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可能存在哪些问题,涉及哪些条款?审核员对于企业的抱怨应如何沟通?

案例49

审核员在查看环保局对某受审核方新开工项目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文件时得知,环保局要求该企业对于新增的200万大卡的xx炉使用含硫率<0 .6%的燃料,原有60万大卡xx炉子必须同步停运……。

请问:针对上述场景,至少应获取哪些审核证据。

案例50

2004年12月审核组在某公司进行环境管理体系一阶段审核,现场巡视时看到原料粉罐(矿粉)附近地面及管道上粉尘较厚,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是因为除尘设备漏风严重无法运行造成的,环保局也下达了整改要求,我们准备对除尘设备进行改造。”审核员进一步调阅有关文件,没有看到相应的整改方案/管理方案。审核组认为环保设施没有运行是属于严重违规的问题。为此,审核组要求受审核方提供有效的整改证据后方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

很快,受审核方提供了除尘设备改造的方案:“2005年1月完成调研,2月底落实资金,3月底签合同……”。同时,受审核方因其供方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出2005年1月进行二阶段审核。

请问:

(1)是否能按照受审核方要求的时间进行二阶段审核,理由?

(2)如果按照受审核方要求的时间进行二阶段审核,应向受审核方告知什么信息?

(3)针对上述场景,受审核方应提供哪些有效的整改证据,认证机构方可批准认证?

参考答案与分析

(1)不宜按照受审核方要求的时间进行二阶段审核。理由:因为除尘设施无法运行属于严重违规问题,而且审核组已明确要求受审核方提供有效的整改证据后方可进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受审核方2005年1月才完成调研工作,不属于有效实施的整改证据。

认证机构应根据受审核方提交的有效整改证据的时间,与其商定二阶段的审核时间。

(2)如果按照受审核方要求的时间进行二阶段审核,认证机构必须明确告知受审核方,对于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又不能提交有效整改证据的问题,审核组将在第二阶段审核中仍作为不符合项开出;针对该项不符合,受审核方必须提交有效的整改证据后认证机构方可批准认证。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CNAS—CC01(ISO/IEC 17021:201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中规定:对于未能满足管理体系标准的一项或多项要求,或使人对客户管理体系实现预期结果的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不符合项,认证机构必须已评审、接受并证实了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才能做出通过认证的决定。该案例中,受审核方提供的整改证据实际上是一份整改计划,不属于有效的整改证据。

同理,凡是受审核方不能满足强制性环境法律法规要求的问题,本书认为审核组和认证机构均应本着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3)受审核方应提供哪些有效的整改证据,方可批准认证?

本案例中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证据应如何把握?本书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视为有效的整改证据:

1)环保局对除尘设备整改情况通过验收的文件,或;

2)提供除尘设备改造和改造后除尘设备运行的记录、照片,以及粉尘达标排放的监测报告等。

案例51

审核员在某纺织印染厂污水处理站现场观察时,发现排㈩的废水颜色较重。

请依据此线索开展审核。

案例52

审核组长根据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在施项目清单,并依据多场所抽样原则制订了审核计划,计划中安排了A项目施工现场的审核,未安排B项目施工现场的审核。

审核员在审核完A现场后,在返回企业办公楼的路上看到紧邻A现场的B现场粉尘较大,便过去询问并提出批评意见。B现场负责人认为审核计划未安排B现场,审核员不应该过来询问、批评,并向管理者代表反映了此事。管理者代表也认为审核员不应该去B现场查看,将该意见反馈给了审核组长。

请问:如果你作为审核组长,如何处理此事,今后如何预防此类冲突的发生。

案例53

xx公司有两个分厂,相距x公里,均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一分厂产品为A,二分厂产品为B。由于一分厂为老厂,环保治理设施已不能满足要求,该公司只安排在二分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组织机构与职责也仅限于二分厂。

受审核方申请认证时,其申请方为xx公司,申请的认证范围为“xx公司B产品的生产及相关管理活动”。

请问:申请的认证范围是否准确,认证机构如何确定拟认证范围,理由?

案例54

某受审核方在租赁的办公楼办公,没有食堂、锅炉等辅助设施,其主要活动为能源投资管理。受审核方申请的认证范围为“能源投资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评定(审定)人员在审查审核组提交的材料时看到如下信息:

认证机构合同评审确定的拟认证范围,以及审核组在审核报告中确定的拟认证范围同受审核方申请的认证范围,即能源投资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评定(审定)人员还发现受审核方确定的环境因素、目标指标以及审核组的审核证据、审核发现只与受审核方办公室自身的环境因素有关,如水的消耗、电消耗、纸张消耗、废墨盒、废硒鼓、废灯管、废纸、火灾等的识别和管理。

请问:

(1)根据拟认证范围,审核组在审核4.3.1、4.3.3和4.4.6条款时还应关注哪些问题?

(2)如果根据审核组获取的审核证据,审核报告应如何确定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如何批准认证范围?

案例55

某公司有两个生产车间,在同一个院内。一车间生产A产品,二车间生产B、C产品,两个车间的污水排放、固体废物等的处理由公司有关部门统一负责。审核组在审核现场发现A产品属于国家刚刚淘汰的产品。公司希望能尽快获取证书,提出缩小申请的认证范围,将A产品从中请的认证范围中删除。

请问:

(1)审核组能否接受受审核方的建议,理由?

(2)对于上述场景,审核组和认证机构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与分析

(1)不能接受。

理巾:因为受审核方所有产品的生产在一个地点,其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分不开,不能把受审核方本应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环境管理体系范围中剔除。

(2)处理方法

审核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针对受审核方生产A产品的事实,出具不符合报告,并要求受审核方提交有效的整改证据。如果受审核方接受该项不符合报告,审核组和认证机构应关注其整改的有效性,如果整改的有效性存在问题,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注册。如果受审核方不接受该项不符合报告,审核组不应推荐认证注册。

2)向认证机构和受审核方报告不能缩小认证范围的理由,提出终止审核的建议,经认证机构同意后终止审核。

摘自《环境管理体系守法承诺的实施及审核案例》P203-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