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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北京252名购表人诉华时集团等六家公司毛泽东纪念金 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9-03-01 688 次

段厚省*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一)本案发生时间较早

本案发生时间距当时《民事诉讼法》颁布的1991年4月不到两年,而距今却已达15年之久。15年前,关于群体性诉讼的案例并不多见,关于群体诉讼的理论研究也还处在起步的状态,而发展到今日,群体诉讼已是我国学界热点,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群体诉讼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而群体诉讼中的“集团诉讼”这一概念也为官民熟知。律师、法官和记者们在谈论这一问题时,似乎都忘了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代表人诉讼这个概念,挂在嘴边的提法,都是“集团诉讼”。这么早的一个群体诉讼案例,对于我们做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人来说,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通过对这一案例的观察,我们可以从一个侧面发现群体诉讼在我国早期的生存状态。并且,我们可以将群体诉讼早期的生存状态和现今的生存状态进行比较,以寻找这一制度在中国的进化图景,看一看现今的群体诉讼在制度、理论和实务上是否有所进步,例如,当事人的起诉是否更加便捷,诉讼的成本是否更加低廉,程序的效率是否有所提高,以及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是否更加独立?

(二)本案审理期限较长

本案从立案到终审接近7年,即使放在新中国民事司法史的大背景下,也并不多见。根据当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此案历时7年,其审限显然得到了延长。对于群体性诉讼来说,审限的延长可以理解。但是延长这么多,应属罕见,也是不正常的。为什么会是这样,其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到底是什么?这也是我们选择这一案例进行研究的原因之一。

(三)本案属于消费者维权诉讼

消费者维权诉讼样态不一,但是就本案来看,说到底其实就是一件产品质量案件,因此案件在实体方面并不复杂。但是本案既然用了如此长的时间才作出终审判决,而且终审后原告方仍然反应强烈,声称要继续抗争。历时如此之长而未能“案结事了”,法院和作为原告的消费者必然都经历了比较困难的抉择。法院的困难可能主要是实体法律和政策的把握上,要考虑社会影响以及其他一些案外的因素;而消费者所遇到的困难可能主要是漫长的等待以及从充满期望到充满失望这一巨大的心理落差。尤其是其中的诉讼代表人,他们在组织诉讼过程中肯定遇到了更多的困难,作为代表弱势群体的消费者来和当时仍然占据强势地位的国有企业进行抗争,他们要维持原告们对诉讼继续进行下去的信心,并争取各种社会力量的支持,非有巨大的毅力,恐怕难以坚持到最后。通过考察这个案例,并与当下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状态相比,至少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在我国建设一个平等和法治的市民社会的艰辛,使我们思考诉讼这一作为法治社会常态的途径,在中国特殊国情下,如何体现其担当。

二、案情简介[1]

1993年11月13日和11月22日,《北京日报》和北京晚报》分别刊登了“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钻石金表”广告。广告声称:“上海手表厂为纪念毛泽东诞辰100周年推出一批纪念金表,该表采用国际流行的规则款式,选用优质进口全自动单历机械机芯,表壳、表带、表把均包24K金,表盘镶满300余颗名贵的奥地利钻石,表盘时刻位置上镶有10粒名贵的蓝宝石,表面采用永不磨损蓝宝石水晶玻璃。”广告还称,这批金表限量发行9999只,北京地区销售500只,由北京华时集团公司总经销,12月16日开始上市。北京市百货大楼、北京西单商场集团、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钟表采购批发站、北京市王府井亨得利钟表首饰店、北京市钟表眼镜公司西城亨得利钟表店等是特约经销单位。事后经过统计,该表实际上销售了两万多块,也即涉及的消费者可能有两万多人。

1993年12月至1994年1月北京消费者于“华时集团”等六家购买“钻石金表”。1993年11月17日,一位知情者向《新民晚报》举报,披露了一条爆炸性新闻:“该表表盘上的白钻每粒0.14元左右,蓝钻是0.24元左右,机芯广告上写明是一流的,实际上不会超过150元头像的黄金连加工费也只有50元,表壳镀金二丝,力队造表面大约300元左右。整只表既没有经过钟表行业协会的核价,又没有经过质量测试,700元成本的表开价8500元,不知是何依据。”其中一位细心的消费者张泽宇在购买了两块手表后,于1994年春节期间回上海探亲,看到了《新民晚报》上的这条读者来信。其时正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不久(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张泽宇在回到北京后即将手表送到地矿部检测中心(现为国家珠宝检测中心)进行鉴定。1994年3月3日,该“钻石金表”上的钻石经“地矿部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中心”鉴定为人造玻璃。1994年3月15日,张泽宇于北京展览馆向“中消协”、“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国家工商局、“轻工总会”等相关部门举报“钻石金表”是假冒伪劣产品,其广告不实有欺诈行为。

1994年4月13日张泽宇和中国质协在质协会议室召集北京部分购买“钻石金表”的消费者举行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座谈会,并当场决定就“钻石金表”问题进行集团诉讼。1994年4月20日张泽宇等消费者向北京宣武区法院递交“起诉状”,诉华时集团等六家销售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上不仅在北京,其他一些城市也因这纪念伟人的钻石金表而出现诉讼,引发多起“中国第一名表案”。例如,几乎在北京消费者起诉的同时,数百名购买了金表的哈尔滨消费者也千里迢迢南下上海打官司。1994年5月3日“钻石金表”经轻工总会权威部门检测鉴定“24K包金”实为低于lop,的镀金制品,北京钟表检测站相继鉴定该表多项功能“使用性不合格”。1994年5月4日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就张泽宇等人的起诉正式立案。1994年5月16日经珠宝玉石检测鉴定中心鉴定“钻石金表”所镶“蓝宝石”实为“人造玻璃”。1994年6月18日张泽宇等人向法院递交补充民事诉讼并正式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律师事务所龙翼飞等律师、北京第一律师事务所康健等律师为该案诉讼代理人。1994年10月6日当事人于中国人民大学就“钻石金表”案召开法律专家鉴定机构研讨会。1994年11月29日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开审理“钻石金表”案,历时一天。消费者认为纪念金表存在十大质量问题:钻石虚假;蓝宝石也非真货;永不磨损蓝宝石水晶玻璃表蒙其实是合成无色蓝宝石;承诺的24K包金只是镀金,且厚度不足;机芯来历不明,质量低劣;防水性能差;表把脱落不能正常使用;表针生锈;表内毛泽东头像脱落,“镶嵌”实为双面胶粘贴;钻石数量不足,表上镶嵌的价值一角三分钱一粒的假钻石也仅有二百余粒。

历经1年零7个月之后,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手表广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与手表的实际质量状况不完全相符;广告用词不规范,不准确,将钟表行业用于手表机械零件的称谓用于手表镶嵌装饰物的称谓,明明是人造玻璃,却冠以优质、名贵、精制等无质量标准的修饰词语,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庭判定六被告接受退货,返还货款,赔偿损失。1994年12月21日《法制日报》曾邀请消费者和法律专家及其他方面专家、记者举办该案研讨会。

1995年12月27日“华时集团”等六家被告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将人造钻石说成钻石是钟表业界的通行做法”。1996年1月4日张泽宇等原告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1996年1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处理“纪念金表”违法广告的函》,该函明确认定假广告的性质,并指示处理。1998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各地法院下发《关于审理钻石金表纠纷案》有关问题的复函。该函否定虚假广告性质并指示案件不作退表处理。1998年5月15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00年12月2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书面终审判决,认为,纪念表的宣传广告及其使用说明书中对该表的质量表述用词模糊,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对此,华时集团公司等六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适当降低纪念表的售价,在扣除成本后,将销售、经营纪念表所得的部分利润退还给消费者”,“该广告尚不构成虚假广告或误导消费者”,“原审法院判决退表、赔偿损失不妥”,据此判决华时集团等六家经销单位应当适当降低纪念金表的售价,在扣除成本后,将销售、经营纪念金表的部分利润退还给消费者。其中男表每只1000元,女表每只800元。消费者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审理鉴定费用、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四项共40余万元,被判决由6家经销商负担。

终审判决书在2001年4月陆续送达到各原告手中,引起原告强烈反应。原告认为,这千元之退,相对于那些美妙词语所定义的以8800和7800元而购买的“珍藏金表”,相对于有着最起码十大问题的表的状况其所依据的是什么。

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之一的张泽宇在事后表示将选择合适时机继续申诉。张泽宇作为本案原告诉讼代表人,为此事前后奔波了七年,前前后后请专家开了6次座谈会,光差旅费就不下3万元。分门别类地整理出61类、152项的证据和证词。当被问及打这样的官司有没有意义时,他的回答是:“要说意义,从大的方面来说,也可能是推动了中国的法制建设。至于考虑自己从没有想过,只是不想让那些人给中国法律抹黑,我只是尽了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而已。当然,在这其中,妻子和女儿的支持也是我始终充满信心的动力之一。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支持正义的,正义最终必定战胜邪恶,这是我坚持把官司打下去的最大动力!”“也可以说我是忧国忧民吧。一个国家要想实现现代化,必须有几个很基本的条件:首先是强大的经济实力,其次是要人民能真正当家作主。人民怎样当家作主?必须有法律的强大保障!没有法律的保障,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作为一个正直的公民,我们不能容忍有些人给法律抹黑。遵守、维护法律的尊严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不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怎么才能谈得上是依法治国呢?”

此案一审和二审共耗去7年时间。因此,代理律师也不禁感慨道:“太艰难了。”根据代理律师的描述,“当年接手这个中国第一起、也是最大的一起消费者集团诉讼案件时,没有经验,摸索着干,在法院登记都是乱哄哄的。消费者也还不成熟,以为跟我们律师说了就是‘委托’了,在二审上诉时我们律师找不到原告了,最后消费者代表斗胆和我们签了委托书”。“双方证据材料,垒起来有一米之高。”虽然诉讼的过程十分艰难,但是这一艰难的过程并未产生令人欣慰的效果。本案终审判决作出后,由于原告们反应强烈,代理律师“感觉还只是拉开了序幕”。

三、法理分析

(一)本案诉讼各方所采用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

由于本案发生的比较早,所以无论法院还是当事人,在国内都没有更多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其难度可以想见。此种情形下,原告、被告和法院必将利用各种资源,使自己居于有利地位。

就原告来看,它们先是走了新中国传统的先求助于行政部门,再诉诸法院的救济路径。消费者们先是选择了在1994年3月15日,也就是中国消费者日,于北京展览馆向“中消协”、“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国家工商局、“轻工总会”等相关部门举报“钻石金表”是假冒伪劣产品,其广告不实有欺诈行为。由于此案影响巨大,行政部门实际上也非常重视。据说当年受命于国务院领导指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了5人调查组,赴上海与上海市工商局联合调查一个月,查实认定毛泽东纪念金表“满天星”的广告虚假问题,是“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广告”。并要求上海市工商局就这起违法广告案依法作出处理。但是,从法理上看,行政部门依其职权仅能就行政相对人(在本案中是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而无权要求经营者因其违法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为消费者的损失赔偿问题属于民事问题,行政机关在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事后,固然可以附带就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损害赔偿问题进行调解,但是这种调解是建立在当事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没有强制的性质。本案事实上的情形是,国家工商总局对于经营者的处理要求也未能得到落实,上海市工商局作为地方行政部门并未依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惩处经营者。实际上即使上海市地方行政部门对经营者进行了惩处,消费者要挽回其损失,仍然需要走民事诉讼的途径。

从本案来看,原告在民事诉讼之外,充分发动了各种资源,除了国家工商总局外,还向“中消协”、“中国质量管理协会”、“轻工总会”以及有关媒体等社会力量求助。这些社会力量,在当下的中国国情下,应该说均带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背景,如果获得了它们的介入和支持,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显然会得到改观。而就本案来看,原告们实际上也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他们的支持。例如,本案诉讼代表人之一张泽宇在起诉之前所召集的消费者座谈会,就是联合了中国质量管理协会在该协会会议室进行的。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消费者当场决定就“钻石金表”问题进行集团诉讼。

此外,在立案后,1994年10月6日,原告又在中国人民大学就“钻石金表”案召开法律专家鉴定机构研讨会。关于当事人召集专家研讨案件并由专家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借其向审判机构和对方施加压力的做法,在中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做法。在中国,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比较受审判机关尊重。一方面,法律院校的专家学者经常参与立法的论证起草工作,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法律院校毕业或者曾经在法律院校培训过的法官,在法律思维上往往能够和法律院校的专家学者保持一致;再次,我国有着尊师传统,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官,对于自己毕业或者结业院校的老师也比较尊重。因此,律师和当事人在一些影响较大或者难,度较大或者法律理解上可能有着分歧的案件中,往往会通过案件论证会的方式求助于专家学者在法律方面的帮助。而专家学者们也乐此不疲,将参加此类论证会看作是参与实践,从一个方面体现自身价值的机会。专家学者在此类论证会上所作出的法律意见书,经常会对法官们产生影响,也经常会左右媒体的态度,其对于当事人诉讼策略的选择,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当然,专家们的法律意见书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遇到的其他的一些因素相比,也可能落于下风。其他的一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政策的和民意的因素等。

除了上述各种资源外,消费者还充分利用了媒体的力量。例如,根据本案诉讼代表人之一张泽宇介绍,北京的消费者在中国质量管理协会所召开的座谈会,就联合了“新闻界的朋友们”,其效果是“第二天,北京市的各大媒体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从当时以及此后报道的内容来看,基本上是一边倒地支持消费者。新闻媒体介入诉讼案件的作用非常大。因为新闻媒体是相互缺乏联系的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他们对有关案件是非曲直的判断的基础主要来自新闻媒体的报道。因此新闻媒体往往有着引导民意和表达民意的作用。民意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不可能无视民意。在很多时候,违背民意的裁判可能会被撤销,而顺应民意的裁判则会获得支持,法官和法院因此所遭遇的裁判风险也会较小。实际上,如果没有媒体的参与,本案也就是在中国每天都发生的普通的产品质量案件或者不实广告案件之一而已。正是由于媒体的参与,使得本案能够被大众获知,从而具有了见证新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标本的意义。

以上是关于作为消费者的原告一方在诉讼中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的简单考察。实际上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经营者肯定也在行动,也在寻求各种有利于自己的因素。例如若没有一些不正常因素的介入,国家工商行政总局有关处罚上海手表厂的要求,不可能不了了之;若没有不正常因素的介入,最高人民法院也不会向全国各地法院下发令原告迷惑不解并愤怒不已的否定虚假广告性质并指示案件不作退表处理的《关于审理钻石金表纠纷案有关问题的复函》。只是由于媒体主要在关注原告的活动,所以被告寻求各种社会资源的行为才少有关注。

而法院和法官们在面对这一人数众多的案件时,显然也将投人更多的精力,更加谨慎,并且也会尽力寻找裁判正当化的依据。例如召开不公开的案件论证会,向上级法院请示等。从本案披露的情况来看,在7年时间中,一审判决只用去1年零7个月的时间,其他的时间应当是耗在了二审程序中。二审为什么会用去这么长时间?恐怕主要是因为层层的请示、汇报和答复。由于本案之外,在其他地方还有消费者提出同样的诉讼,因此如果要维护法律实施的统一,就需要各地法院作出在内容上不相冲突的判决。这样,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统一的处理决定,就成为一种相对合理的选择。本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是有利于消费者的,二审法院在正常的情况下,对于不存在明显错误的一审判决,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但是在本案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在复函中给出的处理意见与一审裁判不同,二审法院只好在没有明确一审判决错误之处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因为来自上级法院的处理意见,其对于二审法院裁判正当性的支持,显然要强于一审裁判。二审法院作出此种选择,既是规避裁判风险的做法,也是我国司法体制下的一种必然结果——法院不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来作出裁判,而是基于有利于自身或者至少不影响自身现实利益的立场来进行裁判。

(二)在中国,作为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及代理律师,须有坚强的毅力和顽强的斗志,方能坚持到诉讼终结

本案和其他一些设计群体性诉讼的案件不同,在其他一些群体性诉讼中,法院采取的是分割包围,各个击破的方法,以尽量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复杂性,并降低案件的社会影响,也就是分别立案,合并审理。而在本案中,法院是依据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展开程序的。依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或者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商定代表人参加诉讼,其他当事人可以不参加诉讼。这样,代表人就承担了维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重任。代表人和被代表的当事人之间如何进行信息沟通,不同的代表人之间如何进行沟通并保持一致的意见,采取一致的行动等,就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再加上聘请律师、计算和支付律师费用和诉讼费用,以及调查取证等,对代表人的精力和责任心都是巨大的考验。在案情复杂和诉讼期间较长的情况下,就更是这样。

在本案中,诉讼代表人之一张泽宇是一位导演,但是却被称作“经常打官司”的导演。在成为本案诉讼代表人之前,他曾经因为影片署名权问题,打过一个官司。对于那个官司,他的评价是“赢得太艰难了”,“这个案子耗了我八年多时间,其中的曲折经历都可以写一本书了”。据报道,作为原告诉讼代表人,他为此事前后奔波了7年,前前后后请专家开了6次座谈会,光差旅费就不下3万元。而这些全部是他自己垫付。而且61类、152项的证据、证词都被张泽宇分门别类地详细整理出来了,证据和相关材料码起来至少有一米多高。连不少法律界人士都感慨,说他做得这么细,“连我们都还达不到你这种水平”。在准备诉讼材料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消极因素在困扰着这位诉讼代表人。据说在打官司的过程中,许多亲戚朋友都劝张泽宇不要去打这种很棘手的官司。除了夫人和女儿,大家对他这种行为都很不理解,有的朋友甚至因此而疏远了他。支撑他坚持下去的不是获取赔偿,而是公民责任。他说:“遵守、维护法律的尊严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公民不遵守法律,不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怎么才能谈得上是依法治国呢?”[2]

基于以上一种公民责任的情怀,在本案二审判决被认为不公正后,他表示:“第二个官司要继续打下去”,“我们的律师已在积极准备材料,将选择合适时机继续申诉”。

对于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来说,也是一样需要顽强的毅力才能坚持下来。本来,在律师看来,案情并不复杂,假的就是假的,欺诈就是欺诈,但却拖这么长的时间才出了终审结果,让律师感慨不已。“7年间,原告的联系方式变了很多,有搬家的,有换单位的,有换电话的,还有的等不及期盼的结果而去世了。7年间,代理原告消费者的两个律师事务所,如今名字招牌全都变了。7年间,被告也变了,原来是6个,现在成了5个了,其中的两家合并成了一个新的单位。甚至这诉讼的主角‘满天星’钻石手表,它的生产厂家上海第一手表厂,也已经倒闭掉了。”以至于律师感慨:“太艰难了。”[3]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常的状态。如果要求每一位群体诉讼中的诉讼代表人和律师都必须具备强烈的公民责任感,不是基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促进法治发展的这一公共的目标才能坚持下去,那就说明我们的制度确实存在问题,我们的实践可能还存在更大的问题。因为人们打官司的目标不是利用这个制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推动这个制度的完善,这说明这个制度本身就是阻碍法治发展的障碍。那这样的制度就必须改变。

四、余论

本案是当年在全国具有很大影响的集团诉讼案件,这个案件终审之后又过去7年多了,我国集团诉讼的制度是否有所进步了呢?从现状来看,我们尚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国情中的消极因素依然存在,诉讼的程序依然故我,成本依然没有降低,效率依然没有提高,在某些方面,还有退步的迹象。例如,当年这个案件至少还是以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展开,而现在大多数类似的案件是分别立案,作为一个个独立的案件处理,其效率似乎更低了,诉讼的成本似乎更高了。但是至少有一点,理论界对群体诉讼更加关注了,有关群体诉讼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了,因此在不远的修法的憧憬中,建立更加完善的、更有效率的群体诉讼制度的希望更大了。


*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1]案例来源:“中国第一名表继续抗诉”,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4月21日;“人物特写:专门打官司的导演”,载《法制日报》2001年6月22日;“7年等来‘不公’判决?消费者称要将维权斗争到底”,载《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4月14日。

[2]“人物特写:专门打官司的导演”,载《法制日报》2001年6月22日。

[3]“中国第一名表继续抗诉“,载《北京青年报》200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