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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人数不确定的美国股民诉WSB金融集团、Luminent资产 抵押公司等与次贷危机有关的证券集团诉讼案
2019-03-01 719 次

罗健豪*

一、选择该案的理由

群体诉讼无疑是一个理论前沿问题,但同时它也是一个与普通老百姓目前的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草根话题。后一点往往在不经意间被很多人淡化甚至忽略,本书所选择的这两个案件无疑可以增强我们对于这一群体诉讼常识的感性认知。根据美国律师Kevin M. LaCroix在Dandodiary网站公布的研究结论,这两个案件是与美国与次贷问题有关的证券集团诉讼和解中最早的两个。[1]目前及不久的将来,已经在美国大量发生的这些群体性纠纷难免在我国的一些地方甚至全国范围内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通过关注并分析其起诉和审理情况,有利于我们了解美国同行处置类似群体性纠纷的对策和效果,准确评价行政机关、律师和社会组织在群体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开阔视野,更好地维护稳定、保障民生。同时,这两个案件对于我们了解集团诉讼起诉状的具体格式、理解诉讼请求的确定性等问题也有一定的价值。

二、案情简介[2]

肇端于次贷问题的金融危机像瘟疫一样正在全球范围内蔓延。在危机的发源地美国,因房地产不良信贷引发的各种群体性纠纷层出不穷,其中相当大一部分进入了集团诉讼程序。在2008年度255件联邦证券集团诉讼案件中,与信贷危机有关的高达110件,远远高于2007年度的40件。[3]下面这两个与次贷危机有关的证券集团诉讼案件有一定的相似性,前一个案件是股民诉称WSB金融集团等被告违规发放高风险房地产贷款,后一个案件是股民诉称Luminent资产抵押公司等被告就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房产抵押类证券组合的质量等事实作出了虚假陈述,两案的原告集团均认为是被告的上述原因导致了股价暴跌。为避免重复,笔者对前一个集团诉讼案件作了详细介绍,对后一个则尽量简略。

WSB金融集团(以下简称WSB)是2005年组建的一家总部位于华盛顿州布雷默顿市的银行控股公司,该公司拥有一家1999年3月开张营业、名为Westsound Bank的全资子公司。Westsound Bank是华盛顿地区的一家商业银行,它主要为华盛顿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和中小型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服务,其贷款业务包括商业用房和居住用房的贷款、建设和土地开发贷款、商业和工业贷款以及消费贷款。截至2006年9月30日,WSB拥有七个提供综合服务的分支机构和三个提供贷款业务的办公室。从2001年12月31日到2006年9月30日,WSB资产总额从3250万美元增加到33,810万美元,净贷款总额从2530万美元增加到30,610万美元,存款总额从2810万美元增加到30,810万美元。由于增加了建设贷款,WSB放贷业务量急剧增加。截至2005年6月,WSB建设贷款为6775万美元。到2005年12月,建设贷款为10,360万美元。到2006年6月,建设贷款为14,570万美元。最后,在2006年12月,也就是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的那个月,WSB的建设贷款达19,470万美元,在仅仅18个月内几乎增加了200%。

2006年8月31日,WSB向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上市登记表,开始了该公司首次公开招股的第一步。2006年12月8日,WSB对申请上市登记表进行了第五次也是最后一次修改,并于2006年12月12日生效。2006年12月15日,WSB向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登记并公布了招股说明书。2006年12月21日,该公司宣布首次公开招股,并以每股16.50美元的价格发行了2,645,000股,其中包括230万普通股股票。根据申请上市登记表,WSB应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华盛顿金融机构管理部门(W1)F1)的常规审查,以评估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在这些常规审查中,检查人员通常会注重被检查银行的资本、资产质量情况,并对放贷业务进行抽样审查。

在2007年春季的例行检查中,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华盛顿金融机构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发现WSB违反了与建设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控相关的银行类法律法规,认定WSB进行了不安全或不适当的银行业活动,包括:不合要求的存贷行为、在经营中缺乏充分的管理和董事会监督、与其大量低质量贷款相关的资本管理不符合要求、贷款评估准备金和流通性准备金不足、缺乏内控程序和策略以及违反了与内部审计和控制、不动产评估和贷款指南以及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相关的各种银行法律法规。此外,华盛顿金融机构管理部门还发现WSB在大量高端住房建设贷款中并未就客户的声明收入进行适当的核实。2007年9月21日闭市之后,WSB发布新闻宣称,由于抵押业务需求量的减少和各种二级市场渠道的不确定性,将在抵押业务部裁减33个职位。行政部、贷款部、产品部和服务部的职位也将受到影响。WSB还宣布负责销售和放贷业务的执行副总裁Brett Green将离开公司筹建独立的抵押放贷业务机构。次日,WSB股票每股价格下跌了2.90美元,收盘于12.40美元。2007年10月23日闭市之后,WSB发布新闻告知投资者检查人员已发现WSB在一些贷款产品的发放、管理和服务中的一些缺陷。根据检查人员的建议,WSB很可能增加准备金。WSB还正在协助检查人员调查涉及以前的雇员和第三方过去的某些活动,可能包括欺诈行为、渎职行为和其他有关某些贷款的申请、审核和批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在此后的两个交易日,WSB股票价格暴跌,从2007年10月23日收盘价每股11.56美元跌到2007年10月25日收盘价每股4.73美元。

2008年3月7日,David K. Johnson辞去WSB首席执行官和Westsound Bank首席执行官兼总裁职务,WSB和Westsound Bank原主管财务和经营的副总裁兼财务总监Freeman被任命为临时总裁兼首席执行官。2008年3月10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华盛顿金融机构管理部门与WSB签署了《关于发布结束和停止命令的规定与合意》(以下简称《命令》)。根据该《命令》,WSB应结束和停止下列不安全、不适当的银行业经营行为:管理层采取的不利于银行,且危及到银行存款安全的政策和措施;董事会对该银行管理未能进行充分的监督和指导;以与该银行持有资产的类别和质量不符的资本开展经营活动;经营中的贷款评估准备金不足;在经营中出现大量不良贷款;从事违规的存贷业务;以会造成营业损失的方式经营;经营中的流动性不充分;在经营中缺乏内部控制的程序和策略。该《命令》还要求WSB在60日内修改、采用和实施书面存贷政策对银行贷款业务作出有效的指导和控制,WSB董事会应在45日内制定或修改、采用和实施判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分的综合政策。该《命令》还规定WSB对各种贷款发放、续贷应有完整的贷款证明文件以及对足以支持贷款人现有或将来还贷能力的当前财务分析。证明文件应包含贷款人和保证人的当前财务信息,包括损益表、纳税申报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个人收入应附有已核实无误的纳税申报或工资证明等。

2008年1月2日,底特律市警员和消防员退休基金向法院申请被指定为集团诉讼原告代表,后得到法院批准。2008年4月11日,底特律市警员和消防员退休基金向美联邦华盛顿西区地方法院递交了集团诉讼的合并诉状(Consolidated Class Action Complaint),代表所有依据WSB在首次公开招股时发布的该公司申请上市登记的事实陈述而购买或取得WSB所发行的普通股股票并蒙受损失的个人和组织(但以下人员被排除在原告集团之外:被告、任何相关期间在该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以及他们的近亲属、法定代表人、继承人或受让人以及与被告有或曾有控制利益的组织),以WSB及其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销商、签署首次公开招股上市登记申请表的总裁、副总裁及董事等为被告,以WSB申请上市登记表和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公司对建设贷款和抵押贷款的发放、管理和监控违反了相关银行法规以及该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大量不良贷款等事实,因而具有重大虚假性和误导性,违反了证券法等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代表和该诉讼集团其他成员因所有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法院认定的包括审判前后利息在内的一切损失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和律师费,并给予原告法院认为公平合理的其他救济(附起诉状目录)。

关于WSB违反联邦证券法集团诉讼的合并诉状

文档号:C07-1747RAJ

目 录

一、诉讼性质

二、管辖权和审判地

三、当事人

(一)原告代表

(二)被告

四、适用集团诉讼程序的理由

五、案件事实主张

(一)概况

(二)WSB贷款批准过程

(三)WSB建设贷款的急剧增长

(四)WSB首次公开招股

(五)WDFI在2007年春季例行审查中确认WSB违反银行法规

(六)真相浮出水面

(七)WSB在禁止命令中作出保证

(八)WSB承认缺乏内部控制和违反承销制度

六、申请上市登记表和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一)WSB违反了银行法律法规关于建设贷款发放、管理和监控的规定及该公司已公布的贷款审批制度

(二)WSB违反了统一会计准则

七、指控事项

八、诉讼请求

九、要求陪审团审判的请求

2008年10月14日,WSB向媒体宣称,其与原告代表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金额为485万美元。

就在此后不久,与WSB一样因次贷问题被卷人证券集团诉讼的Luminent(以下简称Luminent)于2008年12月10日对外宣称同意支付800万美元与原告集团达成和解协议。该案的主要案情如下:

Luminent是一家主要经营地址在加州圣弗朗西斯科的马里兰公司。2007年8月8日,Leone首先起诉Luminent。此后,一系列针对Luminent及其高管人员的诉讼被提起。2007年10月10日,法院裁定合并审理这些案件。2007年11月21日,法院根据《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指定Allen Dayton、南方发展公司和VGA公司为原告集团代表,并批准Lowey Dannnenberg Cohen &Hart,P.C.律师行(Law Firm)为原告诉讼集团的首席代理人(Lead Counsel)。2008年2月15日,AllenDayton等代表在2007年6月25日至8月6日买人Luminent股票和卖出Luminent空头期权的原告集团所有推定成员向美联邦加州北区法院提交了合并诉状,将Luminent其高管人员Gail Seneca、Sewell Trezevant Moore、Christopher J.Zyda等推上了被告席。

原告集团诉称,自2007年2月9日开始直至集团诉讼期间,Luminent及其高管人员就其公司资金的流动性、抵押类证券组合产品的质量,以及2007年第二季度红利的安全性等发表了不实的公开陈述意见,人为地抬高了Luminent证券的市场价格,没有披露公司的现金流受到次贷危机的严重影响、抵押证券组合需要缴纳保证金、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在持续恶化等诸多不利事实。2007年8月6日,在该公司宣布取消原定8月8日支付的第二季度红利分配后,其股价下跌超过了75%。原告集团认为Luminent及其高管人员的声明有极大的误导性,损害了原告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因其虚假陈述,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故要求判令所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代表及诉讼集团其他成员在判决前后因被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原告集团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专家费等合理费用,原告集团还要求得到法院认为公平合理的其他所有救济。

2008年3月31日,被告提交申请,否认原告集团诉称的事实,要求驳回起诉。2008年6月5日,原告集团代表向法院提交文件明确表示反对被告的申请。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同意原告集团代表的请求,但积极争取通过诉讼和解来平息纠纷,原告代表也广泛地咨询了损害赔偿和抵押证券组合领域的财会专家。为了便于调解程序顺利进行,被告向原告律师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并自愿提供了一些文件和信息供和解使用。2008年6月25日,法院作出了关于调解前证据开示的保密规定。2008年7月11日,调解专业人士对原、被告进行了集中调解。2008年9月5日,Luminent向马里兰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2008年10月3日,Luminent向破产法院申请允许集团诉讼和解继续进行。2008年12月2日,法院批准了该申请,同意集团诉讼当事人继续和解。经过深入讨论,原告集团与被告达成了上述和解协议,并提请法院批准。

三、法理评析

(一)群体诉讼程序对于解决当前金融危机相关纠纷的特殊价值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席卷全球的管理危机使社会纠纷呈现出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多样化、治理过程民主化等特点。以司法手段解决群体性纠纷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甚至国际间纠纷处理中的一个突出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特别是其中的经济利益,往往是绝大多数人行为的起点、动力和归宿,[4]这一点我们不必回避,也无法回避。在我国,由于社会保障体制建设滞后、利益分化加深和利益冲突加剧,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和不满情绪难以全部通过平民化的制度性渠道得以释放,行政监管不堪重负或力不从心,大量的群体性纠纷“井喷式”地涌向法院。证券交易、劳动争议、商品房买卖、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民间借贷等几乎每一种民事纠纷类型中都有群体诉讼纠纷产生。

但是,目前我国法院对群体性案件的解决方式还是以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为主。实际结果表明,这两种诉讼机制无法完全适应解决现代群体性纠纷的需要,难以解决裁判的统一性和威慑性、预防性等问题,被告重复作出侵权行为使裁判的既判力范围受到挑战。消费者权益等小额多数请求实际上处于司法保护力度相对偏低的状态,对于环境污染等大规模侵权法院更是基本上无力制约,行政职能部门往往也处于四处救火、疲于奔命的超负荷运行状态。由于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诉讼体制不健全,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所引起的怨气难以通过合法途径得到宣泄,部分群体性纠纷恶化成群体性事件。据统计,从1993年至2003年这10年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急剧上升,年平均增长17%,由1994年的1万起增加到2003年的6万起;参与群体件事件的人数年均增长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这些事件的组织化倾向也越来越强,2003年当年发生堵公路、卧轨、拦火车的事件就达3100多起。[5]这些群体性事件很多是由群体性纠纷转化而成的,而群体性纠纷一般都与不特定多数社会民众的利益直接或间接有关,几乎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都同不公正对待弱势群体有着直接的关系,而且越是严重的群体性事件,越是同社会主要群体的弱势化直接相关。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群体性纠纷和群体事件中,蓄意闹事的人少、围观起哄的人多;有明确原因和固定诉求的人少,发泄积怨不满和仇富情绪的人多。这种突出现象和群体性纠纷乃至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态势表明,对于群体性纠纷,必须抓早抓小,采取更科学的方法进行适当地处理和疏导。对于群体性侵权,必须真赔实罚。否则,被迫“忍让”很可能会埋下小纠纷凝聚为群体性事件、阶层利益冲突甚至社会内部仇恨的种子,给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和政府的公正形象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根据Dandodiary的研究结论,这两个案件是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证券集团诉讼案件中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和解案件,案情的不少具体细节与我国金融类群体纠纷非常相似。通过关注并分析本案的起诉和审理情况,有利于我们了解美国同行当前处置类似群体性纠纷的对策和效果。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危机,甚至部分领域的经济危机,使群体性纠纷呈现出新一波的高发态势,整个社会对于群体诉讼程序的具体适用具有更频繁、更现实的迫切需求。例如,在银行保险理财产品领域,因同一理财产品的某一个或几个条款无效而引发的投资人要求返还投资款的群体纠纷,以及因某上市公司作假账、虚假陈述导致股价暴跌后引发的股民要求赔偿的群体纠纷等,都完全就可以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来统一处理执法尺度。同时,如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5条受理了与金融危机相关的群体性纠纷,可以适当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责令金融机构等被告通知原告集团成员明确表态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在发布公告时,不应局限于普通民众一般不便于接触到的人民法院报等专业刊物,还应发布在大众喜闻乐见的普通读物上;除了发布公告之外,还可充分利用邮寄通知、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提醒群体成员申请加人;或以方便普通人接触、知晓的其他方式通知相关权利人,尽可能达到一次性地彻底解决所有纠纷的目的。

(二)行政机关、律师和社会组织在群体纠纷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在我国的历史上,对于群体性纠纷,人们一般习惯于寻求和认同行政机关自上而下依职权启动救济、处罚程序而不是由法院居中裁决。但实际上,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保险公司等社会组织在群体性纠纷的化解中虽然职责有别,但都起着非常重要、难以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任何国家,审判机关都只是也只能是群体性纠纷解决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即使在美国,大规模群体纠纷往往也并不是在一开始就全部都适用集团诉讼程序来解决。例如,“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立即通过议案,设立了“联邦受害者赔偿基金”,专门负责向那些在世贸中心遭袭中死亡的家属和伤者提供赔偿金。如果死者家属或伤者放弃起诉航空公司的权利并提出申请,可以不必经过繁琐的诉讼程序就直接从基金得到赔偿。同时,航空险、人寿险和伤亡险等各种保险理赔工作也在逐步进行,美国审判律师协会则拟定了详细的方案,准备帮助遇难者家属免费打官司。司法救济主要是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发挥着最权威的作用。例如,由于有的受害家庭放弃了基金的赔偿提议,向法院提出了诉讼,美国联邦法官赫尔斯特恩2003年9月裁定,“9·11”事件的受害者可以起诉世贸中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航空公司以及相关飞机制造商;2007年9月,美国纽约曼哈顿联邦地方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声称代表“9·11”恐怖袭击事件遇难者而提起的向美国航空公司、联合航空公司及其安全事务承包商索赔的41个案件中的6件;甚至赔偿基金会的主席也被7名世贸中心受害者的亲属推上了被告席位,理由是该基金会在履行赔偿金时搞歧视政策,对受害者实行不同的赔偿标准。[6]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双方律师为了达成和解协议进行了大量实质性的调查取证和沟通协商工作,财会专家、赔偿专家等为双方提供了社会化的专业服务,金融机构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更是定期检查、及时处罚,整改措施具体明确、信息披露公开透明,这些都为法院及时公正地裁判群体诉讼案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所以,面对在我国发生金融类群体纠纷时,在鼓励人们通过平和的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同时,我们仍然应当整合全社会的群体性纠纷化解资源,充分发挥党委、人大、政府、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和工、青、团、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争取群体性纠纷化解的最佳效果。法院在群体纠纷的裁判中,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自觉意识到司法权的保守性和司法能力的局限性,充分考量裁判的可行性及其与公共政策的协调性,避免职能混同或功能错位。

(三)正确理解群体诉讼请求的明确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必备条件之一是诉讼请求必须明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一般惯例,如果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索赔金额往往要求具体到元角分;如果诉讼请求是某一非金钱的作为或不作为,则往往会要求原告明确其要求被告行为钓具体方式方法。但是,在群体诉讼起诉时,集团成员的人数可能都还没来得及或无法确定,更不要说写明所有成员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了。所以,以普通案件诉讼请求的明确性来照搬到群体诉讼中,既违背了解决群体纠纷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群体性纠纷中的受害者最大限度地获得司法救济。

在上述第一个案件中,原告集团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代表和该诉讼集团其他成员因所有被告的违法行为所遭受的经法院认定的包括审判前后利息在内的一切损失,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开支和律师费,并给予原告法院认为公平合理的其他救济。在上述第二个案件中,原告集团要求判令所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代表及诉讼集团其他成员在判决前后因被告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导致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原告集团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专家费等合理费用,原告集团还要求得到法院认为公平合理的其他所有救济。这两个案件在起诉时的诉讼请求都没有特别具体的赔偿数额,还都概括性地要求获得法院认为公平合理的所有其他救济。借鉴美国同行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我们完全可以针对群体诉讼的不同阶段设置群体诉讼请求明确性的不同标准。在群体诉讼被提起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只需大致明确即可,诉讼请求的最终确定可以推迟至最后一次证据交换结束前。同时,随着证据交换的逐步深入,法院应当及时将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的心证情况予以公开,以便原告尽早明确诉讼请求。


*罗健豪,法学博士,上海市虹口法院民二庭庭长。

[1] First Subprime Securities Lawsuit Settlement? Anothe Subprime Lawsuit Settlement, Posted on January 5, 2009 by Kevin LaCroiX, http://www.dandodiary.com/,访问时间:2009年1月6日。

[2]“案情简介”主要根据从WESTLAW及如下网址下载资料整理而成: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Western District Of Washington at Seattle, Consolidated Class Action Complaint of WSB Financial Group Securities Litigation, Master File No.C07-1747RAJ.http://securities. Stanford.edu;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In Re Luminent Mortgage Capital,Inc. Securities Litigation,Master File No.C-07-04073PJH, Consolidated Class Action Complaint,Stipulation of Settlement, http://www. dandodiary.com/,访问时间:2009年1月6日。

[3] Stephanie Plancich, Svetlana Starykh(NERA Economic Consulting),2008 Trends in Securities Class Actions,www.nera.com,访问时间:2008年12月25日。

[4]万光侠:《市场经济与人的存在方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第123-129页。

[5]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课题组:《2005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踢5页。

[6]相关介绍可参见:http://www.xinhuanet.com、http://www.xintv.com、http://www.carnoc.com、http://business.sohu.com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