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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 水环境保护的司法诉讼途径 ——以“石梁河水库案”为例
2019-02-28 566 次

马 季

一 前言

司法诉讼可能是水环境保护的最后一条途径,但是即使是“最后防线”,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众多挑战。本篇以堪称流域水污染诉讼经典案例的“石梁河水库案”为例,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在此案中的行动和经验,为水环境保护的行动者提供启发与参考。

1999年6月到2000年6月的一年时间内,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的石梁河水库,接连发生三次特大型污染致鱼死亡事故,事故共涉及沿库百姓97户人家,损失惨重。该水库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亦是连云港市备用的饮用水源。每次事故发生后,石梁河水库的养鱼户都向山东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反映情况,并到山东省临沂市政府要求解决受害赔偿的问题,但是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01年,97名养殖户受害人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罚被告排污企业赔偿渔业污染事故造成的网箱养鱼损失560.4万元,承担事故调查费4.8万元及其他实际支出费用,并且及时停止排污危害。被告否认污染事实和因果联系,但法庭调查证据显示,第一被告每天排放污水1万吨以上,第二被告每天排放污水1000吨左右,污水按照水系流向图进入石梁河水库。2001年11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确认被告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后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2004年底,97位农民拿到了560万元赔偿款。

二 事件经过

石梁河水库作为跨流域的大型水库,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赣榆县和山东省临沭县交汇处,库容5.31亿立方米,最大水面面积150平方公里,是江苏省最大的人工水库,具有调节洪水、保障陇海铁路安全、保障连云港市工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多种功能,并且是连云港市备用的饮用水源。1962年建成后,水库的水质一直很好,且水库盛产银鱼,库区居住的多为建库移民,人均耕地不足0.3亩,经济来源主要是靠捕鱼、捞沙、割苇。1998年,库区农民开始在水库内发展网箱养鱼。1999年出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

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石梁河水库上游山东省临沭县兴建了大量的化工、造纸厂,而且污水排放不达标,这些污水最终都流到了石梁河水库,造成水库水质恶化。1999年6月到2000年6月以山东省临沭县金沂蒙纸业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沭县化工总厂为主将大量废水排入石梁河水库,导致几千箱网箱鱼死亡,水库水质已达Ⅳ类水以下。

对此重大污染事故,无人出面解决和承担责任,受害群众一时愤怒,将一卡车死鱼拖至山东临沭县。为了平息众怒,两省相关部门承诺调查事故并给予赔偿,但事后食言。受害农民四处上访,仍然投诉无门。

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为受害农民提供了法律援助。本案中,及时固定证据,申请鉴定人员、环保局人员出庭和抓住举证责任是案件实施过程中的主要策略和技巧。庭审争论焦点主要是三个方面:第一,石梁河水库是否具有渔业养殖功能;第二,被告方排放工业废水的行为与原告方的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第三,黄、渤海环境监测站是否具有鉴定的资格。针对上述问题,原告提交了有关调查笔录、鉴定、损失评估报告、公证书、录像资料等证据,并请求法庭传唤连云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出庭作证。被告方向法庭也提交了10多份书证。双方围绕着争议焦点问题,唇枪舌剑针锋相对,争论得十分激烈。

两被告代理人称:企业排出的污水没有直接排向石梁河,而是排向新沭河,因而网箱死鱼和纸厂排污没有直接关系。同时金沂蒙纸业的代理人强调,他们厂1995年上了1000多万元的污水处理设备,1997年通过环保部门的检验,已经达标排放,不会造成污染。况且沿河有60多家企业,为什么只让2家工厂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对此,原告方代理人刘湘反驳:首先,从法庭调查所举证据来看,第一被告每天排放污水1万吨以上,第二被告每天排放污水1000吨左右,这样大量的污水按照水系流向图,可以清楚地看到,都要进人石梁河水库。原告几次大量的死鱼也都是在上游大量排污、泄污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一点,也被山东省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关于石梁河水库污染问题的报告》所承认。其次,从当庭播放的由连云港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制作的调查录像来看,被告在排污口有暗排污管道。即使排污单位达标排放,也照样会造成污染,依法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衡量水体是否污染的根据,不是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是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三,对于沿河究竟多少家企业向新沭河排污,作为原告的农民不可能知道。农民的鱼死了,只能向政府、向环境保护部门了解谁是排污者。无论是江苏的环保部门还是山东的环保部门所提供的污染源单位,均是两被告。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站在实地调查时发现排污的也是两被告。如果被告想减轻自己的责任,并知道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话,完全可以向法院提供,既然没有提供,说明污染损害责任确实应是两被告。

两被告又极力否定农业部黄、渤海渔业环境监测站的鉴定资格,原告代理人王灿发说:农业部渔业环境监测中心黄、渤海区监测站一直担负着对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职责,可以说是其法定职责。2001年6月28日国家渔政渔产港监督管理局颁发了《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该站是第一个获得甲级证书单位,足以说明该站的鉴定能力是一流的。而且从鉴定程序来说,是完全按照农业部渔业污染事故调查程序规定进行的调查、监测、分析和鉴定。内容和形式也是科学和公正的。黄、渤海监测站的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均是符合法律效力的。

最后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观点并做出了判决。

三 艰辛之路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还没有出台,各地法院几乎没有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也没有多少借鉴的判例,跨流域污染判例更少。因此,收集、组织证据是该案的重中之重。代理律师多次奔赴当地收集证据,奔走于青岛、连云港、南京等地。代理律师的差旅费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垫付。一审胜诉后,被告不服Ri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律师再次应诉出庭。二审维持后,被告没有走申诉程序,而是在终审判决送达前就采取停产的方法把所有财产卖掉并转移。2001年8月31日,被告所在地的两级法院分别在同一天内做出7份调解书,将工厂的财产通过司法文书转移给了其他单位。为了揭露这种涉嫌通过司法机关造假转移财产的行为,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于2003年7月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地方法院制作虚假法律文书的情况,并引起重视。经最高司法机关协调山东省人民政府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机构的领导牵头负责该案的执行工作,最后在2004年底将判决的赔偿款执行到位。在历时两年多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从江苏连云港中级法院移到山东济南铁路法院,从山东济南铁路法院又移到最高人民法院。期间,97户渔民中的200多人也曾到公安部递交要求游行示威的申请,一度情绪十分激动。王灿发和刘湘律师不但要为污染受害者代为申请执行,还要给97户渔民解释法律规定,进行安抚,维护社会稳定。整个案件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从2001年初介入到2004年12月底基本结束。案件结束后,不仅使环境污染受害者权益得到维护,而且使得排污者再也不敢肆无忌惮地向河道排污,石梁河水库也因此变清,农民在水库养了更多的鱼。

四 事件意义

通过司法途径彻底解决了此次跨流域污染事件,改善了东海县、赣榆县全县生态环境。石梁河水库的污染直接影响县内的40多座中小水库,形成了庞大的污染群,严重破坏了全县的生态环境,两岸树木枯死,水中鱼绝迹。本案的胜诉使石梁河水库的污染不再,水质得到改善和恢复。

其次,通过中央政府部门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督促了司法判决的彻底执行,使受污染农民恢复生活信心,重新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东海县是国家商品粮基地县,有100多万亩耕地需引石梁河水库水灌溉,由于污染后水质恶化,造成土壤板结,农副产品产量、质量下降,影响出口创汇。污染发生前,石梁河水库鱼类丰盛,是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一项重要经济来源,而污染使鱼类绝迹,沿岸渔民的500多渔船被卖或闲置,渔民被迫另谋生路,使本不富裕的岸区人民生活愈加困难。石梁河水库被污染,每年给全县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在1亿元以上。本案的胜诉,使得上游的污染企业不再非法排污,水库的水质得以逐渐恢复,受损农民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也重新拾起了对生活的信心,当地经济也逐渐走上正轨。

再次,消除污染对当地居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实现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靠近水库的南辰、石梁河两个乡镇及石安河、龙梁河两大调水干渠沿岸70万人因水库污染而饮水困难,县城唯一的饮水十分紧缺。库区村民长期饮用受污染的浅层地下水,经常出现腹泻呕吐,在污水灌溉的田地里劳作的农民手脚经常红肿,甚至溃烂,企业的排污给污染区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案的胜诉使得有害物质的排放从源头被遏制,村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最后,通过司法诉讼的实际行动,推动了中国的法治进步,维护了当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石梁河水库多年来遭受严重污染,引起了沿岸人民强烈不满,群众意见很大,个人、集体上访事件不断,造成社会不安定。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通过免费向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引导村民用法律手段解决污染问题,并最终取得了胜利,有效疏导了矛盾,树立了村民对法律的权威与信心。

五 诉讼经验和挑战

该案成为流域水污染诉讼经典案例,许多经验是可以复制和借鉴的。一是诉讼前尽可能取得比较充分的证据,能鉴定的尽量鉴定,能公证的尽量公证。二是争取受害人所在地环保或渔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三是在诉讼对象众多的情况下,要选出代表集团诉讼。

四是避开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及时、公正审理。此案是跨流域污染案件,由于起诉管辖不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判决时没有因为考虑企业赔偿能力而给企业赔偿“打折”,而是鉴定损失多少就判多少,因此原告获得了与鉴定损失相应的赔偿。

五是共同侵权无法分清责任大小,按连带责任承担。对于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的,当污染企业无力承担赔偿,应由政府承担或部分承担。污染应当引起地方政府的重视。企业诉讼后关闭,政府很难逃脱责任,政府垫付体现了政府保护环境的义务,也提醒政府必须注重环保。

回顾石梁河水库污染案,在固定证据、申请鉴定人出庭,选择管辖、被告等方面都是成功的经验。从诉讼的结果看,不仅为97户渔民获得了应有的赔偿,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是起诉后不到1年的时间,水质就基本恢复到Ⅲ类水体。老百姓开始懂得,利用法律手段也可以维权,进而能够维护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