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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 丰岛产业废弃物非法投弃案
2019-02-28 623 次

石田正也*

一、丰岛案件梗概

(一)前言

丰岛案件是产业废弃物(以下称“产废”)的非法投弃事件。产废被非法投弃的地点——丰岛是位于浮现在濑户内海-上的小豆岛这一较大岛屿西侧的小岛,隶属于香川县小豆郡土庄町行政区,该岛自然资源十分丰富。该岛基本上以农业、渔业及与福利有关的产业为主。由于产废处理业者将关西圈等大都市的产废大量非法运进该岛,从而被称为日本最大的产废非法投弃案件。

这一产废非法投弃案件的历史是从1975年开始的,最终是由丰岛居民向依据公害纠纷处理法设置的“公害等调整委员会”(以下称“公调委”)申请公害调解,并依据公害调解的成立这一程序解决了纠纷的案件。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该案展示了与其他以法院审理为主的各种公害案件不同的过程。

以下将就废弃物处理法律制度的概要、选择公害调解的理由、丰岛案件申请公害调解以前的历史过程、公害调解的过程、目前进行的产废岛外撤离工作的课题等略作叙述。

(二)废弃物处理法律制度的概要与公害调解的选择

处理废弃物的基本法是“有关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以下称“废扫法”)。废扫法将废弃物分类为伴随着企业和事业活动产生的产业废弃物(依据法律及政令确定)和除此以外的一般废弃物。所谓废弃物是指污秽物和不要物,分为固体状或液态状两种。作为是否属于废弃物的解释标准,国家规定“废弃物是指占有人不能自身使用且有偿向他人销售的不用物”,并提出了“判断应综合考虑占有人的意思、该物质的性状等,并非在遗弃时即客观上被当作废弃物”的解释指导方针。围绕着这个“有价值物”或者“废弃物”的认定解释,在丰岛案件中追究了香川县对该从业人的监督责任。一旦被认定为产业废弃物,依据废扫法第3条的规定,“事业人就有义务将伴随其事业活动产生的废弃物予以处理”,并规定废弃物处理业者在处理废弃物时应作适当的委托。在丰岛案件中,这一废弃物处理业者是否被适当地委托成为争论的焦点。当然,产业废弃物处理业者在处理废弃物时,应对所处理的废弃物进行特定化,并需要得到行政当局的许可。未得到行政许可的产业废弃物的处理不被允许进行,而这一许可当时正是由香川县作为国家的机关委托事务负责作出的,而且在非法处理废弃物时,县行政是有包括取消许可在内的监督权的。

此外,在公害案件中,作为解决纠纷的机关虽然大多利用司法(法院)手段,但由于在诉讼中,原告方负有举证责任,以及必须应对被告方周密的反驳,纠纷的解决往往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巨额的费用。在笔者曾参与的由仓敷市水岛的联合企业造成的大气污染公害诉讼中,经一审判决到高等法院和解的全面解决总共花费了13年的时间。辩护团在丰岛案件中所选择的公害调停制度是由依据1970年制定的公害纷争处理法设立的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负责主持。这一制度是在日本公害问题日渐深刻的形势下,为实现下述目的而创立的,即“就与公害相关的纠纷依据设立的斡旋、调解、仲裁以及裁定的制度以求获得迅速且适当的解决”,其主要内容是当事人之间协商的调解制度。但出于对该制度有效性的担心,当时并未被有效利用。而当时居民和辩护团之所以选择调解,主要出于以下原因:①如果采用诉讼,居民必须就原因与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丽这对居民来说非常困难;②提起诉讼并维持诉讼需要巨额的费用;③从提起诉讼到判决最后确定需要很漫长的时间;等等。特别是要求撤离的被非法投弃的产废数量及判明这些产废的有害性预料也需要专家的帮助和巨额的费用。关于相关的科学调查,根据《公害等调整委员会设置法》第17、18条的规定,公调委具有通过亲自选任专门委员等方法实施调查的权力,而从制度上将公调委权限范围可以支出的费用用于判明产废,在现实中也是可行的。此外,公调委还可以通过与其他行政机关(如厚生劳动省和环境省)协作,以求得纠纷的解决。为此,辩护团才决定利用该制度解决纠纷。

二、从案件的发端到申请公害调解的居民的辛劳

(一)案件的发端

曾在丰岛西端的国立公园指定地内拥有土地的丰岛综合观光开发股份公司(以下称“业者”)滥用土地所有权(该土地从法律意义上实际为经营者所有),在日本高速经济增长期,长期开山取砂、取石出售,破坏了该岛的景观。而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经常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丰岛居民的警惕和恐惧。

1975年12月,业者在取过砂石的土地上,以从事有害产废处理业为名,向香川县(以下简称“县”)提出了有害产废处理的申请,就此引发了丰岛案件。居民反应迅速,得知消息的丰岛居民立即意识到,如果业者申请的产废事业一旦开业,丰岛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就会遭到破坏,还会对农业和渔业带来严重的影响,丰岛居民随即群起反对。丰岛居民组成了“坚决反对带来产业废弃物丰岛居民会议”,征集了该岛几乎所有成年居民共1425人的反对签名,向县行政和县议会提出了对该业者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另外,居民还奔赴县政府所在地高松市,举行了反对产废的游行示威和集会。但由于县知事(县长)表示将给予许可,丰岛居民(几乎所有住户)共583名作为原告,以业者为被告,于1977年6月向高松地方法院提起了请求停止建设产废处理厂的诉讼。但是,县政府并未因诉讼争议而改变态度,到1978年2月,业者考虑到当前的反对运动,将原来的“有害废弃物的搬运和处理”申请变更为“无害物蚯蚓的养殖”(利用蚯蚓进行的土壤改良剂处理业)事业的申请。而县政府不顾案件陷于诉讼争议,对业者批准了仅限于认可运进岛内“无害淤泥(造纸淤泥、食品污泥、木屑、家畜粪便)”的产废处理业的许可。为此,丰岛居民不得不与业者达成诉讼和解,同年10月和解成立。

在法院达成的和解条款中,业者作出了以下承诺:①遵守县政府的许可条件;②在产废的运送和处理过程中注意避免发生巨大的噪音和震动;③从事的事业内容局限于利用蚯蚓进行的土壤改良剂处理,不经营除此以外的事业;④当对居民带来损害时,给予赔偿;⑤在公害发生或可能发生时,迅速暂时停止作业或采取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危险;⑥其他。由此,丰岛案件似乎宣告终结。但是,此后业者正如丰岛居民当初所担心的那样,将上述和解条款抛在脑后,开始肆意胡为。

(二)业者非法投弃产废以及香川县的纵容和袒护

业者于1978年开始渐渐无视县的许可内容及其与住民达成的和解内容,将各种各样的产废运往丰岛,开始了非法投弃。19833年已见不到蚯蚓的养殖,取而代之的是大量的机动车电器拆解碎片(将机动车及电器粉碎并回收金属后的残渣,其中含有难处理的重金属等)、废旧树脂尼龙绳、废油、废塑料、燃烧后的残渣、矿渣、易拉罐、不明液体物等大量涌进丰岛,此后就是对这些产废进行野外焚烧。这些产废由翻斗卡车从丰岛港运到现场,向丰岛方向散发着异常的臭味。而野外焚烧的浓烟甚至开始在岛民中引发了哮喘病。居民对县行政申请进行调查,再三敦促其行使职责,责令业者停业。对此,县行政回答说:业者运来的都是“有价物”,大量的机动车拆解碎片是当作金属回收业的材料购进的,从事的是废品回收,运进来的并不是产业“废弃物”,而对丰岛居民提出的切实的要求一概置之不理。

最初揭发这些业者违法行为的并不是香川县,而是跨越濑户内海对岸的兵库县。兵库县警方于1990年11月认定业者所搬运的属“废弃物”,因违反废弃物处理法对其强制搜查,1991年1月业者被逮捕。业者的非法事业被迫中止,业者事实上也因此形同破产。神户地方法院姬路支部作出了判令业者公司支付罚金50万日元、实际经营者拘役10个月,缓刑5年的判决。居民在得到该案刑事判决记录后,才得知了惊人的事实。原来县行政曾经到业者设施现场调查达118次之多,对非法搬运产废,并未从事当初许可条件的蚯蚓养殖等事实早已知晓。而且,县行政竟然对主张大量运进机动车拆解垃圾进行焚烧,回收金属的业者建议取得金属屑商的许可,以使其主张更具有说服力。对于业者非法运进的产废,县行政不仅采取容忍的态度,而且加以袒护的事实由此大白于天下。而县行政职员之所以如此应对,原因不外乎对业者暴力的恐惧和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工作态度。

“得益”于该业者被揭发和逮捕,丰岛从此被戴上了垃圾岛的帽子。出现在电视屏幕上的、现场堆积着一座座产废的小山影像使看到的人们无不留下了挥之不去的垃圾岛印象。丰岛产的农作物和海产品因冠名“丰岛产”而无人问津,丰岛因此遭到了因风传受害导致的致命打击。

丰岛居民于1990年再次组成“废弃物对策丰岛居民会议”’为撤走产废开始采取行动。在业者遭揭发后,时至1990年12月,县行政才对业者处以注销以蚯蚓实施土壤改良剂处理业许可及责令采取措施撤走产废的决定,并于1993年11月作出了为避免产废流人海域,责令业者设置“挡水墙”的决定。然而,实际能撤走的只是表面看得见的产废,而大量废弃的拆解机动车碎片等却仍长眠在丰岛的浮土遮盖之下。县行政声称这对周边海域没有特别影响,试图对该案件草草了结。县行政强调,撤走产废需要高额费用,代业者强制执行又难以从业者处收回费用。居民们对县行政有关准备运出的产废约有15-17万吨的说法无法认同,据推算,产废约为60万吨,并判断汞以及二恶英等有害物质已然流人海域。事实上,在产废处理厂北侧的北海岸黑色海水变成了一滩滩死水,在海岸线渔贝类也不见了踪影。如果就此不了了之,难以想像丰岛的未来将会如何,经再三向议员等政治家要求解决仍毫无结果之后,居民们的焦虑难以言表。

三、申请调解与利用诉讼程序

自兵库县警方搜查的翌日起,经过3年时间,民事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就将期满。居民们在民事诉讼时效期满数月前,作为最后的手段决定提起诉讼,经居民方某亲属的熟人介绍,找到了大阪律师协会的中坊公平律师。由4名律师携手的辩护团组成了。此外,作为科学顾问,辩护团还迎来一名精通产废问题的科学家。辩护团首先从刑事案件的记录分析开始思考丰岛案件的方案,决定将公害调解设定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而同时灵活配合以诉讼方式。在公害调解中,要求撤走产废的对方应为非法投弃的业者、对此疏于履行其指导监督责任且对其偏袒的县行政(包括县行政当值职员2名)以及对原本并未获得适当的产废处理许可的业者委托大量处理产废的产废排出业者共21家公司。辩护团判断,正是这三个主体相互协作才导致大量的产废运进岛内,因此,这三方主体理应承担撤走产废的责任。而且,根据进一步判断认为,实际撤走产废的只会是县行政,因为当时业者事实上已处于破产状态。但要明确县行政的责任并促使其撤走产废,从当时的情况看,无异于面对一座难以逾越的大山。—根据前面曾提到的辩护团选择公害调解制度的理由,居民在3年时效即将期满的5天前,即1993年11月提出了公害调解申请。申请人是丰岛的几乎所有住户,共549人。调解在东京总理府的建筑物内由公调委主持进行。

放置大量产废的土地为业者的实际经营者所有,预想花费巨额资金撤走产废的土地毫发无损地留给业者的结果有失公允,居民认为有必要首先将该土地的权属由业者转移到居民手中。为此,确定由居民根据对业者就其违反此前的1978年在高松地方法院双方签订的和解条款向高松地方法院提起了请求撤走产废和支付损害赔偿诉讼的方针。作为提起该诉讼的前提,为防止业者随意处理其所有的土地,居民向法院提出了就土地占有转移的暂时处分和暂时冻结土地权属作出决定的申请。而且,为防止业者妨碍居民进入该土地,同时申请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决定。居民在履行公害调解程序的同时,于1996年2月向高松地方法院提起了上述诉讼。此外,居民还决定尽快取得胜诉判决,并依据判决查封土地,以在法院实施的拍卖土地程序中竞购该土地。

四、公害调解中的争论点与为其所作的努力

(一)公调委主持的调查

调解的基础是双方进行协商。在调解开始之初,曾否定了县行政方的责任,并认为产废的现状是安全的。在这种情况下,居民和辩护团向舆论倾诉了大量运进丰岛产废的原因和事实真相,并向公调委反复提出交涉。最终公调委果断决定,为判明产废的实际情况,由公调委出资委托专家,就产废的调查和撤走的具体方法展开讨论。从1994年12月到1995年3月,调查花费了约三个多月的时间。作为调查费用的预算,由内阁会议确定为2.36亿日元,暂以预备费的形式支出。如此大额的预算费用在公调委成立以来尚属首次。日本大藏省(即财政部)之所以认可可谓破天荒的巨额调查费用,是因为后面还将提到的产废非法投弃问题已经逐步演变为重要的社会问题,有必要将在丰岛所进行的调查结果用于今后废弃物管理的资料。

经过专家的调查,丰岛的产废全貌清楚地展现在人们面前。被非法投弃的产废约五十万吨,加上因产废污染的土壤推算为56万吨。在产废中,铅超过了有害废弃物的判定标准,多次检测出有机氯素类有害废弃物,并发现高浓度二恶英等。从产废渗出的水中,经检测判明铅超过国家环境标准的260倍,砷超过1.9倍,其他有害废弃物也都大大超过了环境标准,而且不能排除这些有害废弃物从产废非法投弃场所的北海岸流人海域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尽快采取适当的对应措施,这就是调查的结果。而且,作为产业的对应措施,提出了从将产废封闭在丰岛当地到将产废撤出岛外的共7种方案。专家的调查结论完全、清楚地证实了县行政所主张的产废数量和安全性完全没有根据。

根据公害调解的需要,辩护团于同年3月为加强公调委方面的工作,决定由选自濑户内海的律师组成辩护团,将丰岛问题定格为濑户内海全体居民的环境问题,加大了解决的力度。由于8名律师新近加盟,濑户内海辩护团就此组成。在此后进行的调解中,县行政撤回了前述见解。而日本政府厚生省(卫生部)发表评论认为:“此前香川县的对应措施实属欠妥”。此后各种各样的交涉谈判接连上演。1997年7月,县行政与居民之间就将丰岛恢复到产废运人之前的状态议题在公调委主持下达成了一致,其内容包括:①县行政承认曾错误地认定了废弃物,疏于履行适当的指导责任,招致处理产废的当地深陷严重的事态;②县行政将对产业废弃物进行溶化等中间处理,形成可再生利用废弃物后撤出;③县行政为完善中间处理设施和保全环境,设置由专家组成的技术研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讨等内容。据此,撤出产废的愿望终于要成为现实了。

(二)专家的参与

丰岛产废的处理方法是在前述公调委的调解下达成一致的,即“将废弃物进行溶化等中间处理,形成可再次利用废弃物后撤出”,没有采用单纯将产废搬出后在其他最终处理厂填埋这一通常的废弃物处理方法。之所以如此,除了当时还无法确定接受丰岛产废最终处理厂这一因素外,主要目的是寻求一种不会因在其他场所处理撤走时产废致使岛民二次受害,而且能将废弃物再生利用的、适应于循环型社会的处理方法。对产废处理进行探讨的技术检讨委员会虽然形式上由香川县选任,最终还是在听取居民意见之后由活跃在日本废弃物对策第一线的各种专家组成(委员长是早稻田大学教授永田胜也)。技术研讨委员会从1997年8月到1999年5月,经第一、二次委员会形成报告,确定了在丰岛内旨在对废弃物熔化处理的处理设施建设进行规划以及实施保全周边环境对策的方向,此后县行政于同年8月宣布将废弃物处理设施修建在临近丰岛的直岛铜精炼工厂用地上,而不是丰岛当地。其结果是,从同年9月到11月召开了能否在直岛处理产废议题的第三次技术研讨委员会,同时举行了针对直岛町民的相关说明会,并于2000年3月,直岛町宣布接受产废处理设施建设方案。据此,丰岛居民也同意了直岛方案。所有相关委员会的这些会议,当事居民和辩护团均到会出席,在与居民聘请的科学家顾问协商的同时,对会议内容进行监督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三)居民取得处理产废土地

如前所述,产废被非法投弃的土地曾属非法投弃产废的实际经营人所有。居民为取得该土地的所有权,曾于1996年2月提起了诉讼,而该诉讼于1996年12月判决居民胜诉,法院判令业者撤出产废并对居民支付损害赔偿。于是居民准备根据这一判决通过拍卖取得该土地。殊不知,就在履行相关程序之前,业者将一部分土地租赁给其他公司,并进行了相关权属登记和5亿日元借款的土地抵押登记,以此阻碍居民取得该土地。为此,辩护团决定通过破产程序取得该土地,向冈山县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业者破产,业者因此于1997年3月被宣告破产。被确定为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律师为撤销此前土地上的相关登记,以实施登记的公司为被告提起了诉讼。1998年11月请求撤销登记的诉讼判决生效。根据该判决,居民于1999年1月以丰岛三自治会的名义从破产财产管理人的律师手中,竞购取得了业者的土地。由此奠定了在撤走产废之后实现名符其实的丰岛重生计划的坚实基础。

(四)追究排出产废业者的责任

丰岛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排出产废的业者将大量产废委托给业者,把城市的垃圾运人诸如丰岛这样人口稀少的岛屿。居民在公调委的调解中提出,也应向这21家公司追究其撤走产废责任的要求。公调委当初采取了将产废排出业者从程序中分离出来、未指定期限单独同县行政进行调解的方式。在居民与县行政之间达成一致的1997年12月之前,向排出产废的这些业者阐示了如下见解:①根据废弃物处理法,排出产废的业者原则上应自行处理产废,同时也允许其委托其他业者代为处理产废。但在委托时应确认被委托业者是否具有适当处理的能力,并按照政令所规定的标准实施委托。当排出业者违反该标准委托其他业者处理时,根据废弃物处理法,排出业者如果未履行适当处理的义务,应承担适当处理责任。②本次委托处理产废的行为违反了废弃物处理法所规定的标准,排出产废业者没能履行产废处理责任。根据这一见解,公调委分别要求排出产废的业者根据其委托处理的产废数量合计负担“产废处理费”与“居民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结果是,从1997年12月到2000年1月之间,与排出产废业者的调解达成了一致,将由排出产废业者支付总额为3.7亿日元的费用。这成为日本排出产废业者为解决纠纷承担责任、支付赔偿的先例。

五、与县行政公害调解的成立

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最后的课题是以怎样的内容与县行政达成最终调解。虽然1997年7月,居民与县行政之间曾达成了一致,但在达成的一致中并未明确县行政的责任,也未写进向居民道歉的条款。此外,就产废处理的具体方法、撤出期限、撤出后原来土地的整理和恢复等内容如何具体体现在条款中也亟待解决。通过居民与公调委多次反复交涉,商定了调解条款的内容,终于在2000年6月达成了明确记载向居民道歉与撤走产废程序的最终调解。调解次数共计36次,个别交涉数十次,在举行最终调解仪式的当天,作为举行调解仪式的场所,破格选择了丰岛当地小学的体育馆,在居民众目睽睽之下,县知事向居民深深致歉。

调解内容包括:①县行政就错误认定废弃物及未对业者进行适当的指导等事项,及由此对丰岛居民造成的损害给予承认并道歉;②在平成28年年末(2016年年末)之前撤出废弃物;③废弃物的处理要依据技术研讨委员会的商讨结果,以焚烧溶解方式进行,并争取实现对其次生物的再利用;④为了便于就实施撤走废弃物进行协商,在县行政与居民之间设置协议会;⑤废弃物撤出业务在专家的指导和建议下进行;⑥其他事项。根据这一调解结果,对丰岛居民来说曾被认为足不可逾越的巨大障碍的废弃物,终于看到了从眼前消失的那一天。

六、支持调解的居民运动

以上取得的各项调解结果乃是凝聚着鲜血的居民运动的成果。如前所述,丰岛案件虽然开始于1975年,而案件复发是在因兵库县警方对业者的揭发而发起的“废弃物对策居民会”之后。这个废弃物对策居民会是由丰岛居民的自治组织,即当地三个地区的自治会组成的,这三个地区的自治会长就任居民会议议长,是名符其实的代表全体岛民的居民组织。居民尽管申请了公害调解,但对方县行政却态度冷淡,对当时的居民来说,亟待解决的就是如何将丰岛的事态告知县民和全国公众。为此,作为以不花一分钱的运动昭示丰岛案件真相的方法,居民实施了在县政府前“默默站立行动”。全如字面所述,在县政府前5-6人交替无言而立,进行着无声的抗议。这一“默默站立行动”从申请调解后的1993年12月一直持续到1994年5月。在这期间,丰岛的年轻人实施了取名为步行信息传递(message walk)的活动,走遍香川县域内的各个市町村,发行并散发宣传册“捍卫故乡”。这些诸如“默默站立行动”等活动牵动了公调委,县行政也答复将考虑包括撤出废弃物在内的措施并就其进行磋商,且很快促成了前述公调委操作的、由专家实施的调查。居民在诉诸舆论支持的同时,还深入学习和研究废弃物问题。根据公调委有关专家的调查,丰岛产废的真相逐渐明晰。此外,围绕着废弃物处理的7个方案虽然被提出,但无一不伴随着花费巨额资金的现实问题,就应该如何处理废弃物的议题,居民于1995年12月邀请废弃物有关专家,在丰岛举行了研讨会。与会中确认了下述几个观点:①由日本社会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而产生的社会矛盾标志性地呈现在丰岛;②废弃物总是由人口过密的都市向人口稀少的地区单向涌动;③在日本实现恢复原状的法制不健全,行政也束手无策;④应努力建立一个今后可以对社会生活、生产活动中产生的物质再利用的、循环型社会。而且,关于丰岛案件的责任,产废处理业者自不待言,委托其处理的排出产废的业者以及对业者未予适当指导的县行政也难辞其咎,而且,县的产废事务属国家机关的委托事务,国家也应当承担责任。

到1996年,具有上述高度认识的居民运动又有所发展,丰岛居民奔赴东京,在银座展示产废实物,向行人倾诉废弃物由大都市涌向人口稀少的海岛的活生生的现实。报纸也就此次行动,以头版头条予以报道。当时的政府厚生省大臣在国会接受相关质询,并随后视察了现场,此后,厚生省废弃物对策科长也赴丰岛视察。从那时开始,到丰岛视察、参观的人数逐渐增加,最初由居民会议负责接待,到1999年来访者竟然超过了3000人。辩护团于1996年10月将国家追加为公害调解的对方当事人。其出发点是:国家既然将产废事务委托给县行政,就应当与县行政共同承担责任。丰岛问题的影响也由此急剧向全国扩展。但当时当地香川县议会的反应却很冷淡。如前所述,1997年7月虽然达成了中间一致,但对居民来说并不十分满意,其背景原因主要是香川县议会对丰岛产废问题表现冷淡,并且在议会中竟然有议员声称丰岛的居民运动仅仅依存于新闻媒体,不过是在当地香川县居民中毫无根基的、由辩护团主导的无本之木。居民和辩护团在达成中间一致时,为达成最终一致,决定加强运动的力度,不断向近前的土庄町及香川县民施加影响。居民离开丰岛,在小豆岛的土庄町开设当地事务所,在土庄町挨家挨户地向当地居民倾诉丰岛的现状,并呼吁其参加在土庄町召开的集会。在土庄町公民馆只能容纳850人的会场涌人了土庄町居民多达1000人。此外,居民和辩护团又将运动在香川县全境扩展开来,决定从1997年7月开始,以“将丰岛的心呈现给100万县民”为口号,在县内市町村上百处召开座谈会,到1999年3月终于完成了召开第100次座谈会的使命。此后,丰岛居民呼吁要改变香川县议会,决定由丰岛向小豆郡选区推荐县议会议员候选人,并在同年4月的选举中当选。丰岛居民呼吁的尽快撤出丰岛的产废、夺回自然丰富的岛屿、香川县必须承担责任并向丰岛居民谢罪的愿望迅速在香川县民中获得了广泛支持。国家也决定对香川县产废处理进行财政援助。如上所述,居民和辩护团利用公害调解这一制度,彻底判明产废运进丰岛的原因,进而诉诸舆论支持,迫使县行政与之达成了最终一致。致使调解最终成立的原动力虽然不能否认部分来自调解场内的博弈,但更得益于调解场外的居民运动。

七、丰岛案件对日本废弃物法制的影响

丰岛案件被新闻媒体作为焦点开始关注是在20世纪90年代。当时,在日本各地发生了很多废弃物非法投弃事件和产废不当处理事件。同时,反对废弃物处理厂规划的居民运动也在日本全国各地频频发生。于1970年实施的《废弃物处理法》并不能在这种事态下有效发挥作用。在丰岛案件的调解迎来达成中间一致的1997年,国家大幅修改了《废弃物处理法》,以实现加强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规范化和加重对非法投弃的处罚为目的,将罚金由此前的300万日元提高到1亿日元。在最终调解达成一致的2000年义一次进行了修订,就追加废弃物处理业的许可撤销要件和加强对排出产业废物业者限制等作了新的规定,罚则也由此前的3年拘役提高到5年。同年,《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随之制定。2002年,作为针对机动车废弃物的拆解碎片的对策,有关使用后机动车再资源化的法律也制定出台。可以说,丰岛案件对国家有关废弃物法制的完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丰岛案件在丰岛居民的运动和新闻媒体的广泛报道中,成为日本产业废弃物问题的象征性事件。这也就成为产生只有通过调解才能就产废处理达成一致这一结果的背景。也就是说,国家在认识到如果不解决丰岛案件,今后的废弃物管理就无法操作下去的前提下,在废弃物管理发生变化的背景下,公调委出面运作。反过来说,这也是丰岛居民和辩护团迫使国家就范的结果。

八、公害调解成立后产业废弃物撤出的现状与课题

调解成立并生效后,根据调停条款设立了由专家组成的丰岛产业废弃物等处理技术委员会,开始了面对产废撤出的最终技术性研讨,并于2001年7月沿北海岸设置了防止污水流失的挡水墙。由于这一措施的实施,据报告显示,北海岸的甘藻又现身了,海蟹等生物也回来了。2003年产废开始陆陆续续撤出,同年9月,建于直岛的焚烧、熔化设施开始正式启动了。前述技术委员会由于其管理废弃物处理的职能而改编为管理委员会,并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居民和辩护团每次都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并发表意见。每年两次的居民(包括辩护团)与县行政的产废处理协议会也在“共创”的理念下例行召开。另外,在调解成立之后,辩护团也更名为“支援团”。

但是,纵观现状,应该说也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撤出产废的计划从当初的计划来看明显滞后。此外,香川县轻视调解条款的动向也略露端倪。现在的丰岛拥有一千人左右人口。伴随着人口减少和老龄化趋势,如何才能实现丰岛的重生、可持续发展亟待回答。丰岛居民在调解成立时在居民大会上发表了丰岛宣言。在宣言中看到了如此豪言壮语:“我们将自豪地将能永远居住的家乡交接给新生的孩子们。”而这也正是在目送着全部撤出产废的同时,摆在人们面前的丰岛今后的目标和课题。[1]


*冈山律师协会,律师。

[1] 参见大川真郎:“丰岛产业废弃物非法投弃案件”,日本评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