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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大阪泉南石棉国家赔偿诉讼
2019-02-28 633 次

村松昭夫* 伊藤明子**

在大阪泉南地区,经过约一百年的时间,石棉纺织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其中,石棉肺等石棉受害由来已久,广泛且严重。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曾进行了大规模的劳动卫生调查,虽然对泉南地区恶劣的劳动环境与严重受害已有所掌握,但由于依赖于石棉的经济实用性,国家长期以来纵容其优先发展,对该行业的控制和对策不闻不问,采取了纵容其发展的态度。

2006年5月,8名原告以国家为被告,提起了要求国家明确法律责任、实施全面的受害救济、实施完全对策以根除受害的“大阪泉南石棉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后来原告增力口为30名。

一、大阪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情况

(一)前言

兵库县尼崎市大型机械生产厂家久保田股份公司于2005年6月宣布,在其工厂曾有79名工人因患石棉造成的恶性间皮肿症而死亡,在附近的居民中同时发现5名间皮肿患者(其中2名已死亡)。由于石棉一直被大量用于建材等材料,由此,因近在咫尺的石棉引发的受害对日本全国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当时被称为“久保田冲击”。

以此次报道为契机,日本各地又出现了一些因石棉导致的健康受害事件。有人预测今后在日本因间皮肿导致的死亡人数将达到10万人,其严重性和广泛性大大超出了人们的预料。特别是,受害人不限于与石棉相关行业的工人,而且还波及到其家属和周边居民,真正实现了从“劳动灾害”向“公害”的跨越。

本章将就发生在可以被称为日本石棉受害原点的大阪泉南地区(包括大阪府泉南市、阪南市等地区)的大阪尘肺石棉辩护团所采取的措施、工作内容等,以追究国家责任(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为中心作下述介绍。

(二)大阪泉南地区石棉受害的实际情况

作为大阪泉南石棉请求国家赔偿诉讼原告,南和子女士的父亲南宽三先生(已故)并没有与石棉相关的职业经历,而是在紧邻石棉工厂的农地上,因其在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暴露于石棉粉尘之下,诱发了石棉肺病。已故的南宽三饱经石棉肺病的折磨,长达13年期间不得不过着半身不遂、卧床不起的日子。最后只留下一句话:“真想把这痛苦告诉给谁”,就撒手人寰。

原告冈田阳子女士与其全家都遭受了石棉的侵害。双亲在石棉工厂工作期间,当时还是婴儿的冈田女士在石棉工厂中,被放在装材料用的大筐里,一动不动。当妈妈看到冈田女士的头上堆满白白的石棉尘埃时,就过来轻轻地把帽子扣在她的头上。冈田一家,父亲死于肺癌,母亲也患石棉肺病,冈田女士自己最终也不得不靠吸氧勉强维生。

在大阪泉南地区,像这样的全家、全地块的石棉受害的情形被长期不闻不问,置之不理。而这一受害的恶果终于在2005年初露端倪,但该受害的庐山真面目还未能全部展现在人们面前。曾在石棉工厂工作的原告大多因其配偶、双亲、兄弟姐妹以及工厂的同事、工厂的经营者等众多的亲属、熟人患肺病而离开了人世。

二、石棉纺织业的集中与受害发生的结构

位于大阪府的最南端,与和歌山接壤的大阪泉南地区自古以来就是纺织业和织布业非常兴盛的地区。

泉南地区的石棉纺织业(将石棉与棉花混纺成线和布)以纺织技术为背景,传说始于1907年在当地创业的“荣屋石棉”。此后,直至2005年11月全部工厂停产之前,石棉织品的生产实际上总共持续了长达100年的岁月。

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石棉纺织业,在军舰制造等扩充军备的过程中,作为军需产业兴盛发达,其中甚至不乏以向国家捐赠战斗机夸耀其繁荣的工厂。战后,石棉纺织品作为机动车制动、高层建筑空调工程、其他机械器具的耐热和断热、摩擦件等的辅助材料被广泛应用,与经济高速增长相伴,实现了年年增产。特别是泉南地区,在20世纪70年代,仅仅由原料制造线、布的石棉纺织的全套设备工厂就有六十多家,加上下属承包工厂及家庭作坊总共多达二百多家企业,成为全国数一数二的石棉工厂的聚集地。在其全盛期,泉南地区石棉纺织品(石棉线、石棉布)的产值占全国份额的80%。

但是,泉南地区的石棉工厂与久保田等企业不同,都是些规模极小的企业,其中最大的也只有不过40名的从业人员,基本都是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中小零散工厂。石棉制品对于机动车、造船等基干产业来说虽然是不可或缺的产品,但其生产却由上述中小零散工厂一手承担。但是,在基干产业辉煌发展的光环下,在中小零散的石棉工厂的工作现场却发生着令人发指的健康受害,而其受害的状态又长期持续地被搁置,无人问津。这正是泉南地区石棉工厂的实际状况。同时这里可以说还存在着日本特有的劳动灾害与公害发生的结构。

加之,在泉南地区,石棉工厂与农田和住宅混杂在一起,紧邻工厂还建有公司的宿舍。其中不乏在狭小地段密集着众多工厂的、被称为“石棉村”的石棉工厂密集地段。关于石棉工厂周围石棉飞散的状况甚至被人作了如下描述:“石棉工厂的附近就是水田,畦埂上布满了石棉,白白的一片。”这也正是泉南地区工厂区的真实景象,而工厂内自不待言。石棉受害还进一步扩展到工人的家庭和工厂近邻,也就是说构成了被称为泉南地区石棉受害的全家庭、全地段的受害的原因。

三、长期、广泛、严重的石棉受害的发掘

泉南地区深刻的石棉受害早在距今70年前就曾被科学地、详细地调查过,其真相和原因等也已判明。具体依据的是1937-1940年期间进行的旧内务省保险院社会保险局(现在的日本政府厚生劳动省的外局)的医生实施的石棉受害的劳动卫生调查(以下称“保险院调查”)。

保险院调查的目的在于,根据英国、美国等海外石棉肺的调查报告和研究成果,对日本石棉肺的存在、发生原因、症状、受害状况等进行流行病学和临床检验的调查,以此作为预防对策措施的参考。该调查以泉南地区为中心的石棉工厂等19家工厂、1024人为对象付诸实施。调查团包括使用肺部X光透视等当时最先进设备,组织当时各领域最高水平的医生,进行了在规模和内容上与其他国家进行的有关石棉疾病的调查研究决不逊色的正式、彻底的调查。在距今70年前由国家机关进行如此郑重其事的调查研究这一事件本身,就可以推断在泉南地区当时,乃至从那以前就已然持续发生着石棉造成的严重受害事实。而其结果恰恰印证了令人发指的受害的确发生的事实。根据1940年的报告,通过对14家工厂、650人的X光透视检查结果,石棉肺罹患率达12.3%。而根据持续工作年数计算的罹患率则呈现出随着就业年数的增长,罹患率随之升高的趋势,具体报告数字是:就业3-5年——20.8%;5-10年——25.5%;10-15年——60%;15-20年——83.3%;20-25年——100%。不能不说是令人发指的受害事实。

即使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上述受害的发生仍在继续,而且这些受害都被1952年以后持续进行的受害真相调查的结果所证明。1957年对泉南地区32家工厂共814人所作的诊断中,石棉肺罹患率也达到了10.8%,在工作年限与石棉肺患者人数的关系上,10-15年为50%,20年以上为100%。而在此后的调查中也基本得到了大体相同结果的报告。1972年度日本政府环境厅经公害调查研究作出了如下结论:泉南地区石棉工人的石棉肺长期且高频率发生,泉南地区的石棉肺与肺癌合并症逐渐增多,因此有必要对退职人员及其家属、附近居民实施流行病学的调查。如上所述,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未被杜绝,反而仍在长期、严重地横行。

现已判明,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在生产已被中止的情况下仍在大范围扩展。从2005年11月起,大阪尘肺石棉辩护团与当地“泉南地区石棉受害与市民之会”、大阪民主医疗机关联合会的医生相互协作,在当地数次实施了医疗法律咨询。这当中,约有二百人前来问诊和咨询,其中,经过X光检查,当场认定石棉相关疾病患者(包括疑似患者)的竟然接近50%。直至现在,日常向辩护团和“市民之会”提出咨询的人们仍络绎不绝。这说明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至今仍然在当地的的确确地、广泛、严重地肆虐横行。

四、请求国家赔偿诉讼的内容和争论点

(一)诉讼概要

如前所述,经过对受害事实的发掘,2006年5月26日,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人与其遗属共8名,作为全国的先驱,向大阪地方法院提起了请求明确国家责任和实施对受害的全面救济的国家赔偿诉讼。此后多次追加起诉,直至2009年1月,共有28名原告正为诉讼而抗争。本案的受害人乃是原公司从业人员、近邻居民、近邻工作人员、原从业人员的家属等,而他们正是具有象征意义的泉南地区石棉受害的代表性人物。其中就有本文开头介绍的冈田一家那样全家患病的家庭。在原工厂员工中,既有长时间在同一工厂工作的患者,更有在多家工厂工作的患者。此外,受害人的病名中包括石棉肺、肥胖性胸膜肥厚、肺癌、间皮肿等多种石棉相关疾病。

本案诉讼的目的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追究国家的相关责任。即作为国家,原本可以预见到石棉受害并将其预防于未然,但却因未履行管控职责这一“不作为”而具有违法性,从而必须承担对原告就其发生的生命和身体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上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责任。原告参考此前的尘肺诉讼的判决内容,提出了每人3300万日元的综合同额赔偿请求。

(二)争论点一——预见的可能性

本案诉讼的主要争论点之一就是预见可能性的时期与对象。

如前所述,早在70年前,国家就曾经对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实施过详细的调查,此后,又经过反复多次类似的调查进一步确认了严重的石棉受害仍在不断恶化的事实。不仅如此,即使根据战前“保险院调查”的结果,也能充分证明受害发生的原因就在于污染的浓度与工作年限。作为应对的具体措施,建议通过设置吸尘器等措施合理改善操作车间的环境,禁止暴露在大量粉尘下的工序的连续作业,并建议配合以切实实施每个工人穿戴保护器具等预防措施,并加强普及宣传促使思想上重视等。再有,该调查还指出,石棉工厂的作业本质上属于大量发生粉尘的作业和卫生上有害的工业,有必要通过法规予以取缔,即使在当时,已经指出了应以法规加以控制的必要性。也就是说,国家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经掌握了泉南地区严重的石棉受害的事实,并已充分认识到实施针对该受害的对应措施的必要性和依法进行控制的必要性。因此,应该说国家在“保险院调查”被提交的1940年当时,对石棉导致的健康受害就已具有充分的预见可能性。

但在诉讼中,国家对此却加以反驳,认为只要相关病理解剖与诊断标准没有确立,预见可能性就无从谈起,很难对预见的对象范围进行种种限制,此外,国家还提出石棉肺与肺癌的预见可能性不同等主张。

但是,为达到预防受害的目的,实际上只要能认识到因石棉而导致健康受害这一点就足够了,国家所作的反驳莫如说只要不能判明疾病的种类和发病的机理就不能实施针对该受害的对策措施。

(三)争论点二——管控职责与不行使(不履行)

国家的管控职责毋庸置疑可从《宪法》第13条中直接找到依据,而根据保障国民享受健康的、文化的生活权利的《宪法》第27条和根据依法保障有关工资、就业时间及其他劳动条件的《宪法》第27条第2款制定的《旧劳动基准法》(1947年制定)、旧《尘肺法》(1960年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法》(1972年制定)、《改正尘肺法》(1977年制定)等有关劳动法规中也能找到保障上述权利的依据,除此之外,《大气污染防止法》(1968年制定,1970年修订)也同样理应成为依据。国家必须遵从国民的强烈意愿,有义务依据这些法规,向石棉工厂的工人及其家属、周边居民等告知石棉的危险性、督促事业经营者承担义务,通过安装除尘设备或设置吸尘器等,采取郑重措施防止粉尘扩散,或在粉尘扩散严重的工作场所责令缩短劳动时间,进而禁止石棉的使用和进口等所有的防治受害的对应措施。再有,着眼于石棉这一物质的有毒性质,能够将《毒物及剧毒物取缔法》(1950年制定)作为国家控制权限的依据法令,根据该法律将石棉认定为“剧毒物”,限制其进口和使用,就其使用施以严格管理和告知其危险等措施。

对此,国家进行了反驳,认为根据需要曾经不时采取了必要的针对措施,但像原告主张的理工学对应措施,无论从技术层面,还是从成本层面,均不可能实现。但是,事实上,国家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曾被强烈地呼吁依法控制和实施防止对策,说明当时有必要根据所有任何法规实施有效的石棉受害的对应措施。既然令人发指的石棉受害的真相已大白于天下,如果理工学技术不成熟,就应该通过技术开发予以解决,以成本为理由主张不可能实现有效控制的态度等于承认国家原本就无意承担自己的责任。

日本究竟是如何疏于实施针对石棉的对策措施的,只要与欧美各国进行一下比较就会一目了然。在欧美各国,有关石棉的健康受害最晚在1900年左右就引起了关注,最初是有关石棉肺受害,接下来是关于癌症的受害等,各国的医生和劳动监督官员曾作出大量报告。而且,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陆续采取了作业生产线的密封、加湿、作业场所的隔离、附带除尘设备的局部排气装置、佩戴防尘面具等多方面综合型防止粉尘的对策措施。比如,英国根据1930年石棉纺织业的详细受害真相调查,早在1931年就制定了石棉产业控制规则。此外,德国于1937年大力奖励推介安装换气装置,此后,根据“肺脏内石棉毫无疑问就是诱发癌症的因素物质”的观点,于1940年公布了对粉尘许可浓度和安全对策作出规定的正式指南,规定禁止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关石棉的作业。

(四)本案诉讼的意义——明确国家加害责任的重要性

被称为“魔法般的矿物质”的石棉即使有用且廉价,也不应该成为置人们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巨大受害于不顾的理由。石棉受害与那些在经济优先的社会中业已发生的大量牺牲了健康与生命的受害人的水俣病和各种尘肺疾病一样,在国家奉行的经济优先、无视人的生命的政策下,疏于控制,置受害发生于不顾,结果导致了结构性人权侵害的发生及扩大。特别是前面提到的,关于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以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家自身实施的调查为开端,进行了一次又一次为判明受害真相的调查,每次调查都会确认大量受害发生的事实,并随之不停地被呼吁实施防止对策措施的必要性。针对石棉粉尘的对策措施并不需要高深的理工方面的真知灼见,只要国家有意为之便可轻松为之。只要国家尽早实施相应的对策措施,迄今为止发生的石棉受害原本是可以避免的。

但是,与其说国家不仅没有实施任何必要的措施,仅就泉南地区而言,莫如说国家早在70年前在尽知因大量石棉的扩散导致巨大受害发生事实的情况下,优先侧重石棉的经济效用,积极推进石棉产品的保护和培育,竟然默认针对石棉扩散毫无有效措施可言的生产活动,而这一行径又进一步导致了受害的扩大。甚言之,这里所说的国家责任不仅仅是因“不作为”而导致的责任,而是一种因有意的对石棉受害不闻不问这一“作为”导致受害扩大的加害责任,这绝非言过其实。这当中毫无疑问存在着重大的怠慢和疏失。原告和辩护团正是以国家在法庭上连发的“知道”、“能做到”、“没有做”的口头禅为暗语,将本案诉讼定格为追究国家加害责任的诉讼。

辩护团将国家对于受害的发生和受害扩大所应承担的责任昭示于天下,不仅有利于争取针对石棉受害人的全面的受害救济,而且对于为前述受害的发生不再重演,促使国家采取完全措施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国家在涉及石棉受害的责任时,仅仅承认其内部的联系不十分充分等某些失策,而法院查证却被局限于1972年以后,关于上溯到此前的行政措施的内容,甚至连具体的探讨都被拒绝。国家如果真正有意实施针对根绝石棉受害的万全措施的话,就必须就以往的行政措施中的问题所在、其原因何在等进行全面的探讨并明确相关责任。在过去发生的受害责任暧昧不清时,根本谈不上面向未来的真正的受害的根除,这是以往的公害诉讼和尘肺诉讼的经验告诉我们的。而这也可以说正是大阪泉南石棉请求国家赔偿诉讼的意义所在。

加之,泉南地区石棉工厂无一例外都是中小零散企业,其中大半都已停产或破产,与由久保田这类大企业造成的石棉受害不同,从救济个别受害人这一侧面来说,也有必要请求国家进行赔偿。

国家受到久保田冲击的影响,于2006年2月制定了石棉新法,将救济对象限定在肺癌和恶性间皮肿两种疾病上,近邻居民和事业主的石棉肺等疾病的受害救济竟然被排除在外。此外,救济的给付金额也被压得很低,内容不能令人满意。为了真正促使其实施“实实在在的救济”,就有必要对石棉新法重新审视,从而构筑新的受害救济制度。可以说这一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本案诉讼的命运。

(五)审理的经过和今后的展望

本案在提起诉讼的2年之后,原告方与被告方的主张已提交完毕,诉讼争论点也已整理完毕。从2008年7月开始进行证人询问。原告方首先第一次邀请经济政策学专家,阐明了在国家产业优先政策下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不断恶化的社会构造。接下来,就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保险院调查等有关石棉危险性的医学观点和有关石棉粉尘对策措施的理工学观点,通过由双方指定的专家证人对每个争论点集中进行询问,努力设法迅速且准确地加深法院的理解。在结束了这些主要论点的举证之后,开始进行个别受害的举证,预定集中进行的是有关石棉相关疾病的医生询问和原告本人的询问。辩护团在询问中灵活运用幻灯软件(power point),通过图像演示说明,着力进行法官与旁听人易于理解的举证。

在诉讼中,最重要的莫过于让法官理解石棉受害的真实情况。原告方每次在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将记录下原告的病痛与日常生活的受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尝试其他种种努力。此外,在法庭上原告团、市民之会、公害患者会、工会的支援者等60人左右参加旁听,这对于法官充分认识本案的责任之重大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本案已于2009年秋季终结了审理。现今,原告方正准备展开要求作出公正判决的30万人的签名运动等,充实着面向胜诉判决的法庭之外的活动。

五、大阪尘肺石棉辩护团所采取的措施与课题

大阪尘肺石棉辩护团是名符其实的长年致力于尘肺诉讼的辩护团。在久保田冲击之后,以石棉问题的逐渐表面化为契机,那些此前一直致力于大气污染、垃圾处理厂问题等公害环境案件的律师加人进来,更有取得资格不久的年轻律师每年都在加盟,至2009年1月,辩护团已达到50名的规模。其中特别是年轻律师异常活跃,这里的辩护团的活动成了磨砺作为律师真实实力的舞台。

辩护团与前述介绍过的“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与市民之会”、大阪民主医疗机关联合会的医生们共同合作,实施了泉南地区持续性的医疗法律咨询活动、受害事实的发掘、申请劳动灾害、石棉新法相关程序的申请等个别受害的救济活动。为了扩大受害救济的范围,辩护团尽快将在活动中获得的最新秘诀整理成实用小册子并付诸发行。此外,关于诊断比较疑难的疾病,通过定期举行由复数医生参加的讨论会,为进行诉讼和劳动灾害申请出具意见书等,由于专业医生的协作,问题得到了解决。除此之外,医生与律师还共同举行了基于最新知识成果的胸膜肥厚癍研究会。

只外,辩护团还积极参加建筑工人对大型建筑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损害、原港口工人对仓储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损害、追究加害企业经营者责任的谈判和诉讼。2008年9月在泉南地区唯一具有赔偿能力的原三好石棉工业股份公司(现在的三菱材料建材股份公司)与包括胸膜癍块患者在内的19名要求赔偿当事人全体成员之间就诉讼外的和解谈判达成了一致,这是要求赔偿当事人和辩护团努力的结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今后除了追究企业责任案件之外,针对就劳动灾害不予认定的行政行为请求撤销行政决定的诉讼案件预料将会有所增加。

辩护团为将泉南地区的石棉受害大白于天下而召开研讨会、演讲会和研究会,向日本环境会议、工会及医疗机关等进行的多次现场调查提供了合作。除此之外,还尽可能参加有关石棉问题的学会、国际研讨会、交流会等,在收集最新信息的同时,以便与对石棉问题寄予关心的人们建立广泛的联系。

六、结束语

石棉受害不仅在石棉产品生产的现场,还在流通、消费、废弃的现场等几乎所有的领域频频发生,在2008年5月及6月间,首都圈内建筑工人约200人向国家和建材生产厂家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20世纪80年代,终于在日本石棉控制不断强化的过程中,此前一直向韩国输出的石棉公害转而开始向中国、印度尼西亚出口。而正是在今天的东亚各国,与70年前的泉南地区一样,令人发指的受害正在广泛传播。日本作为石棉公害的出口国有义务对东亚的石棉受害敲响警钟。

为在日本实现今后长达数十年的石棉受害的全面救济与万全的针对防止受害的对应措施,进而为全世界针对石棉受害的对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我们今后仍将继续做出更艰苦的努力。


*大阪律师协会,律师。

**兵库县律师协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