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淀川公害诉讼是1978年4月20日提起的,原告总数多达725名,是真正的最大规模的大气污染公害诉讼。在该诉讼中,被告企业是否为主要污染源、原告所患疾病与大气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数个被告的共同侵权责任、汽车排放废气与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了企业的公害责任,原告于1995年3月与被告企业达成和解。1995年7月的第二次至第四次诉讼中,法院划时代地作出了认定汽车排放废气对健康产生影响的判决。
原告设立了“财团法人公害地域再生中心”(通称蓝天财团),现今仍致力于环境再生与地域再生事业。
西淀川公害诉讼作为都市型大气污染审判的先驱,同时作为致力于环境再生和地区再生的先驱,吐—案例始终受到关注。
一、西淀川区域的沿革与公害的发生
展开地图可以看到,位于大阪湾最深部的西淀川区错落在歌岛、出来岛、姬岛、千船、佃等地之间,很久以前是个横亘在淀川河口上、富于自然的河川岛屿的农渔村。但是,最早于大正年代,为得益于水运之便,在兵库县尼崎市、大阪市此花区等西淀川区周围地带,钢铁、电力、瓦斯等大工厂纷纷选址落户,逐渐成为阪神工业地带的中心,并进而演变为巨大的重化学工厂地带。
虽然第二次世界大战对西淀川区周边的工厂群造成了重创,但各地的工厂很快便从战争灾害中实现了复兴,在始于1960年代的高速经济增长期间,西淀川区周边的工厂群也不例外,实现了快速大幅增产。
但是,在另一方面,这些巨大工厂也在该地区挥洒了煤尘和粉尘,导致可怕的大气污染不断恶化。1963年西淀川区的二氧化硫气体浓度为0.382ppm,这实际上已是环境标准的近四倍,可见当地大气污染的恶化是何等严重。飞在空中的麻雀突然坠地,牵牛花一日之间成片枯萎,这些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已司空见惯了。人们常说:“如果让西淀川或尼崎的孩子们画一画自己的家乡,他们就会把天空涂成灰色。”古时满目田园风光的西淀区不觉中已演变成人与动物终日混迹于烟尘之中的公害村镇了。
而让西淀川雪上加霜的是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因汽车尾气造成的污染。大型工厂的聚集导致了原材料和产品的运输更加频繁。伴随着汽车的不断普及,作为连接大阪与神户间的大动脉,干线道路的建设被不断推进。在南北长度不过5公里的西淀川区竟有国道2号线、43号线、阪神高速机场线及西宫线,总共4条大干线道路横贯东西。仅卡车等大型汽车一天的通行量就达30万辆,区内到处充斥着它们的身影。在这种情形下,居民不得不暴露在工厂排放的烟尘和汽车排放的尾气的双重污染之下。
二、公害病——至死之症
如此,严重的大气污染不可能不对居民的生命和健康造成侵蚀,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公害患者大量出现,竟有该区全区占5%的居民被认定患有这些公害疾病。
哮喘的发作和无休止的咳嗽不分白昼地侵袭着患者的健康,公害吞蚀着患者的肌体,夺去了他们的工作,迫使他们辍学,甚至连最起码的日常生活都难以维持。一位哮喘发作女患者在车站厕所中断气了,还有一位患者因无法忍受病症发作时的异常痛苦,一边喊叫着“杀了我吧”,一边倒地身亡。公害病作为“至死之症”侵袭着居民们。而有的患者家属甚至说过,因患者病患深夜发作和咳嗽甚至连一个整觉都没睡过。全家的支柱倒在公害病下,经济上陷入困境的家庭不在少数。
公害还无情地袭击着儿童和老人。女孩南竹照代在上小学时患上了支气管哮喘,此后直至病故之前,不得不在病床上度过余生。据说只要有人走近病床,照代就会恳请别人“没空气啦不要过来”。在无休无止频频袭来的病痛发作的折磨之中,她终于在24岁那年告别了人世。
“……送葬仪式的时候,我看了躺在棺材里的孩子一眼,啊,我吃了一惊,真大,比我想象的个子大得多。
她常常说太难受了,不是蹲着就是蜷缩着。这么多年,没见过她把身子伸开过。
看到她被放到棺材里身体伸得笔直,啊,这孩子原来长得这么大,……确实长大了,……我想……”(照代母亲的谈话)
这就是因哮喘发作只能一直像虾米一样躺着的照代姑娘。公害夺去了与别人无冤无仇的照代姑娘的青春、梦想直至夺去她的生命,公害就是这样在“慢慢杀人”。
三、不断高涨的反对公害的运动
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反对公害的运动在日本全国各地激烈展开。其矛头当然直指大企业、国家及地方自治体。因为前者在将公害不负责任地推向社会的同时,却追求着巨额利润,而后者不仅不对公害加以控制,反而积极推行大企业优先的开发政策。西淀川区也不例外。1970年7月,该区组成了“将公害从西淀川赶出去市民会”;同年9月,距离患者最近、并一直关注他们的西淀川医师会也发表了“坚决与本区域居民站在一起与公害战斗到底”的总会声明,反对公害的舆论和运动迅速高涨。而且,法院于1972年7月作出对四日市公害司法审判的判决,对居民的反公害运动起到了激励作用。“西淀川公害患者与家属会”于1972年10月29日成立,在全国各地,如尼崎、仓敷、大牟田等地也同期先后组成了公害患者会,继而在1973年10月组成了“全国公害患者与家属会联合会”。
与全国的斗争相呼应,西淀川公害患者会对最大的污染企业——电力公司及西淀川区各企业,发起了声请明确公害责任、公害防止对策及对受害人实施救济的激烈抗议和要求行动,行动甚至进行到深夜。但是,加害企业绝不会自行承认自身的公害责任,当然也就不会实施对受害人的救济和防止公害的措施。因此,谈判决裂了。
若要明确加害企业的公害责任、根除公害并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除了提起诉讼已别无选择了。
四、西淀川公害诉讼的概要与经过
大阪西淀川公害诉讼于1978年4月20日,以共计10家大企业和负责设置并管理西淀川区域干线道路与高速公路的国家与原阪神高速道路公团(以下称原道路公团)为被告,展开了第一次诉讼(原告共112名)。它与此后1984年7月的第二次诉讼(原告人数470名)以及1985年5月提起的第三次诉讼(原告人数143名)的总计原告达725名的诉讼成为名符其实的、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大气污染公害系列诉讼。
在1991年3月作出的第一次诉讼判决中,尽管就10家被告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作出了认定,但关于因汽车尾气造成的健康损害却未予认可。此后,在原告与10家被告企业之间,终于达成了1995年3月以被告企业向原告支付39.9亿日元为内容的和解。
而在原告同国家及原道路公团的关系上,于1995年7月在第二次至第四次判决中,法院划时代地认定了因汽车尾气造成的健康损害责任,根据这一判决,原告与国家及原道路公团之间也达成了下述内容的和解:在原告放弃要求对其损害进行赔偿的前提下,原告与国家及原道路公团之间今后将就公害对策措施保持经常性协商。
西淀川公害诉讼的原告全部为支气管哮喘或慢性支气管炎等呼吸器官疾病的患者。依据《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简称《公健法》)[1]被认定为公害病患者或其遗属。
而被告则是在西淀川及其涵盖西淀川的尼崎市、此花区等临海区域拥有大型工厂的钢铁、电力、瓦斯、玻璃、化学等日本关西具有代表性的10家大企业,及对贯通西淀川区的国道2号线、43号线、原阪神高速大阪池田线、大阪西宫线负有设置管理责任的国家和原道路公团。
诉讼请求的内容为:一是不得在原告居住地发生超过环境标准所规定数值的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悬浮颗粒物(SPM)的排放,即所谓的“停止或中止排放请求”;二是对原告受害实施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因公害病造成的精神及财产上的受害较大,所以原告要求的赔偿额是依受害程度分4个等级提出的。
但是,日本的公害诉讼通常是长期诉讼,本案诉讼也不例外,从提起一审诉讼到最终解决,实际上花费了长达20年的时间。而究其重要原因不得不强调的就是:关于由被告企业工厂排出的有害物质以及公害对策的资料及信息基本上掌握在被告企业及行政部门手中,而他们直到最后也未对此予以澄清。被告企业的这种对应策略只能招致对其故意拖延审判的谴责。导致了当案件最终解决时已有1/3的原告撒手人寰这一有违“在他们有生之年实现救济”的原告意愿的重大事态的发生。
提起诉讼当时的常任辩护团,除了辩护团长等几人外,几乎均由从业不足10年的年轻律师组成。此后每年都有新获得执业资格的年轻律师加入进来,常常由年轻律师挑大梁,承担举证活动及起草法律文书的工作。为此,虽然难免经验不足,但其决心和行动力却成为加速、加强法庭内外活动与措施的不可或缺的原动力。
五、主要争论点与原告对被告的攻防
(一)前言
本案审判的法理构成基本上与四日市公害审判相同,本案的审判,除追究作为被告的多家企业大面积建厂等责任之外,同时对作为道路建设管理者的国家和原道路公团同样追究共同侵权行为责任的所谓“都市型复合污染”,这是本案的一大特点。现就其主要争论点及原、被告之间的攻防介绍如下。
(二)被告企业的主要污染源性质(到达的因果关系)
在原告居住地周围,当除被告企业工厂外别无其他排放源时,要证明谁是原告居住地严重的大气污染人虽然比较容易,但在本案中,除了被告企业的工厂外,还在其周围交错着中小污染源,并且由于被告企业所主张的高烟囱大范围扩散论,在审判中就谁是西淀川区的大气污染人这一点争论激烈(到达的因果关系)。原告方的基本主张及所举证据如下所述:
被告企业的工厂均在接近原告居住地、且对其形成包围的地区征地建厂,由此排出的以硫氧化物(SOx)物质为主的有害物质的排放量是其他排放源无法与之相比的大量排放,且其排放是长期的持续性排放。由此可以判明由这些被告工厂排出的烟尘大量到达了原告居住地。原告方依据20世纪60年代的航拍照片等对上述事实进行举证,并同时指出,大阪平原由于其盆地状地形因素,形成了工厂排烟容易滞留的特有的气象条件,特别在位于淀川河口部位的西淀川区,由于海陆风的交互作用,容易导致排烟聚集的情况。与上述气象特征相呼应,主张并举证这些被告企业工厂排出的大量烟尘大量到达了原告居住地,成为当地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
而对于原告方的这一主张,被告企业在否定了大阪平原地形的气象特征的同时,主张被告企业工厂排出的烟尘已由高烟囱扩散,而用扩散公式加以计算的到达原告居住地的烟尘量极少,西淀川区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是由西淀川区内中小企业排放的烟尘所致,特别强调冬季东北弱风下出现的高浓度污染是由于位于区内东北的中小企业群造成的。
不过,这些被告企业的上述主张被指出存在下列问题:
1.这些被告企业虽然就排自其自身工厂的烟尘的到达量以扩散公式为依据进行了计算,但这种扩散模式虽然在实施像总量限制等大范围行政限制时较为有效,但在论及来自某个工厂的排烟到达量时,很难避免因其性质上会出现的自身的局限性而受到批评。
2.这些被告企业虽然一方面极力主张从自身工厂排放的烟尘的到达量微不足道,但另一方面就排放问题上成为最基本前提的排放量却直到最后也没说清楚。被告企业的这种对应措施只能意味着这些被告企业的主张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弱点。而且,原告仅依据被公布的、极为有限的资料推算出这些被告企业工厂的排放量,从而举证证明了被告企业工厂的大量排放和大量到达。
3.此外,对于被告企业主张的冬季东北弱风下的中小企业原因论,原告提供了记载着比较可信的扩散计算结果的报告,具体地对其进行了反驳。这种扩散计算与这些被告企业的扩散计算不同,是以能对应于风向和风速的变化、根据经过的时间摸清烟尘动向的所谓“烟团模式”(puff model)为基础的,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根据这一模式得出的结果是,即使在这些被告企业主张的自身排放贡献度最低的冬季东北弱风的条件下,被告企业工厂的污染贡献度仍然高达50%以上,特别是原告居住地的污染越是高浓度,被告企业工厂的污染贡献率就越高。
总之,无论如何,被告企业的大量排放与大量到达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第一次判决最终还是以大阪市等行政体执行的扩散模式为基础,指出其中存在巨大的误差,从而认定了被告企业的较高的污染贡献度。
(三)原告的疾病与大气污染的因果关系
在公害司法审判中,从现有的医学水平看,探明原告疾病的原因物质、全部证明其发病机理是难以完成的课题。特别是因大气污染导致的疾病,像支气管哮喘和慢性支气管炎等,通常被称为由大气污染以外的原因也能导致发作的非特异性疾病,从这一点也能说明将所有原告每个人的发病机理全部探明是不可能的。
在这个过程中,探明疾病与大气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最有效的科学手段就是用疫学(流行病学)的方法。另外,在审判中经常成为争论焦点的因果关系也并非自然科学中“严格”意义上的自然的因果关系,而是以自然科学现有最高水平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这是个在原告身上发生的损害由谁赔偿才最公平、最符合法律上的正义这一纯粹司法判断的问题。
从这一角度来看,自四日市公害诉讼以来,作为疾病与大气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司法判断的依据,流行病学的证明具有很高的实用性,并且越来越得到认可。
在西淀川公害诉讼中,原告方也依据行政体实施的四大流行病学的调查(千叶调查、环境厅的六都市调查、大阪兵库调查、冈山调查)结果,举证证明了疾病与大气污染之间的流行病学上的因果关系。
这些被告企业就上述流行病学的调查结果,指责其不具有“科学的严密性”,但被告企业的所谓“科学的严密性”,最终不过是以“科学的严密性”为名,将因果关系的判断拖人漫无边际的不可知论的争论中的策略,这种反驳当然不会获得成功。最明白不过的是,西淀川区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乃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大气污染严重地区,而该地区公害病患者的大量出现,除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以外,均无以说明其原因,这也说明不能就上述公害病患者多发的原因作出解释的被告企业的主张存在着根本的弱点。
在此过程中,被告企业又将反驳的矛头直指个别因果关系问题,即强调公害病的发病由其他原因(吸烟、过敏症等)引起,或原告的疾病具有非公害病的嫌疑(假患者论)等。
但是,既然流行病学的因果关系得到了肯定,属于高浓度大气污染公害暴露之下的群体的原告中每个人的疾病与大气污染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推定存在,如果被告企业要否定这一推定,那么这些被告企业就必须举证说明其他存在的原因与正是该原因专门导致了原告疾病等事实。这一原则是通过以往公害司法审判确立的。此外,关于被告企业的所谓假患者论,原告方主张,所有的原告均为经过“公健法”严格的认定程序受到认定的患者。在审判中同时提交了由西淀川医师会作出的统一诊断书,并通过每个患者的陈述书明确了各自从发病到起诉时的经过。应该说,原告因大气污染而罹患公害疾病乃是无可置疑的事实。
一审判决也基本认可了以流行病学方法得出的因果关系的举证效力,认定了大气污染与原告健康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被告间的共同侵权行为
上面提到,西淀川公害诉讼的宗旨之一就是以在接近原告居住地并对其形成包围的区域选址建厂的被告10家企业与作为干线道路管理者的国家和原道路工团为被告,依据民法第719条,追究其共同侵权责任。作为相同的诉讼案的先例,可以举出四日市公害诉讼。不过,四日市公害虽属所谓联合企业型污染,而西淀川公害却是大范围存在一定数量排放源的都市型污染,存在着各种各样理论上或举证上的困难和问题。原告方主张,应基本依据四日市公害判决的内容,仅以客观的共同关联性作为满足共同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而判断客观的共同关联性的基准应着眼于令多家被告企业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妥当,即能否判断该行为具有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一体性。也就是主张从社会角度衡量,这些被告企业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是否能被看作一个整体行为,即能否形成为一体的侵权行为(行为的一体性)乃是判断构成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共同关联性的标准。
四日市公害判决作为客观的共同关联性的特征列举了被告工厂场所的一体性(接近性)与时间上的一体性(选址和运转的同时性)。而本案所讨论的“侵权行为”是指工厂烟囱中烟尘的排放行为,“共同关联性”当然应该被理解为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的关联性。根据这个观点,由排出到原告居住地的烟尘的到达则是因果关系的关键问题。
不过,“侵权行为”本身并不因(废气)排出烟囱的排放行为而终结。原本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打击”(权利侵害)的共同关联性构成其成立的起点。而在大气污染案件中,彼此相关联的排放不可能在到达居民居住地时作为单个形态存在,因此,以往“打击”的共同的关联,即在原告居住地的排烟的一体性当然不能作为讨论的对象。不过,像西淀川这样的公害,当除被告企业之外还存在其他一定数量的排放源时,“原告居住地的排烟的一体性”这一共同侵权行为的起点就应作为重要的判断因素。此外,在像西淀川这样的公害存在多数污染源时,如果将问题区分为各个工厂单个的违法性和因果关系分别对应,就会导致原告方无法追究工厂方作为整体的违法性和原因的责任,最终会招致不当的结果。因此,应将“原告居住地的排烟的一体性”视为最重要的共同关联性的特征。而根据这一原则审视本案,就可以判断被告企业使排烟大量到达于原告居住地,并在此与其他排放源排出的烟尘成为一体,共同构成了侵害原告健康的行为。原告方主张的正是上述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观点。
此外,从涵盖尼崎市、西淀川区、此花区等沿海地区选址建厂的被告企业在内的企业群这一角度来看,这些企业群不仅地理位置上相互接近,长期以来就有为求聚集效应而集中在阪神工业地带选址建厂的惯例。事实上,这些企业群还共同推进着港湾、道路等产业基础的形成,并共同排他性地使用这些设施至今。而在被告企业中还不乏资本、交易以及技术上的密切关系。
因而,原告方综合、整体地把握、分析这些因素,主张并举证证明了由这些被告企业组成的企业群具有非常牢固的经济一体性。
这些被告企业在生产量、工业用水量等方面都无愧于当地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不仅如此,这些企业还通过下属转包关系支配该地区,在资金和技术上具有其他排放源企业无可望其项背的巨大实力。但这些被告企业作为压倒性的巨大排放源,尽管具有相当强的技术能力,却一贯恶劣地疏于采取针对公害的措施。从这一角度看,这些被告企业不仅仅是共同侵权行为的某个个体,在西淀川公害中更应评价为“起决定作用者”,即西淀川公害的“主导者”,而如若着眼于其巨大的排放量,还可称其为“主要污染源”。因此,我们主张,在共同侵权行为人中,重点制裁这些被告企业具有充分的社会及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性。这一观点作为在西淀川公害中被告企业应予承担共同责任的实质性理由得到申明。
而被告企业援引四日市诉讼判决内容,试图将共同关联性的特性狭义地局限于存在技术一体性、交易关系及渠道关系范围等,对原告进行了反驳。但被告企业的上述主张大有反共同侵权行为法理历史发展之道而行之之嫌,难免因其身为西淀川公害的“主角”而却推三阻四地企图逃避责任而受到应有的谴责。
第一次判决着眼于“原告居住地的排烟的一体性”与被告企业公害对策的一体性,基本认定了这些被告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
(五)道路的设置和管理责任
遗憾的是,关于源于道路的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公害责任,即国家和原道路工团的公害责任在第一次对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健康损害判决中却未予认定。法院的判断是,“现在,还不能立即认定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氮单独或与其他物质复合作用与本案疾病之间存在着相当的因果关系”。不过,在此后的千叶川铁判决中,就作出了认定包含二氧化氮物质在内的大气污染与呼吸器官疾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几乎根据同样的证据资料,第一次判决及此后的川崎公害判决均否定了包括二氧化氮在内的大气污染与呼吸器官疾病的因果关系,而千叶川铁判决却对上述因果关系给予了认定,形成了内容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并存的局面。而产生差异的原因,一言以蔽之,就在于诉讼本身是否追究国家相关的公害责任。
在机动车交通,特别是大型柴油车不断增加的同时,大气污染却未见改善,在东京、大阪等城市的道路沿线,二氧化氮(NO2)浓度大幅超过经放宽的环境基准上限值(日平均值98%的0.06ppm),而且该状况长期延续。而行政部门却一贯拒绝从正面采取削减交通总量这一根本性公害对应措施,缺乏综合的交通政策,伴随着交通量无休无止的增加,不断推进着为满足交通量的道路建设。
在如此形势下,不仅公害受害人,全社会都无不期待能通过司法手段,最终明确源自道路的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公害责任。
而终于在1995年7月的西淀川诉讼第二次至第四次判决中,法院初次对国家和原道路工团认定了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健康受害的责任。在大气污染审判中,川崎二次判决也认定了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健康损害,更有此后的尼崎公害审判、名古屋南部公害审判对国家和原道路工团进一步作出了判令停止或中止排放的判决。
从大气污染公害审判的历史过程来看,西淀川第二次至第四次判决无愧于可与开了追究企业责任先河的四日市公害判决相媲美,并具有珍贵且巨大的意义。
六、公害区域再生的活动
如前所述,在西淀川公害诉讼中,1995年3月原告与被告企业达成了以被告企业向原告支付总额39.9亿日元和解金为内容的和解。在本次和解中,明确记载了和解金中的15亿日元应筹措用于环境再生的各项措施。和解后,原告根据和解条款,筹措6亿日元的和解金设立了以公害地区的再生为目标的“财团法人公害地域再生中心”(通称“蓝天财团”)。该财团在迄今为止的十数年间,以西淀川地区的环境再生、地域再生事业为主,并开展了机动车最环保驾驶的社会试验、设置西淀川公害与环境资料馆、环境教育、公害患者的健康恢复事业、向国内外传播日本的公害经验等多种多样的活动。而反对公害的运动并未因诉讼的终结而结束。在根除公害,将因公害而衰败的地区再生为真正没有公害、可以放心生活的田园等目标得到实现之前,该运动是不会结束的。西淀川这些努力和措施作为被开创的先河而受到广泛关注,此后,同样的努力和措施也出现于仓敷和尼崎等地。
七、结语
西淀川公害诉讼从1978年提起,直到1998年最终解决,双方角力虽然长达20年之久,但作为都市型大气污染诉讼的先驱却取得了诸多成果。特别是该诉讼判决认定了被告企业的共同侵权责任、初次认定了机动车尾气造成的健康损害、就提起停止或中止侵害诉讼请求的原告资格予以认定等均为极其重要的审判上的成果。更值得强调的是,审判结束之后,在环境再生及地域再生方面,先进的措施接连不断地得到实施。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西淀川公害审判足以被称为日本公害审判所达到的一个新高度。
[1] 该法制定于1973年10月,以救济因大气污染及水污染等健康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为主要目的。因受到“四大公害”审判以及全国各地反对公害运动的推动而制定的该法律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采用了加害人负担的原则。对于大气污染,根据该法律,在全国共指定了41个地区为公害指定区域,对在这些区域中居住或工作一段时间并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及肺气肿等疾病的患者认定为因大气污染引发的公害病患者,并向其支付医疗费和疗养费。其财源的80%由企业负担,余下的20%由机动车重量税支付。而在1988年该法被修订,此后,取消了公害病患者的认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