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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新漏水俣病诉讼
2019-02-28 611 次

坂东克彦*

新漏水俣病是发生在阿贺野川下流区域的第二水俣病,于1965年6月正式公布,对加害企业的诉讼(第一次诉讼)于1967年6月被提起,1971年9月作出了判决。此后,1982年6月旨在追究国家水俣病发生责任的诉讼(第二次诉讼)被提起,该案最终以签订和解协议的形式终结。

这一诉讼在四大公害诉讼中是最先被提起的诉讼,本文将就诉讼前的判明原因以及对原因企业和国家展开的要求对受害实施救济的活动等作详细介绍,就诉讼中的争论焦点也一并汇报。

特别受到关注的是,作为辩护团的重要成员,除了律师以外,将判明水俣病原因及理清因果关系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医生选为“辅佐人”这一点。即使在今天,围绕着有关水俣病的受害认定、补偿内容等也存在着很多问题,这里还将就2009年4月公布实施的新漏县条例独特的补偿制度略作说明。

一、从受害的发生到提起第一次诉讼

(一)水俣病受害的发生

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政府确定了将国家基干产业由原来的煤、碳化物产业向石油化学工业转换的政策,伴随着这一政策的实施,日本全国各地的石油联合企业争先落成投产。日本也因此实现了令人惊异的经济高速增长。

预见到石油时代的发展前景,为与大量生产以石油(乙烯)

为原材料的乙醛相衔接,氮肥公司在千叶县的五井、昭和电工公司在山口县的德山分别建设了新工厂。同时,氮肥公司在熊本县水俣工厂、昭和电工公司在新漏县鹿濑工厂分别增添设备,积极实施乙醛的快速增产。为此,氮肥公司水俣工厂在1968年5月前将废水向不知火海域排放,引发了熊本水俣病受害,而昭和电工的鹿濑工厂在1965年1月之前将废水向阿贺野川排放,导致发生了新漏水俣病。

(二)事件的公布

1965年6月,新漏大学医学部椿忠雄教授公开宣布,阿贺野川下流区域发现了水俣病公害患者。

日本政府在事件公布后,汇集通产、经济企划、科学技术、厚生(民政)、农林、水产等相关六省厅,组织召开联合会议,设立了厚生省下辖的“厚生省新湍汞中毒事件特别研究班”,以查明相关原因。

(三)活动的展开

1965年8月,新漏县勤劳者医疗协会(简称“勤医协”)、新渴地区工会协议会(简称“新漏地区劳”)、日本共产党等17个团体组成了新漏县民主团体水俣病对策会议(简称“民水对”),以此支援受害人,共同投入反对公害的抗争。受害者也于同年10月组成了阿贺野川有机汞中毒受害者之会(即后来的“受害者之会”),民水对与受害人的共同抗争就此拉开序幕。

新漏水俣病的活动最初一直以下列三项内容为主轴展开:①确定昭和电工公司的责任;②受害的彻底补偿;③根除公害。

1970年1月,在反对公害运动在全国不断高涨的形势下,为继承和发展民水对的运动,日本社会党、新漏县劳动组合评议会(简称“新漏县评”)等新近加入到运动中来,组成了新湍水俣病共斗会议(简称“水俣共斗”),将运动继续向前推进。

(四)昭和电工公司对判明原因的阻挠

1.隐秘证据。受害逐渐明晰,当人们怀疑的视线陆续集中到昭和电工公司鹿濑工厂排出的废水时,昭和电工公司在1965年年末之前,将残留在鹿濑工厂的乙醛制造设备从工厂撤出,并根据总公司的指令将工厂流程作业图予以焚毁,以此辩称“工厂一直使用的是无机汞”,而非有机汞,因此,鹿濑工厂并非污染危害的原因。

2.昭和电工公司的“农药说”。1967年4月,昭和电工公司主张,“由新渴地震时受灾的新湍西港的仓库中流失的汞农药流人日本海,当该流人的农药流至阿贺野川河口之后,与盐水跃层相中和,污染了阿贺野川”(农药说,见《对阿贺野川下流流域中毒事件的见解》),横滨国立大学的北川徹三对此予以积极支持。

(五)由排水口检测出汞

1966年11月5日,特别研究班主要成员之一的北野博一(新漏县卫生部长)让副参事枝亚副二采集鹿濑工厂排水口的水苔,其中检测出了甲基汞。这使得鹿濑工厂确属污染源的结论板上钉钉。

(六)国家久拖不作结论与歪曲

1967年4月,厚生省特别研究班终于作出了简明扼要的清楚结论:“污染源是阿贺野川上游地区的昭和电工公司的鹿濑工厂,污染机理是,衍生于乙醛制造工艺中的甲基汞化合物随工厂的排放水流人阿贺野川,伴随着乙醛产量的逐年递增,污染量随之同比增大,致使该物质在阿贺野川的河鱼体内不断积蓄,而由于部分居民重复捕食这些河鱼导致甲基汞化合物转而积蓄到人体内,故而诊断上述原因最终造成发病的结果。”

厚生省特别研究班的上述结论经厚生省食品卫生调查会的答辩(1967年8月)、通产省见解(1968年1月)、科学技术厅见解(1968年4月),于1968年9月在有关熊本新渴两水俣病的“政府见解”中作出了两种内容不尽相同的表述,虽然就熊本水俣病断定氮肥公司水俣工厂的排水为该病的原因,但就新泪水俣病原因却描述得比较暖昧,即表述为“本疾病的发生与被视为昭和电工鹿濑工厂的生产活动内容的甲基汞化合物密切相关,构成其基础”。

二、地方法院的判决及其内容

(一)毒馒头事件

上述情况,与1959年末熊本水俣病的“慰问金合同”的过程极为相像。水俣病的“慰问金合同也是在国家、财界、昭和电工公司等御用学者的一连串动作下,使得原因与责任不了了之,最后草草了结了。”

1966年8月,新漏县根据厚生省环境卫生部长馆林宣夫的意向,设立了由患者、渔协相关人员、市町村负责人组成的“有机汞受害对策协议会”,为争取以总额1亿日元最终解决新漏水俣病的全部受害问题开始斡旋。

但民水对及与此相关的律师极力劝说受害人不要接受斡旋,认为如果接受了斡旋,原因和责任就会暖昧不清,重蹈以向死者支付区区30万日元慰问金就草草了结的1956年12月熊本水俣病事件的覆辙。这对患者来说无异于“毒馒头”。

在这一过程中,昭和电工公司于1967年2月任命专务理事安藤信夫出席NHK电视节目,公然表示“即使国家得出结论,我们也不会服从”,此言传来,受害人坚定了抗争的决心,拒绝了新漓县的斡旋。

(二)提起诉讼

1967年6月,以事件公布第二年为限,新渴的受害人中有3户人家共13人以昭和电工公司为被告,向新漏地方法院提起了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这是日本首次正式提起的公害诉讼。

新漏提起的诉讼鼓舞了各地的受害人,继此次诉讼之后,四日市哮喘(1967年9月)、富山骨痛病(1968年3月)、熊本水俣病(1968年6月)的受害人也提起了诉讼,即以“四大公害诉讼”展开了同公害的抗争。

(三)审判的问题

1.辩护团的组成。在组成辩护团时,我们向居住于新渴县内的律师广泛发出呼吁,号召参加支援“受害人”的诉讼。响应我们的呼吁而参加进来的多数律师抛开思想和信仰的不同,相互密切配合。

2.诉讼救助。在受害人中间虽然只占少数,但确有接受生活救助的家庭,对这些受害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2—86条)诉讼救助得到了认定。

3.辅佐人。首先,因果关系的举证成为关键。辩护团为加强诉讼活动,将宇井纯(都市工学)、宫本宪一(地域经济学)、丸山博(公众卫生)、庄司光(环境卫生学)、山田信也(卫生学)、吉村功(数理统计学)、木村安明(农药研究家)、久保全雄(医生)、斋藤恒(医生)等列为辅佐人(日本《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诉讼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大多并不一定精通某项专门知识,而辅佐人正是与诉讼代理人共同出庭,依据科学、技术的专门知识对诉讼代理人给予援助的人)。辅佐人不光参加诉讼准备,也参加证人询问和法庭辩论。

4.侵权行为责任的确定。在辩论的准备阶段,法院曾质询作为备选的诉讼请求是否主张《民法》第717条(土地建造物的瑕疵),辩护团最终还是确定主张《民法》第709条的侵权行为责任。

在诉讼取得进展的过程中,辩护团基于新渴水俣病乃日本第二次发生的水俣病,决定就昭和电工公司的责任侧重强调主张“未必的故意”。

5.请求额与同额赔偿请求。为将昭和电工公司这一巨头企业作为被告,并在预想到的漫长诉讼争斗中抗争到最后,最重要的就是珍视受害人之间的团结。根据以往以传统的应得利益为中心的请求方式,通常会在原告的健康上设定差异,这无疑会损害原告之间的团结。出于这一考虑,辩护团决定采用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额赔偿请求”方式。

接下来的问题是确定请求赔偿额的具体金额。当时,正值零石上空发生了航空飞机失事事故,新闻曾报道其遗属提出了数千万日元的损害赔偿请求。有的患者曾表示应提出与其接近的请求额。

由于此次诉讼是日本首次公害诉讼,为将以昭和电工公司为被告的诉讼进行到底,诉讼本身必须获得舆论的支持。从这一意义上说,在损害请求额中有必要体现本次诉讼并非抢夺财物这一宗旨。领会了辩护团意向的笔者与“受害者之会”进行协商,将死者和重症患者的请求额确定为1500万日元,对其他患者一概确定为1000万日元。而在最后阶段,对生存患者,根据其所患症状的轻重分别划定了三个不同档次。

6.此次诉讼从提起到审结的4年间,经口头辩论46次、出差询问15次、法院直接调查取证5次、鉴定询问3次,共计进行了69次审理。

(四)地方法院判决

1971年9月,新漓地方法院作出了判决。昭和电工公司此前曾宣布放弃上诉。判决尽管不乏欠妥之处,但基本认定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水俣共斗”确定了在积极促使判决确定生效的基础上,在与昭和电工公司的交涉中进一步提出要求的方针,由于并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确定生效。

根据这一判决,昭和电工的加害者责任也被确定。

首先,本次判决就因果关系的确定展示了新的观点,“可以说,对污染源的追溯如果已然到达企业门前时,企业方若不能就其工厂不可能成为污染源提出合理解释,就应理解为其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得以成立”。

其次,此次判决指出,化学企业在将废水向一般河流排放前对其进行处理时,“即使使用了最有效技术的设备仍不足以避免对生命和身体造成危害的情况下,缩短企业生产时间自不待言,必要时更可要求企业停止生产”,对于企业活动揭示了尊重生命的鲜明立场。

最后,此次判决就赔偿额采用了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同额赔偿请求的方式。

此次判决所展示的这些观点为包括熊本水俣病第一次诉讼在内的此后的公害诉讼和集团诉讼所沿袭。

三、补偿协定

判决共认定患者47名。在开始交涉的1972年4月,被认定的患者人数增加到了357名(至2008年12月共693名)。

1973年6月,“受灾者之会”、“水俣共斗”与昭和电工公司就补偿谈判达成协议。这个协定不仅使受害人的要求得到全面认可,明确记载了昭和电工公司致使新湍水俣病受害发生的责任,还通过交涉废弃了判决确定的低额、分等级的方式,促使对方认可了支付持续性补偿金(年金)和进人工厂现场行使调查权。

四、第二次诉讼

1973年末,以中东战争带来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为契机,日本经济步人了低成长期。在这一时期,政府与财界强化了舍弃福利的政策。

政府对财界与加害企业的意向心领神会,尖刻地改变了以往只要有感觉障碍就予认定的水俣病认定标准,“要求有感觉障碍,并被疑运动失调,且参考其他症状”(1977年7月),并且“从医学角度判断属水俣病的概率较高”(1978年7月),否则将不作为水俣病予以认定。可见,政府对水俣病的认定设置双重甚至三重障碍。由此,虽然申请了认定却被驳回的患者人数陡增。 在新漓,被拒绝认定的患者超过了1000人,1982年6月终于导致了第二次诉讼的提起。此次诉讼要求确定原告确属“水俣病患者”,并追究在新漏引发第二次水俣病的国家责任,进而请求国家赔偿。

1992年3月,新漏地方法院对第二次诉讼中分离出来的第一批原告作出判决,虽然对几乎全部原告认定为水俣病患者,但却否定了国家的责任。原告、被告均向东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此期间,又有一定数量的水俣病诉讼在各地展开,其中,熊本地方法院第三次诉讼判决(1987年3月、1993年3月)、京都地方法院判决(1991年11月)中,取得了判定国家引发水俣病、并将受害扩展到其他地区负有责任的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判决。

五、政治解决

1994年6月,村山内阁诞生了。在审判久拖不决的形势下,熊本、新湍、东京、京都、福冈等各地方法院管辖诉讼的原告组成了全国公害受害人辩护团联络会议(全国联),他们为求得政治解决而同时向各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提出申述和解,而政治解决的前提是维持国家原本规定的认定标准。

1995年12月,新渴的“受害者之会”及“水俣共斗”与昭和电工公司签订了协定书,1996年2月,在新漏的所有案件均在撤诉后得到了解决。

在和解协定中,原告是否为水俣病患者和国家应否承担责任两点均未予认可,仅以原告和水俣共斗分别每人领取260万日元一次性支付金和团体追加金的结果了结。

在和解协商的过程中,从1965年以来共计30年间与受害人共同不懈抗争的笔者,因不能苟同无视当初诉讼目的的如此政治解决,愤而辞去了新漏水俣病辩护团团长职务。

六、新漏县条例的制定

(一)最高法院判决

2004年10月,最高法院就拒绝政治解决、唯一坚持抗争的熊本水俣病关西诉讼作出了认定国家、熊本县和氮肥公司承担责任的最终判决。该判决并未采用成为此前政治解决前提的现行的认定标准,反而认可了大阪高等法院采用的判断条件。

以最高法院判决为契机,在熊本、鹿儿岛、新漏相继展开了要求作出认定的新的申请和诉讼,截止到2009年1月,仅熊本、鹿儿岛两县就有达6200人之多的认定申请未予处理。而在上述两县,以国家、熊本县和氮肥公司为被告的、仍在审理中的诉讼原告也超过了1550人。在新漏认定审查会未予处理的申请人有14名,还有新渴第三次诉讼的原告17名。

(二)新漏水俣病问题恳谈会

2007年2月,新漏县知事泉田裕彦提出质疑:“为什么已经发生了熊本县水俣病受害,却不能以此为戒,致使新淘再次发生水俣病受害?我们的幸福生活是否要建立在牺牲水俣病人的基础之上?从现在开始,为援助患者的生活有没有新漏县独自可为之策?”由此,泉田裕彦要求设立新漏水俣病问题恳谈会(会长为新漏大学名誉教授本间义治),向新漏县提出了建议。

根据这一提议,恳谈会于2008年3月向新漓县提交了建议书。同年9月,新漏县议会全票通过了以恳谈会的建议为内容的条例——《新渴水俣病地域福利推进条例》,该条例已于2009年4月颁布实施。

(三)条例的框架

1.新湍水俣病患者的定义。“由于摄食被昭和电工公司鹿濑工厂的排水所污染的阿贺野川的鱼贝类(石斑鱼属鱼类、似鲤等)而导致甲基汞中毒,进而具有水俣病症状者,无论根据《公健法》是否被认定为水俣病,均视为新漏鸿水俣病患者。”这一定义是针对疾呼“我们不是‘假患者”’的受害人提出的切实要求作出的答复。

2.水俣病的诊断。对于具有作为交付现行的新保健手册条件的流行病学的条件和神经症状者,是否被视为新漏水俣病患者的审查,不专门为诊断设置审查会,患者的诊断由富有诊断水俣病经验的医生负责。

3.支援的对象。这个条例可平等适用于新漏水俣病“受害者之会”(第二次诉讼原告)、第三次诉讼原告、新漏水俣病阿贺野患者会所属的患者及新近寻求支援的患者。适用《公健法》的患者不在本条例适用对象之列。

4.支援的内容。支援的内容主要包括:为消除年事已高患者对未来的不安,他们依靠并利用护理保险的福利性服务的负担、不具备与疗养有关的诸杂费及疗养费对象规定的按摩费和为在家中疗养购置温热治疗器等器具的费用等,正在商讨每人每月支付7000日元。

由于事件公布时鹿濑工厂的乙醛生产已经停止,新漏县已无法采取防止受害发生的控制措施,因此,支援内容中未含损害赔偿金(一次性支付金)。

七、小结

水俣病事件乃是由世界上最大的产业公害引发的,由国家、财界及加害企业造成的大规模伤害杀人事件。而这一受害竟然在新漏重蹈覆辙。

真的文明不荒山、不污河、不废村、不戮人。

1912年田中正造


*新漏县律师协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