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日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20世纪80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止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景区管委会未经审批占用17477平方米林地是事实,但动植物园项日系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部分,后期景区管委会又恢复和新增了一定数量的林地,未造成显著损害。本案审理中,景区管委会已缴纳了植被恢复费114万余元,应当视为已经弥补了生态损害。景区管委会擅自改变3677平方米林地用途,应当恢复原状。鉴于该地块建设已经被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建设项目中的观光电梯具有逃生、急救通道的功能,涉及较大公共利益,不宜恢复原状。在审理中,景区管委会提出了异地补植方案,得到了主管单位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认可,并经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确定了杨湾异地补植恢复生态的方案。景区管委会等单位作为宕口裸露地块的使用人,有义务对该地块的状况进行持续整治,消除水土进一步流失的危险。在案件审理中,景区管委会自愿提出的复绿方案具有可行性,法院予以确认与准许。一审法院于2012年12月作出判决,判令景区管委会—个月内完成17477平方米林地改变用途的申报程序,将异地补植费用人民币79.44万元汇至指定账户并在六个月内完成杨湾地块4500平方米的异地补植,景区管委会及其他地块使用人六个月内完成2500平方米宕口地块复绿固土工作。
(三)解析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涉案丁程所占用土地已经纳入立项规划范围,且工程对于整个项目具有重要作用,涉及公共利益,直接恢复原状不具可行性。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经咨询专业机构意见,采纳了异地补植的方案进行生态恢复,探索了环境污染者、生态破坏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避免了社会财富的浪费,又在整个区域范围内恢复了生态容量的水平,可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