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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非法采矿案
2019-02-27 361 次

(一)基本案情

2012年6月至1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1300余吨;2013年1月,冯某某接受何某某、漆某某的雇佣,在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碑石岩”处负责原煤开采现场的管理,非法开采原煤500余吨。2013年1月至3月,李某、冯某某雇用贺某某帮助管理,先后三次在“白岩湾”处非法开采原煤600余吨,并将其中的300余吨出售,获利9万余元。

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已开采的资源储量为2117.1吨。经邻水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区域原煤出厂市场平均价格为475元/吨,高滩镇保家村六五界区“白岩湾”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00.56万元;“碑石岩”处已开采的资源储量为1808.95吨,该区域原煤出厂市场平均价格为519元/吨,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94.608万元。

(二)裁判结果

2013年10月15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贺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解析

资源破坏刑事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此类案件必须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资源破坏情况出具鉴定意见,本案中,由省国土资源厅对资源数量进行鉴定,并由县价格鉴定中心对价值出具鉴定意见,证据相对完善,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