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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污染环境案
2019-02-27 355 次

(一)基本案情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光公司)处置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次级苯系物有机产品)。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交由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的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置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置。

张必宾随后与被告人胡学辉和周刚等人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2011年6月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危害和影响。经鉴定,黄水沱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化工危险废物处置企业,违反国家关于化工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将工业污泥和工业废水交给不具有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张必宾处置,导致环境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必宾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周刚、胡学辉帮助被告人张必宾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被告人张必宾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00000万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必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蒋云川、周刚、胡学辉宣告缓刑。

(三)解析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同时明确了共同犯罪的情形,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因此,凡在生产经营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必须确认受托方是否具体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过经营许可范围,这是法律赋予污染物制造者的强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