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2013年2月,被告人李明坤任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在管理辖区内的排污企业向小江排污过程中,没有认真履行环境监督管理的职责,对东川区汤丹片区部分选矿企业违法排污、违法生产行为监管不力,致使部分选矿企业尾矿水、尾矿渣违法外排,流人小江,造成环境污染,小江变白,导致东川“牛奶河”事件的发生。该事件经国内多家媒体报道,网站转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李明坤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6月5日对李明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8月19日侦查终结。同年9月30日,东川区人民检察院向东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3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明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解析
2013年4月1日,网络媒体相继报道了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牛奶河”事件,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河水污染,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并成功查办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对在社会—亡造成恶劣影响的事件形成露头就打的态势,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要求和期待。从司法角度而言,查处环境污染背后的失职渎职犯罪相当困难,主要是因为损失后果常常难以量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本案尝试用“恶劣社会影响”来认定渎职行为的损失后果,这对类似案例具有一定的启发和参考意义,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特别是司法机关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