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邓某某诉邓某损坏树木纠纷司法确认案
2019-02-27 254 次

一、首部

1.司法确认书字号: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3)清环保调确字第l号司法确认裁定书。

2.案由:侵权责任。

3.双方申请人

申请人:邓某某,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红枫湖镇某村。

申请人:邓某,贵州省清镇市人,住清镇市红枫湖镇某村。

4.司法确认机关和司法确认组织

司法确认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司法确认人员:代理审判员陈琨。

5.审结时间:2013年3月27日。

二、申请人主张

申请人邓某某述称:2012年12月,清镇市红枫湖镇某区的邓氏家族三位代表表示要将邓氏祖坟的荒坡处进行绿化,于是便与清镇市红枫湖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荒坡绿化协议。2013年3月,邓氏家族三位代表购买了树苗、雇佣了工人,两次将树木种植于该荒坡上。因该荒坡与另一申请人邓姓村民的耕地接壤,该邓姓村民认为该荒坡已属于自己管辖范围,村委会与邓氏家族三位代表签订的协议未经过其的允许,便将已经种植好的树苗全部拔掉。邓氏家族三位代表认为该邓姓村民为开垦占有荒坡,将种植好的树苗全部拔掉,给他们造成了损失,便到生态保护法庭起诉,要求该邓姓村民立即停止破坏绿化的行为,当面道歉,并赔偿损失18400元。

三、司法确认理由

申请人邓某某、邓某因损坏树木纠纷,于2013年3月27日经清镇市红枫湖镇某村村主任姜某某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邓氏家族三位代表将与清镇市红枫湖镇某村村委会签订的荒坡绿化协议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转给邓某;

2.邓氏家族三位代表自愿放弃当面道歉及18400元赔偿的请求。

四、司法确认结论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解说

自2011年起,生态保护法庭针对环境案件影响大、涉及范围广的特点,采取诉前协调的方式,已成功处理了多起可能引起群体性纠纷的环境污染事件,将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2012年4月,清镇市人民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为贵州省唯一的、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法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精神,生态保护法庭一如既往,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强化法院职权主义色彩,积极创新纠纷解决模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生态保护法庭以非诉方式,成功处理了本案中的邻里纠纷,并对调解员主持达成的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生态保护法庭在接到本案诉状后,考虑到本案属于民间家族性质纠纷,如强制性立案判决,不利于农村邻里的和睦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决定采用诉调对接的纠纷解决模式来处理本案,当事人对此表示同意,法庭法官遂通知当事人辖区调解员。2013年3月27日,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当地村委会、林业派出所等相关人员一起进行调解,生态保护法庭法官旁听并进行指导。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村委会、林业派出所共同努力,双方最后达成一致,由邓氏家族三位代表将荒坡绿化协议转让给邓姓村民,邓氏家族放弃赔偿和道歉,纠纷圆满化解。本案是生态保护法庭创新纠纷解决运作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又一尝试。为做好此次非诉处理工作,生态法庭法官做足了功课:

1.实地勘查案件情况。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诉前调解的基础,只有摸清情况才能指导诉前调解的进程。为更深入了解案情,生态保护法庭一行实地勘查了荒坡所在地以及树苗破坏的情况,为指导诉前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对特邀调解员进行现场指导。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处于试点阶段,所特邀的各类调解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生态保护法庭在诉前调解时对特邀调解员进行现场指导,使得调解员在熟知试点工作的情况下,能顺利解决矛盾。

3.运用搭建的联动平台。生态保护法庭已与政府、环保行政机关、基层群众性组织、热心环保事业的社会组织构建联调联动机制,针对本案涉及林木纠纷的问题,特邀林业局工作人员对于相关专业问题予以解答,并指导调解员在林业专业问题上的认识。

4.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案中,通过特邀调解员的调解,双方达成了合法的调解协议,生态保护法庭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证了矛盾得以化解。

本案的成功处理,增加了生态保护法庭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经验,为今后生态保护法庭办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