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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动执法在企业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以江苏省泰州市天价环境诉讼案为例 Discussing the Role of Joint Law Enforcement in the Enterprise Pollution Treatment
2018-05-14 495 次

[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分析人] 黄隆月

[案例类型] 评价类

[案例名称] 江苏省泰州市天价环境诉讼案

[主要违法行为] 企业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

[污染类型] 水体污染

[违法企业所述行业] 化工行业

[关键词] 环保高压线;环境司法;环境执法;联动执法

[案例概要] 江苏省泰州市6家化工企业为降低处理废酸成本。雇佣没有处理资质的人员,直接将废酸偷排入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为修复环境,江苏省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公益诉讼。法院最终判决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

[案件启示] 在此案中,江苏省高院的“关心”、地方检察院的鼎力支持以及政府部门的不干预等无疑成。为这起化工污染案件胜诉的关键所在,而司法与执法相协同更是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给予了污染型企业当头一棒。为了今后能更加便捷有效地应对环境公盂诉讼柔件,更为了使企业远离“环保高压线”,保护生态环境,我国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应协同共事,实现伏特互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保障环境安全。

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是实现我国环境保护目标,保障我国环境安全不可或缺的两种手段,二者的联合更是我国环境保护目标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联合环境司法与执法指司法机关与环境行政机关基于实现我国环境保护,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目标的共同基础,就涉及环保相关工作而进行相互配合及协调的一系列机制探索的总称。下文以江苏泰州天价案为例,在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协作,即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法院之间的联动协作,这不仅使得案件得以迅速有效解决,同时兼具强大威慑力,使得企业自觉远离“环保高压线”。

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回顾

2014年9月1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了一起由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不仅是泰州地区的首列环保公益诉讼案,更是我国历史上环保公益诉讼中赔付额最高的案件。据悉,2014年1月至今,江苏省全省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不足20件,且由于各部门对案件互相推诿,导致成效并不显著。直至这起泰州天价案,打破了僵局,对全国环境案件的解决有标杆的作用。

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协同工作,强化环境执法力度

在泰州化工污染案中,泰州公安部门驻人环保部门中,积极主动地去了解这起化工污染案的详细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介入案件中。在协作过程中,泰州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切实做到了明确其在联合过程中的相关职责,对其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相关线索,及时移交环保部门。期间,泰州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数次联合执法,充分发挥环保与公安各自的优势,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检查了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的行为,刑事拘留了戴卫国等多名企业相关负责人,极大震慑了企业环境违法犯罪分子。泰州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联合协作行动,集中整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两者强强联手,最大限度地发挥了一加一大于二的实际效用,企业更是不敢触碰“环保高压线”,真正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积极协作,加强检察力度,支持环境公益诉讼

案件查处过程中,检察院积极介入,与泰州环保部门开展联动协作,寻找污染企业的污染证据。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大对公安、法院的检察力度,调查了该案中的渎职行为,将相关人员绳之于法。在泰州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的积极配合协作下,不仅追究了相关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引起化工污染案的6家化工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故而有了9月10日的天价诉讼案。毋庸置疑,检察院对该天价案起到了重要的支持作用。依照新环保法,检察机关虽然不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者,但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支持者。在公益诉讼中,为诉讼原告提供法律支持,利用检察机关的优势积极推动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处理案件时,积极与环保部门联动协作,加强检察力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使得污染企业承担相应责任,自觉远离“环保高压线”。

法院与环保部门联动协作,提升环保执法效能新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生效,至今两高仍未给予环境公益诉明确的司法解释,使得不少地方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采取观望的态度,不愿意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反观这起泰州化工污染事件中,当地河水水质环保指标严重超标,泰州市中院对本案实际污染损害结果难以评估,因此与环保部门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向江苏省高院请示,而后江苏省高院对此案极其关心,为此安排了一名专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行政庭法官前去泰州指导。高院这一举动使泰州环保部门吃了一记“定心丸”,全力去办理这件案子。在环保行动上,法院与环保部门也多次对该环境案件的立场、尺度等相关问题进行协调,加强了业务上的沟通与衔接,相互联合协作、密切配合,改善了执法环境,提高环保执法效能。无论是在督促还是联合执法阶段上,泰州法院与环保部门之间的积极联动协作无疑是此案得以圆满解决的重要因素所在。

案例启示

从本案例中,我们不仅仅看到获得的天价赔偿创了历史之最,更看到了在此案中的环保部门与公检法之间的联动协作,它们运用各自的优势,相互协作,破解了以往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无法做到有效衔接的困境,威慑力足以倒逼企业远离“环保高压线”。

首先,推进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的联动执法,进一步加强联系沟通,借助公安部门的威慑力,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其次,检察机关与环保部门积极协作,加强检察力度,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此外,加强执法信息交流,完善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的保障作用。最后,人民法院与环保部门联动协作,密切联系与协调,环保部门积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提升环保执法效能,确保执法到位,及时处理危机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环境污染问题。

另外,环保部门与公检法之间理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明确各自在联动协作过程中的职责职能所在,使得环保工作无论是在信息资源交流还是在环境司法与执法的衔接上都能得到有效提升。通过借鉴优秀经验,结合各地实际去处理环境案件,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联合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能便捷有效地解决案件,节省了司法资源,确保环境执法效能和环境司法的有机统一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形成最佳的环境执法合力。随着环境执法威慑力的不断增强,企业将自觉远离“环保高压线”,这将减少环境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相信通过借鉴泰州案的经验,将其推广开来,将有效破解环境案件中困扰环保部门的执法难题,提升环保执法的效能。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尚.泰州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之辩——访著名环境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王灿发教授[J].环境教育,2014(10):30-33.

[2]陈泉生.环境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3.

[3]王灿发. 中国环境行政执法手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钱敏娟.运用司法手段破解环境执法难题[J].法制视点,2014(2):59-60.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