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提供单位] 亳州市环境保护局
[案例分析人] 金明
[案例类型] 警示类
[案例名称] 如何知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控——“安徽利辛县倾倒制药废渣案”的启示
[主要违法行为]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污染类型] 固体废物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医药剖造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 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利辛县、涡阳县造成的污染损失处处置费用总计220万元,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共罚款25万元;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宄邢丙华、高继红、任井法、杨俊光、王崇磊刑事责任。已执行完毕。
[关键词] 危险废物 污染事故 绿色经济
[案例概要] 2009年11月,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将制药母液残渣委托邢丙华等人处置,邢丙华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高继红、任井法、杨俊光、王崇磊,将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制药母液残渣(属危险废物)倾倒在利辛县、涡阳县境内,造成严重污染。事故发生后,安徽与浙江两省环保部门启动联运机制,对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赔偿损失:对事故直接责任人邢丙华等人,利辛县和涡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完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危险废物处置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高污染的行业应明确立法,不仅要对废物处置有严格的规定,还要对企业绿色生产模式进行明确的界定;政府友相关部门应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与定位给予准确定,从根本上遏制危险废物的产生,降低环境危害。
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2009年11月底到12月初,浙江人邢丙华以营利为目的,在没有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浙江省普洛得邦制药公司签订协议,以每吨300元的价格将制药厂的制药残渣、废水交给自己处理,并伙同高继红、任井法、杨俊光、王崇磊,将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的制药母液残渣1047桶(约153吨)倾倒在安徽省利辛县、涡阳县境内,对附近土壤造成了严重污染。经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分析,废液中均含有三乙基胺、硼酸三甲基脂、磷酸三乙基胺、三甲基苯胺、苯并噻唑、甲苯、苯酚,其中二氯苯、二甲基苯胺等成分复杂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的危险化学品。事发后,安徽省对已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将污染土壤收集后与危险废物一起运往滁州市超越新兴处置中心进行处置;为消除二次污染,还组织人员将清理后的土层又进行了10厘米以上的翻挖并拌人生石灰处理。
事故发生后,安徽与浙江两省环保部门启动联动机制,责令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利辛县、涡阳县污染损失及处置费用总计220万元。浙江金华市、东阳市环保局对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共罚款25万元,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AE活性酯产品生产线生产,制定并实施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整改方案,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防渗工程和事故应急池进行了改扩建。同时,利辛县、涡阳县环保局立即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对案件开展走访调查,并一同赶赴浙江东阳横店集团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取证。2012年2月,利辛县环保局配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对事故责任人提起公诉。
随后,安徽省利辛县和涡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邢丙华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高继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任井法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杨俊光、王崇磊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1万元。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危险废物处置问题
为了防治危险废弃物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2008年,环境保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废液的产生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废液处置委托;而邢丙华等作为废液处理方应具备相关资质进行污染处理。所以,按照《固废法》,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所以,本案中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将废液处置委托给没有资质的邢丙华等人,违法了《固废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邢丙华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对废液进行处理,并造成严重污染事故,造成了公私财产的严重破坏,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固废法》和《刑法》等相关规定,对本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进行追究。
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民事责任问题
本案中,邢丙华等人将危险废物倾倒在利辛县、涡阳县境内,是污染事故的肇事者,而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并未直接对其生产废液进行处置,其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法律原则,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作为废液的生产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本案中,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将废液进行倾倒,但是污染土壤的危险废物是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其是污染的制造者。因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采用了安全措施也不能达到零排放,不能完全消除使他人受损失的意外危险,根据公平合理的民法思想的要求,“利之所生,损之所归”应为所获得的利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以此增强排污者的责任心,积极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企业绿色生产与区域绿色经济发展法律生态化问题
本案中,浙江金华市、东阳市环保局对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该公司停止AE活性酯产品生产线生产,制定并实施了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整改方案,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防渗工程和事故应急池进行了改扩建,从而从根本上控制危险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实践中,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区域经济发展应走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以市场为导向、以传统产业经济为基础、以经济与环境的和谐为目的,从根本上遏制污染的产生。对企业污染的治理,要避免像本案“先污染、后治理”的模式,应从源头上、技术上控制污染的排放,降低经济发展造成污染破坏与公私财产的损失。对于化工行业较多的区域经济发展,应以生态文明为导向,以当代生态学原理为理论基础,以维护环境权益和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对企业布局及其生产与废物处置,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与定位给予准确界定,运用管理和技术双重手段,遏制危险废物的生产和对环境的危害。
本案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营利为目的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案例,不仅涉及废物产生者委托废物处置不当,而且还涉及企业生产工艺与区域环境污染防治理念亟需更新。危险废物排放不当不仅对当前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对未来这一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长期损害。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避免“先污染、后治理”老路,以生态文明为导向,实现区域绿色经济的法律生态化发展。
第一,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环保理念,确定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系统环保理念。对高污染的行业应通过立法,不仅对废物处置有严格的规定,而且对企业绿色生产模式进行相应的界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模式与定位给予准确界定,确定绿色发展模式,从根本上防治危险废物的产生,控制污染破坏,从而促进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立法体系,构建资源保护法、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一体的法律框架。在资源保护法方面,应修改土地管理法,对耕地、湿地、林地和草地等土地资源进行一体化保护等:在污染防治法方面,应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对土壤环境的保护;在生态保护法方面,应主要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湿地保护条例、荒漠化防治法;修改森林法和草原法,强化生态保护方面的规定等。
第三,编制区域绿色经济发展规划,并对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的改造,使其与专门的环境资源立法一起形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整体合力。绿色经济法律生态化发展不仅需要完善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规划,更需要传统部门法的生态化发展,这不仅仅指在形式上有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条款的设置,而是要求其立法遵循生态系统管理的基本准则,切实确认和保护环境权益。
综上,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指导的绿色经济法律生态化发展,不仅能够健全区域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还能为从企业生产到区域环境治理提供技术支撑,从而实现经济发展模式与污染控制的双赢发展。
[基金项目:2012年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经济发展的法律生态研究”(12YJA820031)]
(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