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加强区域环境监管 遏制违法排污案件 ——基于钟祥城市管网排污案的思考
2018-05-09 503 次

[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列提供单位] 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

[案例分析人] 李洪修 段海燕

[案例类型] 警示类

[案例名称] 区域环境监管的破解——基于钟祥城市管网排污案的思考

[主要违法行为] 违法排污

[污染类型] 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高新技术产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 以污染环境罪追完倪泉、王建国、王建填、陈江波、王永强、张国清刑事责任;并对倪泉、王建国、王建琪、陈江波、王永强、张国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执行完毕。

[关键词] 城市管网排污 污染环境罪 环境监管

[案例概要] 2011年午4月9日,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向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反映具进水口水质有异常情况,钟祥市环境保护局发现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倪泉为节省运输费用与王建国等人擅自进行18年四氯化硅排放处理,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事故。2012年4月28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追宄倪泉等人的环境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 近年未,以赢利为目的的违法排污案时有发生,一方面发映出现阶段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日益尖税,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区域环境监管不力的突出问题。环保部门应不断加强区域环境监管力度,在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的同时,强化环境监管的公众参与,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宣传,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环境监管能力,还能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做到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2011年4月9日,湖北省钟祥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所属污水处理厂向钟祥市环境保护局反映,其进水口水质有异常情况。钟祥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到该污水处理厂现场查看,并在装有细格栅的水池里取水样,现场用pH试纸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pH值在2-3之间,水质呈强酸性,色度偏重。钟祥市环境保护局迅速组织专班,对此事展开调查。2012年4月30日,钟祥市环境保护局在对污水处理厂上游来水进行摸排时,发现位于西环一路43号厂房内有大面积废水,伴有白色泡沫,有刺鼻气味。居民反映,近半个月来深夜闻到有酸性废液的刺激性气味。2011年5月17日,湖北省钟祥市环境保护局将此案件移送至钟祥市公安局侦办。2011年5月27日,钟祥市公安局对钟祥市城市管网排污案立案侦办。

经查证:2011年3月,从事危险品运输的倪泉为节省运输费用以每车支付5500元的处理费用将四氯化硅交由王建国处理。2011年4月初,王建国与其弟王建琪、陈江波在钟祥市西环一路43号排放场地安装了简易的排放设施后,先后从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运15车四氯化硅,从江西九江诺贝尔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拖运3车四氯化硅,共计18车四氯化硅交给王建国等人擅自进行排放处理。王建国等人将四氯化硅用井水简单稀释便直接向钟祥市城市管网排放。所排四氯化硅经城市管网流人钟祥市污水处理厂后,造成污水处理厂菌种死亡、设备受损而无法对污水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流人南湖,致使南湖水域发生大面积污染,导致鱼类大面积死亡。经评估,该事件给钟祥市污水处理厂造成损失136万元,给南湖渔场造成损失3371816.2元。

2012年4月28日,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倪泉、王建国、王建琪、陈江波、王永强、张国清犯污染环境罪,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9月18日,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建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王建琪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永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陈江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国清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倪泉、王建国、王建琪、陈江波、王永强、张国清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案涉及的关键问题

危险废物处置的法律责任承担

受到经济利益的驱使,从事危险物运输业的倪泉应当预见其行为会发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未按四氯化硅运输及处理合同的约定将四氯化硅运送至指定厂家,其明知四氯化硅属于危险化学品不能随意排放且王建国无处理四氯化硅的资质,违反国家规定,将四氯化硅交由王建国处置,造成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这一方面反映出被告人环境保护意识薄弱,为追求经济利益而进行违法排污;另一方面也发映出我国对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监管能力弱。现阶段,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应进行跟踪监管,当此类事件发生后,不仅违法排污者应追究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危险废物产生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提高危险废物委托处理时的责任心。所以,本案中,湖北晶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九江诺贝尔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

对于此类突发性的环境事故来说,如何迅速有效地查明环境事故的原因,采取正确的处置方式,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从本案来看,案件发生在2011年4月9日,污染的源头直到4月30日才查明。这也反映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由于受到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制约,在环境监测体系上存在着明显的漏洞。城市地下管网检测的信息化建设速度需要迫切提升。

公众法律意识淡薄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国家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对于触及刑事犯罪的,刑法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在本案中,“三氯氢硅”作为危险化学品,属于国家严格管制物品,未经处理,是不允许私自排放到城市管网的。私自排放的“三氯氢硅”,造成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转和南湖渔场的重大经济损失,倪某、王某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的有关规定,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由此可见,违法人员的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意识淡薄。其次,本案中,近半个月来,周围居民经常看见有大罐车在某厂区出入,深夜闻到有酸性废液的刺激性气味,而地方环保部门都没有得到相应的报告和反映,这也表明城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需要加强。如何让公众参与到环境监管过程中,形成公众与环境监测专业队伍相结合的环境监测体系,使环境污染行为得到及时的发现和治理,的确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

本案的启示

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

地方环保部门需要建设一支高效精干的环保队伍,专门设立灵活机动的环境监测力量,及时处置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地方环保部门应该立足于地方实际,防患于未然,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测系统,制定地下水污染事故的预案,有效防止区域水资源的污染。同时,也要积极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及时有效地监控城市地下水管网络的情况,有效提升城市地下水网络监测的信息化水平,努力实现区域经济发展与生态环保的双赢。

强化环境监管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监管,获得环境的相关信息,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开展环境监管,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一项权利。首先,环境信息要公开,公众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或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使环境监管的理念落实到实处。其次,地方政府要加大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体、报纸杂志等多种形式,宣讲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传播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创建“绿色社区”、“环保城市”、“绿色乡镇”等环保载体,提高公众的环境素质,营造生态文明的健康理念,让环境监管成为公众生活的一件大事。

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宣传

现阶段,违法排污者还存在着“环境违法与刑事犯罪不搭边”、“环境违法只罚不判”等认识盲区,明知违法,却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通过一批环境违法案件的宣判等工作,能够有效地威慑和约束环境违法的不良行为。虽然从环境保护法的层面来看,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和企事业单位等主体在环境保护的责任、权益,但是由于公众对于环境违法事件,也理解和认识存在着诸多误区,很容易形成环保政策和法律宣传不到位的情况。政府部门可以通过环保违法案例的宣传,让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生活环境不受污染。

综上所述,为遏制违法排污案的不断发生,政府部门应不断加强区域环境监管力度,在建立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的同时,强化环境监管的公众参与加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宣传,不仅提高政府部门环境监管能力,还能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做到全民参与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基金(2012ZX07202-009)]

(李洪修,吉林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段海燕,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