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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农业污染事故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探析 ——以广西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
2018-05-09 518 次

[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提供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宁级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人] 佟新华

[案例类型] 探索类

[案例名称] 区域农业污染事故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探析——以广西某大气污染侵权纠纷上诉案为例

[主要违法行为] 违法排污

[污染类型] 大气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制造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 追完武鸣县苞桥林化厂、武鸣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的环境民事责任。已执行完毕。

[关键词] 区域农业污染  大气污染  责任划分  事故鉴定

[案例概要] 2007年期间,李月德承包种植的剑麻受到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排放的烟气影响致枯死。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就苞桥林化厂、陆斡砖厂、黄汝永、黄剑锋、黄宏钦污染责任进行一审判决。武鸣县苞桥林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1年,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二、三、四项,将第一项变更为:武鸣县苞桥林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183.75元;武鸣陆斡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428.75元。

[案例启示] 农业污染和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污染必须关注的重点地区,此类案件的处理和审理的关键环节是农业污染责任的鉴定问题以及多个主体污染责任的公平合理划分问题。我国应尽快建立污染责任鉴定评估制度,确定包括农业环境污染责任评估在内的污染责任鉴定权威机构、鉴定标准等,以为此类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应出台相应的划分标准和技术核算方法,以保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2011年4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诉人武鸣县苞桥林化厂不服武鸣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而提起的上诉请求,并进行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李月德承包种植的剑麻均出现全田剑麻枯死症状,主要表现为剑麻叶尖出现水渍状坏死斑后枯死,且背风处受害较轻,迎风处较重。李月德认为剑麻枯死主要是由于剑麻地东南方1千米处的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排放的烟气所致。2007年9月,李月德将对其剑麻造成污染的情况向武鸣县环保局投诉。武鸣县环保局接到投诉后,组织多次现场调查和监测。2007年10月11日,武鸣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的日监测结果表明,苞桥林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64毫克/立方米,陆斡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60毫克/立方米,苞桥林化厂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陆斡砖厂超标排放。2009年8月12日,武鸣县环保局制作《关于陆斡砖厂苞桥松香厂污染投诉案的调查处理情况》,认为农作物的污染认定权限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武鸣县农业局接到李月德对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其损失的投诉后,依职权进行调查处理。2007年9月20日,武鸣县农业局经调查后,认定李月德所种植剑麻受害非栽培原因,主要是受东南面工厂废气污染引起;李月德受害剑麻,2年类麻苗面积6亩2100株,合计损失612.5元,并制作《鉴定意见书》和《东风农场陆斡分场剑麻损失评估表》。

原审法院另查明:武鸣县陆斡砖厂系成立于1990年5月15日,由黄剑锋、黄宏钦承包经营,2004年8月2日陆斡砖厂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违法经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判决: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共同赔偿李月德经济损失612元;黄剑锋、黄宏钦对陆斡砖厂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黄汝永对苞桥林化厂承担的上述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驳回李月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苞桥林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都是错误的,提出:武鸣县农业局鉴定农业污染事故没有法定职权;苞桥林化厂为季节性生产企业,只有每年的6-12月才生产,剑麻受损与苞桥林化厂无关;陆斡砖厂违法经营且排放超标,应承担主要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证据是武鸣县陆斡镇苞张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属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其2007年1月至5月期间的生产状况。根据农业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对污染事故的查处规定,武鸣县农业局依法具有对农业污染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污染程度进行恰当认定的法定职权。根据武鸣县环境保护监测站2007年10月11日的监测结果,陆斡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大大高于苞桥林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陆斡砖厂对于造成污染原因力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

2011年6月10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二、三、四项;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为:苞桥林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183.75元,武鸣陆斡砖厂赔偿被上诉人李月德经济损失428.75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

武鸣县农业局的农业污染认定与事故鉴定权限问题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对区域农业环境污染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另据农业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管理机构设置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所以,本案中武鸣县环保局和农业局属于联合执法的范畴,武鸣县农业局具有农业污染认定的权限。但就武鸣县农业局的污染事故鉴定权限问题,还有待于商榷。本案中,武鸣县农业局对李月德农业污染事故认定后,一并出具了该农业事故的鉴定结论。根据农业部《基本农田保护区环境保护规程》(试行)中对污染事故查处的相关规定:“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至事故现场调查,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污染程度进行恰当的认定,作出处理结果报告”,武鸣县人民法院确认了武鸣县农业局的鉴定效力,并依次就责任人的污染责任进行了裁决,但是,从具体规定来看,该部门规章只是规定其接到报告后对污染进行认定和处理权限,并未直接规定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鉴定权限。因此,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结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参考,而对于农业污染事故鉴定权限,国家应在法律法规中给予明确的界定,或建立专门的数据鉴定机构,以满足我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农业等污染事故责任认定的迫切需求。

区域污染事故中多个污染主体的污染责任划分问题

本案中,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污染责任划分问题成为难点。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后,污染物充分混合并作用于受害体,很难判断是哪个主体的污染物损害程度较高。而实践中,区域环境污染往往存在多个污染主体,怎样区分这些污染主体的污染责任成为案件公平审理的关键环节。本案中,原审法院并未就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赔偿责任进行划分,而二审法院中根据苞桥林化厂和陆斡砖厂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进行责任划分,即苞桥林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364毫克/立方米,占27%,陆斡砖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960毫克/立方米,占73%,因而确定陆斡砖厂对于造成污染原因力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分析显示,由于本案只有2个责任主体且涉及的赔偿较少,而我国法律法规中又无明确规定区域污染主体间的污染责任划分,所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案的责任界定相对合理。但是,这并不能代表在区域环境污染事故中,多个污染主体按照其污染物浓度排放比例进行责任划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本案启示

现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环境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大,部分工业出现从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的倾向,农业污染和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污染必须关注的重点。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多个污染主体排污造成的农业污染,从本案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此类案件的处理和审理的关键环节是农业污染责任的鉴定问题以及多个主体污染责任的公平合理划分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相关的规定,但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和详细划分依据,这些问题也同样存在于其他领域的污染防治中。我国应尽快建立污染责任鉴定评估制度,确定包括农业环境污染责任评估在内的污染责任鉴定权威机构、鉴定标准等,以为此类环境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提供法律依据。而对于区域污染的多个污染责任主体的污染责任划分,不仅考虑多个责任主体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还要考虑包括排污位置、排污烟囱高度等其他因素,所以,我国需要出台相应的划分标准和技术核算方法,以保证环境污染事件行政处理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

[基金项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20120621);吉林大学交叉学科项目(2009JC05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059)]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东北亚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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