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非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现象不容忽视 ——以某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排判罚案为例
2018-05-09 397 次

[案例提供单位] 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监察支队

[案例点评人] 郭湧健 福建省龙岩市环境监察支队 王然然 福建省黄石市环保局

[案例类型] 示范类

[案例名称] 某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排判罚始末

[主要违法行为] 超标柞污

[污染类型] 水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城市污水处理厂

[处罚及执行情况] 处应缴排污费三倍罚款,执行完毕

[关键词] 非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罚款基数、自由栽量

[案例概要] 龙岩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对某污水处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该公司总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粪大肠菌群值为17000个/升,超标0.7倍。综合考虑危害程度、改正措施及效果等情节,环保部门通过自由栽量对该公司处以应缴排污费三倍罚款,同时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随后,该公司积极落实整改要求并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启示] 环保部门在现场监察时不应忽略非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的现象。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整理环保部门针对不同执法实践所作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款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效果等因素,仗到过罚相当。

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福建省龙岩市A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公司,某日上午,龙岩市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及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常规现场检查,该公司有运营,正常生产。执法人员及环境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总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粪大肠菌群值为17000个/升,超标0.7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龙岩市环境监察部门立即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造成粪大肠杆菌污染因子超标的原因是,近期进水量增加,原有的紫外线消毒处理设施不能满足有效处理废水中的粪大肠菌群,导致废水中粪大肠菌群超标外排。A公司有关负责人在笔录中称水量增加的情况是两天前才出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据此,龙岩市环保部门对A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时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在接到处罚告知后,A公司辩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因此罚款的基数应为零。环保部门依据环保部执法解释对A公司的申辩未予采纳,并下达了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随后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积极进行整改:一方面加强公司管理层的环保意识,加强对污水处理岗位员工的岗位培训;另一方面委托设计公司对紫外线消毒设施进行设计改造;在积极进行环保设施改造的同时,A公司按规定在缴款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本案中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A公司的涉嫌超标排污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决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罚款数额计算问题

在罚款数额的计算过程中,环保部门遇到了三个问题:

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是否还享受国家的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A公司据此辩称排污费记录为零,故处罚基数也为零。环保部《关于<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排污者具备法定减缴、免缴、不缴排污费情形的,不影响环保部门参照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确定并用以裁定罚款数额的基数”。另外,环保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提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的,不符合免缴排污费的法定条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因此,A公司的罚款数额基数应按照排污收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计算,与免缴的情形无关。总之,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就不享有国家免缴排污费的政策,环保部门应依法征收其排污费,而且要依法对其超标排污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二是非特征污染因子超标时,在计算应缴排污费时,参与计算的污染因子是否必然包括超标因子?针对这个问题,《通知》第二条规定:“关于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监督性监测方法,对违法行为发生时所排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进行认定”。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中的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在计算应缴排污费时,应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情况,按前3项污染因子的污染当量数之和为基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超标因子为非特征污染因子,而该污染因子的排污当量不在前3位的话,那么,确定应缴纳排污费与超标因子没有必然联系。

三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认定。A公司的违法行为持续的确切时间无从考证,仅有公司有关负责人在笔录中称持续两天。对于这个疑点,龙岩市环保局依然从《通知》第二条中找到了依据:“关于污水排放量,排污者实际违法行为不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超过30天的,应当按照实际违法行为期间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因此,在无确凿证据表明A公司违法行为超过30天的前提下,应以30天的污水排放量进行认定。

自由裁量权问题

确认A公司应缴排污费金额后,龙岩市环保部门结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有关规定,依据“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50%以上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至五倍罚款”,将自由裁量的度控制在三至五倍的范围之内。最终,鉴于A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并有显著成效等情节,决定处应缴排污费三倍罚款。

本案启示

第一,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化学需氧量、氨氮等主要污染因子实现在线监控后,容易忽略粪大肠菌群等其他没有在线监控的污染物的处置,造成废水超标排放的情况,环保部门在现场监察时应当特别注意这些非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排放的现象。

第二,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整理环保部门针对不同执法实践所作的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款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让处罚对象心服口服,既避免了企业钻法律漏洞,又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作用。

第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能随心所欲,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过错程度、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效果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环保部《关于<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

环保部《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附件)

《龙岩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