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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探析
2018-05-09 400 次

[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提供单位] 湖南省怀化市宁级人民法院

[案例点评人] 吴真 孙宇

[案例类型] 探索性

[案例名称] 农村地区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探析

[主要违法行为] 违反环境彤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化工行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 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已执行

[关键词] 农村地区 化工企业 地下水污染 砷中毒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案例概要]2006年12月22日,怀化全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相乏环保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组织生产。20Q7午6月7日,辰溪县环境保护局以该公司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未遵守“三同时”制度等相关环保手续而擅自开工为由,对具作出行政处罚。2007年12月初,该公司导致地下水产重污染,并致使时近村民陆续出现砷中毒。2008年7月,辰溪县人民政府责令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产,并对中毒人员进行了紧急救治。

[案例启示] 农村地区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对农民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为了保障广大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尤其是保护其饮用水,国家一方面应加强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监控技术的研发;另一方面应严格农村地区化工企业项目审批与管理,提高地下水污染监管力度,预防此类污染事件再次发和,从而促进娃济社会和谐发展。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水污染控制力度的不断提高,化工企业污染逐渐从城市转嫁农村,不仅造成了农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严重污染,还对广大农村地区的饮用水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成为新时期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09年4月9日,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对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高浓度含砷废水渗入地下水系,污染附近居民饮用水源,致使90人中毒和造成公私财产损失714.6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原审被告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不服,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上诉提出:一是原判认定其单位排放废水导致此次砷中毒事故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是原判未进行医学司法鉴定,以卫生部门专家组的鉴定为主要依据来认定本次中毒事件是砷中毒,不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原判没有委托价格事务部门进行评估,仅以辰溪县有关部门上报的714.6万元损失,来认定本次中毒事件损失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原判以专家作出的鉴定结论来认定公司的排污行为与中毒事件有因果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6年12月,原审被告人候周琪、朱建鸿与李德玖召开股东会议,成立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并命李德成为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向先周为督察室主任兼生产安全员、张绪锦为副厂长。股东会议后,该公司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相关环保手续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组织生产,并以湖南省泸溪金旭化工公司的铅锌矿作为生产的原材料进行脱硫产酸。2007年5月,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未按环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情况下,原材料改用沅陵县境内的硫精矿,生产硫酸。2007年6月7日,辰溪县环境保护局到该公司检查后,以该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而擅自开工为由,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罚款10万元并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的处理决定。2007年12月初,该公司在没有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的情况下,购进2000多吨砷含量高的硫铁矿组织生产,因公司的废水沉淀池和排污渠多处泄漏,导致大量含砷超标的废水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 2008年1月2日,该公司附近村民陆续出现脸肿、无力、口干、呕吐等症状,经怀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水样监测,结果为: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排放的污水中砷含量224.6毫克/升,饮用水源(桠杉坡一号井矿)砷含量19.5毫克/升;采集18名病人尿样结果显示尿砷全部增高,从而推断为急性砷中毒。2008年1月16日,经怀化市环境监测站、辰溪县环境监测站采样后检验,结论为:2008年1月12日该公司总排污口废水中砷浓度为224.6毫克/升,严重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5毫克/升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限值0.01毫克/升。

2008年7月,怀化市卫生局、辰溪县人民政府、辰溪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此次中毒住院治疗的186份住院病例进行了分类讨论,确诊90人为砷中毒。2008年9月,辰溪县公安局聘请专家对“辰溪县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厂废水排放与板桥乡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源是否有水力联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实验证明,本次砷中毒事故是村民饮用水源被砷元素污染所致,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水排放与附近村民生活饮用水源有十分密切的水力联系,污染源为硫酸厂非法排放含砷元素严重超标的废水。随后,辰溪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责令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停产,并对中毒人员进行了紧急救治。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未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和安全生产部门申请产品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并超标排放含砷元素的废水,严重污染居民饮用水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90人中毒,经济损失714.6万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基于此,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非法生产和违法排污导致此次砷中毒事故的证据确实、充分;第二,辰溪县公安局为了查明案情,聘请专家对“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厂废水排放与板桥乡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源是否有水力联系”进行鉴定,程序合法,且水力联系的鉴定结论已经由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第三,辰溪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害人的救治费用及环保治理费用进行统计后,经原审法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第四,专家对住院治疗病例进行分类讨论后,作出《辰溪砷中毒住院病人诊断结论》,虽然不是医学司法鉴定,但该诊断结论客观真实,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遂对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09年8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08)辰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李德成、向先周、张绪锦、候周琪、李德玖、朱建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案件涉及的关键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化工企业污染转嫁并污染地下水的重大污染事故案,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

化工企业污染转嫁与地下水污染监管

近年来,随着城市污染治理力度的不断提高,化工企业选址偏向于环境污染治理与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的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由于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复杂性,人们对地下水污染的严重性还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再加上政府监管力度不到位、农村居民环境意识及维权意识薄弱,导致企业水污染超标排放,地下水受到污染,严重威胁了农村居民的身心健康。目前,国家对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越来越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中提出,应防范地下水型水源地补给径流区内石化生产和销售区等典型污染源的环境风险,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本案中,辰溪县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硫酸厂多次改变原材料类型,在未申请报批相关环保手续的情况下,导致含砷废水泄漏污染地下水,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事故;加上环境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缺乏饮用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处理和应急处理三位一体应急保障体系,导致污染事故的发生。由此,加强对重点行业环境监管,依法关停重污染化工企业;提高新建化工企业准入门槛,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预警、水质安全处理和应急处理三位一体应急保障体系,遏制污染超标排放趋势。

专家组鉴定的法律效力与公众参与

本案中,辰溪县公安局聘请的专家进行相关鉴定,并证明板桥乡村(居民)生活饮用水源被硫酸厂非法排放含砷元素严重超标的废水所致,并确认了污染源,其程序合法,且该鉴定结论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当为本案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证据。但是,实践中,专家的污染源鉴定是否能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还有待探讨。一般的,污染事件发生后,主要由环境监测站和环保部门确认污染源,并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相关报告,而专家的实验室的鉴定结论只作为学术探讨,很少应用到纠纷解决和侵权诉讼中,通常不被认可。实际上,专家作为独立于排污企业和受害者的第三人,其实验室鉴定结果有一定的真实性和代表性,理应将鉴定结论作为公安机关侦查的重要依据。但是,由于法律上并未明确专家的实验鉴定结果的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纠纷解决的法定依据,必须经过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在某种情况下,专家的鉴定可以公众参与的方式参与到化工企业项目建设和地下水污染治理中,从而有效促进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

环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判定

在我国,环境民事责任诉讼中,排污者危害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已经倒置给排污者,如果排污者无法证明污染损害不是由其排污行为导致,则推定为因果关系成立,即我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按照法律规定,本案中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排污行为与砷中毒事件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砷中毒事件不是由其排污行为导致,则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推定为因果关系成立。也就是说,即便专家没有作出《辰溪砷中毒住院病人诊断结论》,按照“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应对砷中毒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地下水污染应急预案与地下水污染防治

本案中,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污染地下水较为严重,辰溪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了应急预案,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紧急救助。但是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我国应把重点放在农村偏远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综合治理上,尤其是化工污染。一方面,应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创新,为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及地下水污染的修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制定地下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本案启示

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地下水污染后果的严重性,本案中怀化金利化工有限公司地下水污染,一方面反映出企业为谋求暴利进行违法排污的危害性,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我国地下水污染监管力度的薄弱与不足。现阶段,为了保障广大农村地区弱势群体的环境权益,尤其是保护其饮用水,第一,国家应提高化工企业污染监管力度,不仅要对其污染排放进行监控,更应促使企业加强清洁生产,从源头控制污染,对原材料的使用以及生产工艺进行监管,实现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第二,国家应加强地下水污染治理技术、监控技术等的研发,建立饮用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从而实现饮用水安全保障;第三,国家相关部门应严控农村地区化工企业项目审批与管理以及提高地下水污染监管力度,预防此类污染事件再次发生,实现农村地区化工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FXll9)《节能减排视域下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12YZA820099)《低碳经济背MT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路径选择》;吉林大学横向项目2012(141)《公共信托原则与环境权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