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案例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实务资讯 > 环保案例 > 正文
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责任预防机制构建 ——以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土地案为例
2018-05-09 430 次

[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提供单位]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点评人] 赵惊涛 李廷坤

[案例类型] 探索类

[案例名称] 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土地公益诉讼案

[主要违法行为] 违反工业废水处理制度

[污染类型] 土壤污染

[污染企业所属行业] 化工企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 被告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执行到位

[关键词] 环境污染 环境责任 预防机制

[案例概要]2012年12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一审判决一起由环保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吴海涛、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案例启示] 一起由环保部门提起的因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地公益诉讼案,从形式上看以被告赔偿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以承担其环境污染责任而告终。但由此类环境污染案件而引起的有关环境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令人们久久不能释怀。应建构怎样的环境责任机制才能更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呢?这是在倡导生态文明的今天我们必须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基本案情和处理经过

2011年5-6月,吴海涛与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杨德宏口头协商,由吴海涛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生产的工业废水。协议达成后,吴海涛寻找了垦利县街道办事处境内胜利采油厂集输队南20米处的低洼荒地为倾倒地点。

2011年7月29日20日寸50分左右,吴海涛将从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运出的工业废水向水体中排放时,被垦利县环境保护局的执法人员发现,将其车辆拦截,之后,吴海涛、杨德宏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查,吴海涛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2012年12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保法庭一审判决这起由环保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吴海涛、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都对独体污染做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被告吴海涛以牟利为目的,对于涉案工业废水的处置,被告吴海涛在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将工业废水随意处理。在客观上,吴某的行为一方面侵害当地居民的清洁饮水权,另一方面造成了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的事实;在主观上,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在明知其随意倾倒工业废水行为会造成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给公私财产安全和人身利益造成侵害的情况下,还与吴谋口头协商,外运工业废水,倾倒至涉案场地,造成严重污染,牟利心理的驱使其为之,因此,被告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法院依据本案鉴定结论认定,污染场地地表水与吴某驾驶的槽罐车的残留废水具有强同源性。因此,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污染导致的后果承担环境污染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对本案的思考

这一起由环保部门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吴海涛、被告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万余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从形式上看,该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合理合法,令各方认可。但是,从实践来看,尽管被污染的土地获得了修复治理与损失赔偿的费用,但是被污染后的土地及相关的周边环境却很难复原。该案例引发我们对承担环境责任问题的一些深层思考,也对构建有效的环境责任追究机制得出了一些启示。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环境责任进行专门系统研究得较少。环境责任研究的基本思路是按照传统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研究方法,将环境责任划分为三类,即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和环境刑事法律责任。本案对被告追究的就是环境民事法律责任,讨论的重心放在如何追究责任上,并在此分类基础上展开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形式的探讨,以及进行这些责任形式与传统的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之不同的分析。

我们认为,对环境责任采取“格式自动套用式”的传统研究方式与分析是不妥当的。其一,在理论上不能体现出环境责任的特殊性,即环境责任包含环境法律责任和环境道德责任两个方面,很显然这种研究思路忽视了环境道德责任问题,强调的只是环境法律责任。其二,在实践中也不能很好地解决现实的环境责任问题。这是因为,环境损害具有特殊性,一旦发生,波及面广,后果严重难以挽回。

因此,对环境损害我们的第一选择应是预防和控制它的产生,而不是等污染事件已经发生了,损害事实已经出现了才去追究责任。对环境责任的研究不应侧重在如何追究上,而应侧重在对环境责任产生的预防上,而预防环境责任产生的关键在于对主体行为的规范,如本案的被告是在明知自己随意倾倒工业废水的行为不合法的情况下而为该行为的。应跳出传统责任形式划分的窠臼,从规范行为主体的行为人手,并在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个层面去研讨相关法律制度的设计。就环境责任而言,政府主要是监管责任,企业主要是自律责任,社会公众主要是监督责任。所以,应在此基础上建构相应的制度。同时,在理论与实践上应对以下几方面问题给予澄清。

第一,环境责任内涵的科学合理界定问题。环境责任是基于人类的整体利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主要关注的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环境法律责任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主要关注的是主体行为的结果。而环境责任一般包括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两个方面,道德责任是环境责任主体的自我约束,它是一种内在的约束,是环境责任主体调整自己的行为使之符合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而法律责任是强制约束,是一种外在的约束,是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对环境责任主体承担环境责任提出的具体规范要求。所以,环境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的外延与内涵是不同的,环境责任与环境法律责任的制度设计应是不同的,不能仅仅从传统的法律责任的角度去研究环境责任。环境责任中的道德因素是建构环境责任法律制度时必须要考虑的内容,就环境责任自身的特点来看,环境责任中的道德因素更显著。

第二,环境责任的研究应突破传统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分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之划分。因为,按着这种划分方式去考量环境责任问题,对环境责任的研究就自然而然地沿着环境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的套用模式思路展开,这种套用的模式对解决环境问题是力不从心的。主要表现在既有的法律规范及制度设计不能很好地顾及到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及环境侵权确认的复杂性等问题。因此,对环境责任问题都不能给予充分的解决。笔者认为在倡导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新秩序体系的当下,此划分已经不适应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环境责任的研究应突破传统法理学对法律责任的分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划分的窠臼,建构新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第三,实现环境责任的前提和基础是环境责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只要环境危机客观存在,环境责任就存在。所以人类对环境危机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就是能否积极履行环境责任的衡量尺度。就目前我国规范环境责任的立法现况看,主要问题是法律规范零散,缺乏系统性,并且大多数是从追究责任的角度立法,缺少预防性的制度设计。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强调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这对全民环境责任意识的进一步提高是一个极大地促动,也为通过立法形成环境责任长效机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第四,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新的环境责任法律体系。针对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资源退化的严峻趋势,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把生态文明建设融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全过程,体现了尊重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如果说传统法理学注重的是人类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那么生态文明视野下法律制度中的秩序则应更多地体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因为,随着高科技的普遍应用,环境危机的日益加剧,人类首先面临和需要解决的是自身生存环境的安全问题,这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所在。生态文明倡导人类追求更高程度的科技发展,更广阔的生存自由空间,在尊重自然和爱护自然的基础之上,提倡高效率的经济行为与环境和资源保护行为的统一。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节能减排视域下环境责任的实现机制研究》(12BFXll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低碳经济背景下实现企业环境责任的路径选择》(12YZA820099)]

(赵惊涛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延坤,吉林大学法学院)

简讯

家庭环保秀时尚 践行低碳新生活

2013年4月21日.“低碳·健康家生活”宣教活动在北京莲花池公园举行。来自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中华环保联合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全国心系系列活动组委会和协办单位三生(中国)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的领导以及专家代表,爱心宣传大使团,各行业女性、家庭代表,大学生志愿者等千余人参加了活动。

“低碳·健康家生活”宣教活动于2011年试点启动,分三阶段五年开展.旨在着力改变当前家庭生活中存在的与节能减排不相适应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在广大妇女和家庭中树立节能减排的科学观念.倡导文明健康、简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将有逾百万户家庭从中受益。

环保与妇女、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家庭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建立经济循环型、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全国妇联认真贯彻落实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致力于提高广大妇女和家庭成员的环保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的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取得了显著成效。2013年度,希望广大妇女及家庭积极参与“低碳·健康家生活”宣教活动,努力践行低碳环保生活.共享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