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兴华
环保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是污染企业或个人却拒不执行。由于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措施十分有限,环保部门往往会对这种情况束手无策。尽管法律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应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真正交付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并不多见。近年来,一些地区的环保部门主动加强和法院业务上的沟通和衔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逐渐成为破解环境执法难题的一剂良方。
典型案例
案例1:原国家环保总局首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4年8月,浙江省海宁市龙洲印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在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情况下,擅自组建一台锅炉和两台发电机组,并于当年年底投入使用。2006年11月23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对龙洲公司作出“责令其立即停止锅炉和发电机组生产运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龙洲公司表示将对锅炉和发电机组实施停运。2007年3月28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在后续督察过程中发现,龙洲公司没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还有一台发电机组仍在违法生产。鉴于龙洲公司在收到原国家环保总局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原国家环保总局提出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责令龙州公司其余发电机组停止生产”的行政处罚决定。海宁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当日送达龙洲公司。龙洲公司发电机组于同日完全停止生产。此案件为原国家环保总局首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污染企业实行强制执行,为其他各级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障环境执法的权威性提供了成功范例。
案例2:环保部门主动联手人民法院,保证行政处罚得以实施
A市环保部门针对日益严重的污染状况,对化工、钢铁、造纸等重污染行业进行专项整治行动。随着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进行和处罚力度的加大,违抗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也逐渐增多。为保证行政处罚的执行力度,A市环保部门和人民法院主动建立了业务联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相互工作衔接,环保部门在进行处罚时,注意执法的规范化和细致化,保证相关文书如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齐全。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细致,给法院的顺利执行创造了良好条件。一大批违抗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被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
案例3:环保部门申请强制执行超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某公司的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竣工检查和验收,生产线便投人生产和使用。生产中大量废气直接排到空气中,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环保部门于2010年9月10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加工活动,并对其罚款5万元。11月1日,该公司停止了生产加工活动,但一直未缴纳罚款。2011年9月10日,环保部门向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后认为:从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60日起已经超出了180日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故裁定不予受理。
案例4:特殊情况下能否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某市环境监察部门接到群众投诉,反映某高中宿舍附近有一施工单位夜间施工。由于正值高考备战期,噪声严重影响考生休息。环境监察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工地系某市政公司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监察人员调查、取证,该市环保局于6月1日向施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高考之前及高考期间,夜间停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并处罚款1万元。但该单位对处罚决定置之不理,依然通宵作业。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后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全国统一高考时间已经临近,环保部门又没有其他更好的措施制止该施工单位违法夜间施工,于是便以以下两条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第二,维护学生高考期间的合法权益,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应当予以特殊考虑。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要件,故不予受理。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如果当事人对环保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按要求执行,又没有提起复议或诉讼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来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归纳出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一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二是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三是申请执行人是作出此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是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五是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六是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环保部门可以就哪些行政行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该法第十一条中列举出了具体情形:包括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为”共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撤销、行政检查、行政征收等27个种类。在环保执法实践中,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常见行政行为主要有:环境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行政命令、环境行政收费决定、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境行政复议决定等。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规定
2010年3月1日生效施行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强制执行的期限。根据该办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不同的情况在下列期限内提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按照2000年3月8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环保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提交的材料
为保证人民法院顺利受理,环保部门申请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注意提交以下材料:一是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二是据以执行的环境行政法律文书副本;三是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如有关证据;四是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如授权委托书等。
上述案件的启示
主动联手人民法院,提高执法效果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除遇到严重污染等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外,环保部门对于其作出的环境行政行为没有更多的权力强制执行。但是,我国目前严峻的环境现实使得环境行政部门不得不认真思考如何提高环境执法效果。为此,各级环保部门应该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程序,与人民法院保持密切的联系和协调,确保执行到位。如一些地方的环保部门主动、专门和当地人民法院执行部门联系,听取执行部门对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的建议,让执法具有更高的法制含量,也为今后的执行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规范执法,为顺利申请强制执行奠定基础
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率需要规范执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正如在上述典型案例2中提到的,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整理、保存好。有的地方环保局还专门为执法人员总结出如何规范执法的几个注意事项,如行政处罚案卷移交以及约见通知、预处罚的送达、行政处罚的送达以及行政处罚作出后的监察、强制执行、检测报告的制作等。另外,在技巧上也应当注意,比如在做调查询问笔录时,每个问题都应有明确的指向和要求。调查笔录中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家庭住址也必须填写清楚等。
把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过期则积极补救
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环保部门需要注意申请期限的问题。由于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申请期限有不同的规定,所以环保部门必须对此有准确、清楚的认识。上述案例3中正是由于超过了申请期限导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在这种情况下,环保部门丧失的仅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而非处罚权利。环保部门可利用环保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进行补救。具体做法是可以对当事人拒缴罚款的行为作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除追缴原罚款外,可依法加处罚款。对这一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环保部门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陈兴华,北方工业大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不同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其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作了详细规定。这部法律正式施行之后,环保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必然要进行制度的衔接,与之前的法律相比,《行政强制法》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区别。
申请执行的期限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比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短。待《行政强制法》正式实施后,必然会要求环境领域的相关立法及执法实践与之保持一致。
行政机关的催告义务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催告义务,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该条款还进一步规定:催告书送达10日后,如果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时提供的材料
针对行政机关催告义务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提供的材料较之以前增加了“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同时,为进一步明确责任,还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紧急情况下可申请立即执行
针对诸如上述典型案例4的问题,《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不过,“情况紧急”及“保障公共安全”范围的界定还需要在实务中进一步探索。如上述典型案例4中,第五十九条可以作宽泛的解释。为保证高考期间考生的休息应当界定为“保障公共利益”,可以适用此条例。
执行费用问题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按照现行的规定,需要行政机关承担执行费用。此规定有望解决环保部门在申请强制执行时的经费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