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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后督察破解行政决定执行难困局
2018-05-09 240 次

[案例来源]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案例点评人] 河南省环境监察总队

[案例类型] 示范类

[案例名称] B县人民政府被督察督办案

[主要违法行为] 未按照法律规定友及时关闭违法企业

[污染类型] 水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 化工行业

[处罚及执行情况] 对工厂予以拆除,已执行完毕。

[关键词] 后督察 督察督办

[案例概要] B县某再土化工厂来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属于应予淘汰的各后工艺,在被关闭后丈擅自开工生产,造成了一定的污染。A市环保局要求B县人民政府对该企业予以关闭,但A市环保局在后督察中发现B县人民政府尚未执行拆除决定,遂敢合纪检监察部门对B县人民政府买行督察督办,B县人民政府随即执行了拆除决定。

[案例启示] 对于目前部分地方政府为保经济发展,执行环保行政伞令不坚决的问题,要创新工作方法依法子以解决。否则,一旦发生污染事件,相乏执法人员就有可能会被追究监管责任。在具体操作中,环保部门应当注重联合纪检和监察部门,借助其监督权最大化行政执法后督察的效果。

基本案情和审理过程

B县某再生化工厂始建于2008年,是一家利用硫酸铜废液为原料,与废铁在酸浸池内反应生产硫酸亚铁和铜的化工厂。该厂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污染防治设施,经群众举报被依法关闭。20l 0年初,该企业所有者受经济利益驱使擅自安装设备恢复生产,外排废水COD浓度20800毫克/升、氨氮浓度334毫克/升、金属铜浓度117毫克/升、pH值为2.34,污染物严重超标排放,并影响A市河流出境断面。A市环保局立即致函B县人民政府要求依法关闭该企业,B县人民政府向该化工厂下达了关闭决定,要求其五日内自行拆除生产设备,清除生产原料,否则强行拆除。然而,在A市环保部门后督察中发现该化工厂并未按要求拆除到位。2011年5月,A市环保部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B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督察督办。当日,B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力量,对该化工厂予以拆除。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B县人民政府对该化工厂实施拆除,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B县人民政府对该化工厂实施拆除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投人生产使用的,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本案中,该化工厂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且位于B县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B县人民政府实施拆除。

拆除该化工厂有无法律依据?

B县人民政府拆除该化工厂也有其充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第三十三条规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将“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列入淘汰原则,其中,关于有色金属淘汰目录中的第32项规定,“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

本案中,该化工厂利用硫酸铜废液为原料,与废铁在酸浸池内反应生产硫酸亚铁和铜的化工厂,属于简易酸浸工艺,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污染防治设施,属于应当淘汰的企业。由此可见,对该化工厂拆除有法律依据。

A市环保部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B县人民政府进行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是否符合规定?

A市环保部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B县人民政府进行督察督办符合法律规定:

一是《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是《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是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第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第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第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由此可见A市环保部门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B县人民政府落实行政命令,进行督察督办和责任追究是符合规定的。

本案启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统一监管,而关闭企业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当具体行政命令没有执行到位时,要及时进行督察督办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一旦发生污染事件,可能会被追究监管责任。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 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国务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

第三十三条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和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污染严重的小型企业或者未经批准建设属于严格限制的项目的,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20万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的决定、命令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

(五)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