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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围堵”异地排污
2018-04-28 304 次

案例类型:异地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入河,致使当地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

案例结果:案件顺利侦破,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启示:1.执法积极性不可或缺

2.群众力量是有力佐助

3.部门联动非常重要

案例点评人:潘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本案情和处理过程

2006年11月,江苏常州某化工厂职工杨某,为节省费用,与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荆某签订协议,约定由荆某负责处置化工厂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树脂化工废水。荆某于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间,雇佣运输个体户汪某等人用槽罐车先后6次赶往常州市,以每车3500元的价格将废水托运至镇江市丹阳境内某河段直接倾倒,荆某从中获利约17500元,汪某获利约500元。2007年6月1日下午,汪某受荆某指使,再次从常州杨某处拖回一槽罐车废水,于6月2日凌晨开车至镇江丹阳市内某河段,将废水直接倾倒在河内,致使该河段严重污染,继而污染了附近自来水厂的取水口。该地区自来水厂被迫于6月2日中午停止供水,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

6月2日凌晨,镇江市环保局转接到案发当地派出所的群众举报电话,反映在镇江市内丹阳越河桥转弯处河段有人非法倾倒化工废液,味道浓重呛人。镇江环保局派员赶赴现场调查,经监测人员确认,河内所倾倒废物为制造有机树脂产生的化工废水,该物质危害严重、难以清除,将废水直接向河流倾倒的行为将对自来水加工厂的引水口产生直接影响。为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当地政府当天决定暂停供水,并采取应急措施应对险情。不过,由于废水倾倒时夜深人静,又属流动犯案,因而未能在案发当时立即查清违法行为人的身份及污染物的来源,执法遇到一定困难。

后经环保、公安部门初步核查,案发当地并没有树脂生产厂家,因此该废液被基本认定为外来污染物。案发后,镇江市及其下属丹阳市市委、市政府牵头召开了由环保、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专案联席会议,同意丹阳市环保局就此事发出悬赏1万元的告示,并在丹阳电视台《丹视新闻》栏目安排档期,播出环保监察大队长谈话,鼓励广大群众踊跃参与,提供线索,遏制此类违法行为的产生,同时郑重告诫全市所有化工企业,不要以公众利益为代价攫取蝇头私利。一系列宣传报道在丹阳市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在当地群众高度关注、积极提供线索的情况下,案件很快得以侦破。

经过多方不懈努力,杨某、荆某、汪某违法签订协议、私自异地倾倒危险废物的事实被查清,违法行为人对自身行为供认不讳。经过法定的立案、调查、取证等程序,当地环保部门认定该起环境污染行为己构成犯罪,于是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侦讯处理,当地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对被告人杨某、荆某、汪某等涉嫌重大污染事故罪作出一审判决,3名被告分别被判处9个月到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按违法事实的严重程度,处以数额不等的罚金。这起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破获,既是地方严厉惩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典型,也为环保行政机关顺利破获异地排放危险废物案件提供了良好借鉴。

涉及的法律问题

无资质,即违法

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法》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本案当事人所倾倒的有机树脂废液属危险废物,应按规定由获得许可的主体进行专门处置。在本案3个主要违法行为人杨某、荆某及汪某中,杨某与荆某约定了处置危险废物的协议,而荆某与汪某又约定了具体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协议。首先,两个协议都是由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格的当事人双方签订,即都是违法行为。

对异地排污的侦破

异地排污是近年来环境执法领域的难点和热点。许多生产废物的企业为逃避高额的污染物处置费用,非法雇佣不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个人,使用槽罐车等工具私自偷运废物至外地随意倾倒。异地排污可能涉及的废物产生主体、接受委托主体、具体执行人,关系较为复杂,本案中杨某、荆某、汪某之间的关系即是典型。此外,异地排污还具有行为隐蔽、难以发现、难以查处、难以追究等特点,受害地的环境主管部门即使主观上有强烈的意愿查处违法行为,也不得不面临诸多执法障碍。因此,从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对于遏制、查处异地违法排污行为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中,镇江地区环保、公安等部门通过建立联动机制、积极发动群众力量,成功查获了源自外地的污染物排放至本地的违法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群众监督的运用

异地非法排污行为隐蔽、难以举证、难以追究,仅靠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的力量,常常难以顺利破案。本案中,江苏镇江当地政府、环保部门及公安机关通过地方电台讲话、张贴悬赏告示等方法鼓励群众提供案件线索,是“利用群众监督、围堵异地排污”的成功例子。虽然异地排污行为意图通过远距离撇清证据线索,阻碍案件侦破,但行为人在完成违法行为后,仍会回到日常生活中,而群众视线无处不在。以舆论宣传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不仅利于破获案件,也可形成全民环保的氛围,有助于提高群众环保素质,推动环保工作开展。

关于构成环境犯罪的移交处理

环保部门在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有关犯罪构成要件规定的情况。这时候,环保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将案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讯,以便及时追究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就针对涉嫌环境犯罪的移交处理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本案例中,违法行为人多次将有毒害性的废水直接倾倒在异地河流中,危害了倾倒地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并对当地自来水厂等经济主体造成了数额较大的损失,情节与危害后果都较严重,因此在案件基本查清后,环保部门将案件移交至公安机关,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可见,正确理解和掌握行政责任追究与刑事责任追究问的关系,以及依法做好配合、移交等衔接工作,对于打击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启 示

执法积极性不可或缺

这起异地排污案件最终被顺利破获,违法行为人最终被依法追究责任,这在当今环境污染状况目益恶化、环境执法效果普遍受到质疑的情况下,具有示范性作用。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参与各方态度都很积极,尤其是以环境行政部门为主的当地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方法得当、高效,推动了案件的正确、顺利结案。

执法部门与污染企业沆瀣一气,导致环境法律执行力低下,是目前普遍受到诟病的现象。江苏镇江的这起案件却体现了执法部门坚决查办的决心。细究其中关系可以发现,由于该案是外来排污主体向当地偷排危险废弃物,危害了当地利益,因此违法者与执法者之间是直接对立关系,这是执法者办案果断的重要动因之一。这启示我们:必须注意从利益配置上切断违法者和执法者之间的裙带关系;必须对执法者进行正确定位,即使污染者、违法者自身的活动给当地带来了一定的好处,也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群众力量是有力佐助

本案中的违法行为是隐蔽性强、难以查处的“异地排污",使得发现、查处、认证、追究责任都平添了额外的难度。执法部门根据案件特点,通过媒体宣传、悬赏告示等方式鼓励群众提供线索、积极参与,极大地推动了案件的解决,群众的力量在本案中发挥得淋漓尽致。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保护法治的重要原则。鼓励群众参与,至少有以下3个现实的益处:一能推动案件的顺利查办;二能实现对公民的环保教育,培养民主参与的氛围;三能明示执法部门积极执法、接受监督的姿态。因此,除了通过法律条文鼓励公民自发参与外,该案中“悬赏”等方式对群众参与的鼓励,也是“自上而下”推动公众参与原则落实的表现。

联动互补事半功倍

从派出所接报后送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到当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组织协调会议,发动公安部门积极参与,再到案件送检察院提起公诉,直到最后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基本实现了“部门联动”。尤其在该案违法行为涉嫌触犯《刑法》时,行政机关和公安、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就显得格外重要。

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技术性的监测、采证过程十分重要,因此环保部门必须在案件办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不过,在调动人力、物力开展侦讯,并在必要情况下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等方面,公安机关又具有他者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在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时,就必须正确处理好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追究间的关系,不可单方面地“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因此,除了实现环保行政机关与公安等其他机关问的协调合作外,还必须使它们之间形成监督关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环保工作往往具有“非利性”,在我国当前的行政体制下,环保行政机关隶属当地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协调,往往会对案件的顺利办结起到关键的作用。因此,在部门联动机制中,也必须强调部门领导牵头推动的责任。

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款

《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九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性的废物……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四条 未列入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适时增补进本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一款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告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改正。

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征集启事

环境执法是制止和防范环境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环境健康安全,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基层环保部门普遍关注思考,乐于探讨交流的话题。为破解环境执法难点、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与《环境保护》杂志共建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栏目。现广泛征集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征集事项如下:

案例类型

案例应具有典型性、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对环境执法工作具有学习指导和工作借鉴意义。一般为近年发生、环境执法实践中常见、存在疑难或者争议的案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涉及环境法律制度的案例,如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_、排污收费制、总量控制与达标排放制度、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等。

2.环境污染防治执法案例,如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海洋污染防治、化学品管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等。

3.涉及环境行政执法程序的案例,如行政处罚、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取缔、停业、停业关闭、环境纠纷处理、行政强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政不作为、自由裁量权等。

4.涉及党纪、政纪、司法处理的案例,如当事人、政府及环保系统工作人员党纪政纪处理,对当事人、政府及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刑事制裁。

5.其他与环境执法相关的案例。

编写要求

1.案例描述要详实具体。应有寻案情、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的详细描述,如发生时间、违法情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调角、辩论、争议点、焦点问题、处理结果等。

2.评析要突出重点,有理有据。对案例有难点、疑点、争议点应进行逐点评析,重点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查处过程、有关对策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等。

3.字数一般不超过5000字,特别复杂的案例可不受此限。

4.对把握不准的疑难案件,可仅提供案情、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由环境监察局组织专家进行评析。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 李铮 赵柯

电话:(010)66556466

传真:(010)66556472

报送邮箱:zhaoke98@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