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起交通事故次生的氰倾钠环境污染事件均因应对及时、决策果断和措施能力,得到了妥善处置,然而教训仍很深刻。
文|陆春雷 陈明 左锐
据统计,2010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或处置的156起突发环境事件中,由交通事故引发的就有28起,约占总数的20%,交通事故已成为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一个主要因素。交能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流动性、次生性、不可预见性和处置难度大的特点。与固定源污染事故相比,此类随机性强,应急工作人员很难事先掌握事故现场周边环境情况,对泄漏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有时也无法事先得知,种种随机因素使处置难度更大、专业性更强。
应急过程
事件一:吉林长平高速公路“7·26”氰化钠泄漏事件
2010年7月26日20时43分,吉林省环保厅应急办接到省高速公路指挥中心通报,在长平高速公路长春方向2016公里处,两辆罐车追尾相撞,其中一辆载有氰化钠的罐车发生泄漏,泄漏量约25吨,氰化钠浓度为30%。为防止罐车起火爆炸,先行赶到的消防人员用消防水进行冲洗,用水量约20吨,泄漏的氰化钠溶液及消防冲洗水流入路旁的排水沟。
事故发生后,吉林省环保厅的环境应急及监测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在掌握了污染物性质、泄漏量及现场情况,并听取了化学专家的意见之后,具体处置方案被确定下来:首先分别在距事故现场约200米、550米、1500米处的排水沟上修筑3道土坝对受污染的水进行封堵;随后,使用次氰酸钙900公斤、10%的次氰酸钠溶液65吨对污染区域进行处置,当地政府还调运了30吨次氰酸钠溶液等物资备用;然后分别在3道土坝前及第3道土坝后的洪溪河入口、洪溪河入口下游50米,卡伦水库入口、中游、取水口等处设置了8个监测点位,对水质进行快速连续定性监测。数据显示,距事故现场200米、550米的坝前含有氰化钠,而距事故现场1500米的第3道土坝前则未检出,在第3道封堵土坝之后的5个监测点位也均未检出氰化钠。为确保万无一失,在距事故发生地2公里的双龙河、3公里处的洪溪河及12公里处的卡伦水库,又分别增设了3个监测点位,开展了实验室定量检测,自26日中午12时至晚18时,均未有污染物检出。根据监测结果及专家组意见,该起污染事故未对饮用水源安全构成威胁,未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事件二:河南洛宁“11·1”氢化钠泄漏事件
2001年11月1日14时左右,一辆核定载重量8吨,实载11.67吨液体氰化钠的货车在行至河南洛宁县兴华乡窑子头村南约2公里,通往吉家洼金矿的山路旁时翻车,致使11.67吨液体氰化钠全部泄入附近河中。河中溪水沿兴华涧河流经10余公里后汇入洛河。事故发生后,司机负责看守车辆,两名押运员步行约4公里赶到了吉家洼金矿,向金矿求助,并给偃师市方面打了电话,直至16时许,偃师厂方派人赶到现场后,才向洛宁县有关部门报告了事故的发生。
由于没有及时报案,兴华村1位农民因此中毒,13户农民得数十头牲畜中毒死亡。长水、底张乡段河滩发现部分死鱼,沿河几百万人民群众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当日17时40分,洛阳市委、市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向河南省委报告了情况,并通知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赴现场处理。省委做出指示,即告洛阳市委、市政府采取一切措施将情况通知洛河沿岸各家各户,防止人畜饮水中毒;连夜筑坝拦水,把有毒河水拦在上游;立即通知当地武警支队支援警力200人;查明事故情况,做好善后。
在洛阳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环保、卫生、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和沿河洛宁、宜阳及洛阳市市区等5个区实施联动,采取紧急措施:在洛河布置10个监测点;救援部队在宜阳县寻村乡龙王庙村筑拦河坝,拦截洛河河水;用石灰、漂白粉、次氰酸钠中和污染物;上游各水电站临时停止发电,关死水源。由环保部门每30分钟向指挥部报告一次监测结果。
当地政府对有毒水源采取了“防、断、堵、消、测”的措施。“防”——有关县市区通过广播、电视等通知沿河群众停用河水,分派县乡村干部、群众骨干包乡、包村、包单位,沿河设岗,巡查落实;“断”——同时关闭沿河的2547口水井和通往各村的进水闸门,严禁人畜饮用,关闭洛河上游所有水闸,减少洛河径流流速和流量;“堵”——调集人力物力在兴华涧河设立3道土坝堵截污染物;“消”——调运次氰酸钠、漂白粉、生石灰沿洛河60公里设立5道防线,沿河“强氧破氰”。“测”——从11月1日19点40分接到报告后,环保部门组织监测、监理人员随流动监测奔赴事故现场调查并拿出了紧急处置方案,监测人员在事故现场沿洛河河段设立的12个监测点进行监测,每15分钟一次快速定性分析,每2个小时一次定量分析,为抢险提供了依据。到11月2日7时20分,洛河干流各监测断面全部未检出氰化物,污染范围被控制在洛河宜阳县韩城以上的55公里河段内。市县公安部门对事故进行了调查,司法机关将肇事人逮捕,并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司法控制。
环保部门开展了后期追踪。一是成立了2个环保专家组和13个水质监测组(固定组10个、流动组3个),负责事故处理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二是坚定固定监测和流动监测相结合,对污染区段河水实施有效的跟踪控制。10个固定监测点每2小时监测一次,实施定量分析;3个流动监测点每30分钟监测一次,实施定性分析,对沿河11个乡镇63个行政村的所有饮水井实施封闭监测,对36口水井进行了抽样监测。洛宁、宜阳两县环境监测部门在洛河沿线设置了6个生物监测点,对该地段生物进行24小时活性观测。三是专家组现场指导完成了现场清除整治,将150立方米被污染的土壤运至金矿选场的尾矿库。四是环境监察部门对55公里的洛河污染区段的沟塘湾进行了多次全面现场巡查,防止了污染物滞留。
事件三:陕西商洛“9·29”氰化钠泄漏事件
2000年9月29日3时许,一辆载有10.33吨浓度为30.58%氰化钠溶液的货车行至陕西省高洛地区丹凤县铁峪铺镇化庙村上官路组处时,翻入跟北侧约3米深的铁河河沟内,罐体与车身分离并出现裂缝,氰化钠液体除50余千克残留内外,几乎全部渗漏至河道中,大部分渗入河床。铁河属丹江二级支流(为季节性河流,流速0.57米/秒),距丹江一级支流武关河入口14公里,距丹江干流44公里,距丹江水库140公里,下游在陕西境内流经丹凤、商南2县8个乡镇,涉及25个村2万多群众。若污染物顺丹江扩散,还将危及下游的河南浙川县、湖北郧县、丹江口市等地水质安全,情况十分危急。
事故处理共分3阶段:
在第一阶段,也就是应急处置阶段,确定并落实了抓紧清理污染源、做好群众宣传、加紧调动抢险物资、加强水源监测、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调查事故原因责任、建立抢险指挥部和工作小组共7条应急措施。解放军驻陕西省某部也派出直属防化营30多名官兵,携带防化车辆和消毒药物赶到事故现场,开展防化处理,同时,陕西省环保局迅速组织省、地监测力量,在事故现场设立临时监测化验室,从事故污染源到丹江出省断面摄像监控点位,每4小时采样监测1次,并于30日凌晨4时30分向原国家环保总局报送了事故处理情况快报。
第二阶段是污染治理攻坚阶段。按照专家组的建议,指挥部实施了“一抽十池四道防线”的治污方案,即在事故点上方筑坝,用4台水泵昼夜不停地抽取河水绕过污染源,再流入铁河下游,在距污染源130米区段内开挖10个连环处理池,根据污染渗漏程度的不同,依次投入漂白粉、次氰酸钠、“三合二洗消剂”及生石灰等,加大净化力度,在距事故点1公里、2公里、4公里处河道内用袋装漂白粉筑堤过过滤。另外,还在铁河与武关河交汇处上下各挖开一个生物水质观察池,放养定量鱼苗用以观察水质变化情况,实现了“逐级控制”。
同时严密监控铁河、武关河水质,由省地县环保部门固定在污染源下游2公里、6公里、14公里、14.2公里、30公里、100公里处各设6个监测点,每天4次采集水样送检,及时向原国家环保总局、省地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结果,并作为实施治理的依据;加强对铁河沿岸水井水质的监测,预防人畜中毒。由省地卫生防疫部门在铁河两岸10米区域内选定8眼水井作为监控点,并帮助沿河群众开辟洁净水源,解决生活用水困难;丹凤县医院又培训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21名,卫生所村医35名,发送了7万多元的备用抢救药品。
第三阶段是污染事故的善后治理,陕西省政府决定由省环保局牵头,进行“铁河河床下渗氰化钠快速根除与水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可行研究,并确保在2个月内实施完成;由水利厅牵头,解决受污染村镇的人畜饮水问题。
事件发生后,丹凤县法院认为,2名驾驶员持涂改逾期无效的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构成了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另判处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认为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氰化钠需货方)供应科科长,在明知公安机关暂停办理该公司购运液体氰化钠手续,司机持有过期、涂改的运输证的情况下,仍安排司机为该公司运输氰化钠达20余次,数量达200余吨,直至事故发生,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启 示
3起交通事故次生的氰化钠环境污染事件均因应对及时、决策果断和措施得力,得到了妥善处置,然而教训仍很深刻。
安全隐患常“伏于路”
氰化钠作为高毒物质,其运输安全的要求尤其严格,但目前氰化钠的运输存在严重的环境安全隐患。首先是运输车辆的严重超装、超载。在河南洛宁“11·1”氰化钠泄漏事件中,货车核定载重量8吨,却实载11.67吨液体氰化钠,这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其二是运输单位和托运人环境安全意识不足。按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对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且托运人必须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但在陕西商洛“9·29”氰化钠泄漏事件,提供方竟将危险的氰化钠交给没有资质的企业,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三是无证违规运输。在陕西商洛“9·29”氰化钠泄漏事件中,两名驾驶员持经过涂改、逾期无效的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企业和个人都应执行规定的运载量、路线、时间和其它相关规定,坚决避免驾驶员疲劳驾驶,避开闹市区或敏感地域和拥堵时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避让车辆、行人等造成的交通事故。
危化品运输,监管不可缺位
按规定,公安和交通部门应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对违规超载上路、车(船)况不佳、无资质、无证运输、于不当时间行驶等行为,若相关各部门监管到位,在办理准运通行证等相关手续或事故发生前就能被发现并予以制止。公安和交通部门应按规定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认定权限,切实加强对运输通行证和运输工具的管理;路政、城管等部门,发现违规上路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应及时截停并严肃处理。同时,建议各部门针对污染事故现状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理顺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措施。
信息报告和通报须及时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但在河南洛宁“11·1”氰化钠泄漏事件中,事故发生后2小时有关部门才接到报告,错过了事故处置的最好时机。同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时,公安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其他有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但在很多情况下,首先到达现场的多为公安和消防人员,环保部门并不能及时掌握信息并有效地介入,常因有关部门处理不够专业,使不该扩散的点源污染变成面源污染,反而增大了后续处理难度。因此,建立通报制度,使危险化学品的流动处于各部门有效监控下显得十分必要。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及时把向相关部门通报信息,防止不当处理造成污染扩散。环境保护部门也应加强与其它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污染事态,做好信息的统一公布,避免公众的恐慌。
责任追究更有力
氰化钠一类的危险化学品一旦进入外环境,将给群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必须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尽可能避免事故。我们须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加宣传,使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委托或承运危险化学品。同时应建立稽查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监管失职行为予以追究。
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应加强
在我国部分地区,环境应急人员由于自身能力建设不足,在处置交通事故次生污染事件时,无法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只能眼看污染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环保部门急需加强处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的能力建设,使事故危害降至最低。应制定交通事故次生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各监管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救援力量。力争建设一支素质高、业务精、装备优良的环保应急队伍,装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快速检测用的仪器设备。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