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朱达俊(上海交通大学)
中国紫金矿业有毒废水泄漏:2010年7月3日下午,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9100立方米的污水顺着排洪涵洞流入汀江,导致汀江部分河段污染及大量网箱养鱼死亡。
匈牙利铝厂有毒废水泄漏:2010年10月4日,匈牙利西部一家铝厂储存有毒废水的池子决堤发生有毒废水泄漏事故,约70万立方米有毒废水流入附近3个村镇,并流入欧洲第二大河多瑙河。毒废水泄漏事故已造成7人死亡,150余人受伤,许多房屋被淹,农田被毁。
以上两起重大环境泄漏事故较为相似,却先后发生在两个相距遥远的不同国家。这一现象恰能说明德国社会学家贝克在上世纪80年代所提出的“风险社会”已全面来临。当下的
地球所承载的社会正是风险社会,而其中最为突出的风险就是环境事故风险。然而,目前人类尚小能有效防范环境事故风险。上面两起事故更能共同证明的是,肩负环保职能的政府未
能起到有效防范风险的作用,政府职能出现失灵,这是风险发生或扩大的主要原因和必然原因。表面上看,环境事件主要由企业造成,但是,在风险社会中防范风险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之一,政府有监管、引导企业环境行为的义务,倘若政府在履行此职责过程中懈怠,就容易导致环境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环保领域的政府失灵。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两起事故中的政府
职责进行分析,进而寻求制度改进或制度创新,以强化政府的环保职能。
分析
归纳起来,这两起事故的发生或扩大,是由于政府在以下三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土地规划中的政府失灵。虽然,这两起事故都未发生在城市,没有造成更火的污染和破坏,但即使这样,也还是污染了河流(汀江、多瑙河)、土地,严重影响了附近居民的饮水安全、生活安全乃至生命安全,并难以恢复。这反映出政府部门在规划上地时,没有对化学品或危险工业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如污染源离河流、居民区太近,未保持适当距离;未全面考虑污染池所能带来的风险。这种政府失灵就使得难以达到污染控制中所强调的预防原则。
风险检查中的政府失灵。在这两起事故中,政府的相关部门在平时工作中都未对污水池进行过检查,这就不能确保污水池是符合安全标准的。企业通常是不会自行进行风险检查的,若政府也不加强监管就难以达到 “突出预防,强化全程管理”。政府有责任对企业所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风险检查,以便控制安全隐患。只有平时加强对严重排污企业的风险检查,才能积极应对环境事件,才能在环境事件发生时使应急措施更具针对性和时效性。
信息公开中的政府失灵。在紫金矿业事故中,先是公司一直隐瞒信息9天,后是上杭县政府的隐瞒、迟报信息,甚至以“维稳”为借口。在匈牙利事故中,绿色和平组织通过对其
调查分析指出,匈牙利铝厂泄露的废弃泥浆中砷和汞的含量异常超标,其中砷的浓度是普通泥浆的两倍。绿色和平严厉指责匈牙利政府,不该向事故受害者和公众隐瞒泥浆中含有大量
砷、汞等有毒物质的信息。两起事故中,政府都未及时公布信息。其实,信息的透明有助于舒缓突发紧急状态,降低公众的抵触情绪。否则抵触情绪的蔓延容易大幅度增加决策者的风险.同时减少公共选择的正当性在某些场合还会诱发被影响者的抵制行为乃至大规模的群体冲突,最终带来社会秩序危机,呈现政府紧急事态。在中国,由于环境事故信息不透明,时有部分群众因“不明真相”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对策
中匈两同几乎同时出现的出现政府失灵现象,足以警示人们——政府在环保中的作用甚为重要强化政府环保职能,应当是当前环保工作改进的主要思路。仅就中国国情而言,可从以下三点来强化政府职能。
做好土地规划
政府应当认真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进行规划时,尤其在化学工业区进行规划时,需要吸取这两起事故的教训,切实考虑到对重大环境事故的预防,以最低限度减少环境问题对城市、郊区和农村居民的影响,确保土地使用规划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和《规境影响评价条例》等们关法律一致启动风险检查解决问题的最彻底方式是从根源上杜绝。而消除污染最有效的解决方案,也是不让污染产生。当务之急,环保部应当贯彻预防原则,有计划地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环境风险检查.对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业进行整顿,杜绝此类环境事故再次发生。可喜的是,前一阶段,环保部已采取措施对部分地区的重点行业企业进行了风险检查,但是,今后的立法中还应将风险检查制度化,做到每年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
加强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然而,由于信息是所有参与的重要基础,信息公开因而成为公众参与的必要条件。一个没有获得足够信息的参与,对参与的品质毫无帮助,甚至使参与仅限于形式。政府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有助于舒缓突发紧急状态,使公众了解真相,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更有利于公众、社会团体和组织在环境应急方面主动参与,并能促成好的参与效果、降低环境事故的处理成本。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10就强调政府要进行环境信息公开,后来欧洲也在E1998年通过《奥胡斯公约》以促进环境信息自公开。但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出台于1989年,其出台早于《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因而未能涉及信息公开。直到2008年,才有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是,这其中存存三个问题:一是政府不公开自己所掌握的环境信息,追究责任太轻,最高仅是行政处分;二是对于不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环保部门仅能罚款十万元以下,处罚额度太低;三是上市公司应该披露环境信息,但是环保部门没有监管的手段。上市公司监管的权力在证监会,这容易出因部门利益偏重不同而执法不力的现象。针对前两个问题,应适当提高处罚力度,对于第三个问题,则应当尽快建立环保部、证监会的合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