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熊案”呼唤完善保护动物法律
[案情] 北京某大学电机系大四学生刘某,为了验证“笨狗熊”的说法能否成立,竟然先后两次把掺有火碱、硫酸的饮料,倒在5只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的身上或嘴里…… 2002年2月23日下午1时10分左右,动物园熊山内突然传来狗熊的嚎叫声。只见随着水泥地上冒起的一股股白烟,两只大黑熊躺在地上打起了滚。就在围观人群一阵骚动后,一名手拎食品袋,戴着眼镜的男青年急匆匆地挤出人群向熊山外溜去。正在附近巡逻的动物园派出所民警、动物园保卫处的工作人员和熊山管理人员以及在场的群众围追堵截,齐心协力将这名男青年抓住,带回了动物园派出所。 经警方审查,这名男青年是北京人。据刘某交待,因父母离异自己一直与母亲相依为命。1998年,自己幸运地考入了北京某名牌大学电机系,大学期间学习成绩一直名列前茅,并已经通过了学校研究生考试。 对于为什么要残害动物,刘某说:“我曾经从书中看到过熊的嗅觉敏感,分辨东西能力特别强。但人们又总说‘笨狗熊’,所以我就想验证一下狗熊到底笨不笨。”为了他自己的好奇心,北京动物园先后有3只黑熊、1只马熊和1只棕熊受到了刘某所泼的火碱或硫酸的残害。这5只熊有的嘴被烧坏,进食困难;有的四肢被烧,无法行走;有的前胸、背部、臀部被烧坏,失去了正常生活的能力。北京动物园发生的火碱、硫酸伤熊事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法律分析]
如何对肇事者进行处罚,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应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有人认为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等。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不免牵强。该案最大的特点是伤害的是动物,而非一般的物,动物有感觉、有生命,因其有着痛苦的感觉才引起了公愤。而我国法律对动物的保护规定不完备,还仅限于野生动物,刑法也只对非法猎捕、杀害行为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发生呼唤我国对动物保护法律的完善。 许多国家都已经制定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如: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法》(1973,Humanecare for Animals Act),该法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每个动物提供:足量的、质好的、适合卫生的食物和饮水;充分的庇护场所和保护,使其免受恶劣天气之害;人道的照料和待遇;禁止任何人殴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度劳作或用其他方式虐待任何动物。澳大利亚也有专门的禁止野蛮对待动物的法律。1976年3月10日的欧洲公约《关于在饲养中保护动物》的第4条规定:“经常地或长久地将动物绳栓、链套或关在兽笼中的,须根据已获得的经验和科学知识为它留有其生理和品性所必需的空间”。法国《刑法典》第.R655—1条规定:“在非必要的情形下,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手段,蓄意将家养动物,驯养、猎获圈养野生动物致死的行为以第5级违章处以罚款。
今天人类已经开始明白物种的多样性对于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人类的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行为,已经导致了大量野生动物的濒危、灭绝,而且这种现象仍然没有得到遏制,如何能切实保护野生动物,已是人类当今不容忽视的课题。笔者认为,要保护野生动物,首先必须要培养人们保护动物、爱护动物的意识。而一个虐待动物的人,是不会有保护动物、爱护动物的意识的,也就不会积极主动地去保护野生动物。如果任凭虐待动物的行为滋生蔓延。动物保护的意识就会被削弱,野生动物的保护也很难实现,因此,我们应该反对虐待所有动物的行为。 动物不同于一般的物,动物有生命、感觉,这就使得保护和爱护动物有了另外一层道德的意义。英国哲学家洛克在《关于教育的几点思考》(1693年)中指出,动物能够感受痛苦,能被伤害。对动物的这种伤害在道德上也是错误的。但是这种错误并不是源于动物的天赋权利,而是源于对动物的残忍给人带来的影响。洛克写道,许多儿童“折磨并粗暴地对待那些落入他们手中的小鸟、蝴蝶或其他这类可怜动物。”洛克认为,这种行为应被制止并予以纠正,因为它“将逐渐地使他们的心甚至在对人时也变得狠起来。”洛克接着说:“那些在低等动物的痛苦和毁灭中寻求乐趣的人,将会对他们自己的同胞也缺乏怜悯心或仁爱心。”因此,反对虐待动物不仅是出于保护动物的需要,而且也是培养和塑造人们美好心灵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国应尽快出台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这里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驯养动物等)以增强人们保护动物、爱护动物的意识,也使那些在实践中类似“伤熊案”的肇事者得到相应的惩罚。